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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凸显政府防艾抗艾决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8:0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慎波) 2月16日下午5时许,一辆68路公交车正从北京西城的灵境胡同晃晃悠悠行驶着。车上的人很多,移动电视里正在播放着一个Flash动画,动画中称全市各医疗站点将继续推行免费清洁针具的替换活动。尽管画面上的主持人说免费替换清洁针具,并非鼓励吸毒,但车上的一些乘客仍在悄悄地议论着:“前年就开始了,可是谁会去主动找上门儿承认自己吸毒呀!”

  离3月1日很近了,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即将生效。而在这之前的1月28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的这一条例已经在各大媒体迅速公布。公交车上移动电视里的公益广告,无疑是新条例出台的媒体宣传手段之一。

  国际反应:

  没有任何国家如此坚决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面对这个疾病时采取了如此坚决行动,来开展全民性的防治运动,省长和副省长在7个最严重的地区参加了此项活动,中国的防治艾滋病运动远远超过了世界上其他国家。”2005年3月18日,全球企业抗艾滋病联合会会长理查·霍布洛在北京召开的“全球企业应对艾滋病中国联合峰会”上,如此评价中国政府在防治艾滋病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当时,国务院副总理吴仪、

卫生部部长高强等高层领导和全球很多知名企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都参与这次峰会。

  而在此之前刚刚闭幕的第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强调要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救治和关爱措施,坚决遏制艾滋病的蔓延。这一切都彰显着中国政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预防艾滋病流行的坚强决心。

  2004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前夕,胡锦涛主席到北京佑安医院看望了艾滋病患者、医务人员和志愿者。在2005年春节期间,温家宝总理更是深入到河南省重点地区与因为艾滋病失去了亲人的孤儿、老人共度除夕。国家领导人的这些活动,国内外媒体给予了积极的关注和评价。

  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加上前后各界在防治艾滋病方面作出的种种努力,使当年“两会”期间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成了很多代表和委员们议案、提案的关键词。

  在人们的期盼中,2006年1月28日《艾滋病防治条例》终于出台了。同时宣传力度在不断加强,这就有了公交车移动电视播放Flash动画的场景。尽管《条例》比预期中的出台时间要晚了些,但很多人对这一条例的出台表示认同,甚至有人对这个包含7章64条的新条例寄予厚望。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艾滋病性病组组长魏瓦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条例的出台,表明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体现了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承诺。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代表雷若舟也给了《条例》积极评价。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HIV携带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他们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他们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HIV携带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免费检测制度。

  同时,条例规定,HIV携带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条例还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于艾滋病人的保护使众多的艾滋病患者看到了福音。

  由于条例还在政府的责任和宣传等各方面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一场防艾的全民运动似乎已经悄悄开始了。

  民间声音:相关法律尚需调整

  像那辆公交车上的一些乘客悄悄地议论和怀疑一样,就在各界纷纷对新条例进行解读并持赞赏态度的同时,不同的声音不仅仅出现在公交车上。

  同样是2月16日,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的官方网站“爱知行动”发布了一篇评论认为:当前制定《条例》的条件尚未成熟。中国当前最紧迫需要的是制定一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平等权利法案,并根据这个法案,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与之冲突的方面,作者详细地解析了新条例中的不足——

  1、医学被法律授权可以禁止某些疾病的患者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而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包括艾滋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感染者和病人就业权利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

  1)公务员:《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不合格。

  2)教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无传染性疾病”的要求。

  3)警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规定: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等,不能录用。

  4)服务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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