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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三假案”责任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8:51 民主与法制

  两个从没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却分别成了一个购销合同官司的原告和被告;被告从未参与案件的审理,在法院判决里 却赫然有着原、被告的举证和答辩;只有小学文化的老农竟成了当事一方的副厂长。已经审判、执行完毕的案件从头到尾都是 假的。纠纷是假的,证据是假的,连当事人也是假的。

  案件:貌似普通又真实

  □田加刚本报记者景剑峰

  发自广东茂名

  2月15日,刚刚过完传统的元宵节,一个年届花甲的老人干着农活。但他不是农民,如果不是一场莫名其妙的官司 ,他可能现在依然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但那场官司使他所在的企业破产了,他也就失业了,回到老家当起了农民。老人叫 黄志汉,在那起“三假”案件之前,他是广东茂名茂南烤烟一厂的厂长。如今,他奔走在茂名人大、政府、政法等相关部门之 间,他要为企业讨回公道。

  那是1995年8月,广东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审理了一个看起来很普通的欠款纠纷。原、被告分别是茂名市海岸贸易 公司和茂南烤烟一厂。

  茂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是:1994年2月8日,海岸贸易公司销售价值66万余元烟叶给茂南烤烟一厂。茂 南烤烟一厂收到烟叶后,又将货转卖给四川省彭水民族烟厂,由于彭水民族烟厂一直没付款,导致茂南烤烟一厂无法付清欠款 给海岸贸易公司。后来经上述3个公司协商,同意把茂南烤烟一厂的债权转让给海岸贸易公司,由彭水民族烟厂直接对海岸贸 易公司还债。彭水民族烟厂实际收到烟叶1650担,价值41万余元。减去这笔钱,茂南烤烟一厂还欠海岸贸易公司249 593元。后来海岸贸易公司反复追债没有结果,就把茂南烤烟一厂和彭水民族烟厂一起诉到法院。

  茂南区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做出判决:茂南烤烟一厂应还欠款及利息共319337元,彭水民族烟厂(执行时已经破 产)需要还债及利息等约55万元。

  记者拿到了相关材料。当年这个“(1995)茂南法经初字第03154号”的判决卷宗里,法律文书齐全,原告 有起诉,被告有答辩。原、被告都聘请了律师,主审法官是柯子兴。

  打开厚达13页的卷宗,里面的开庭笔录详细地记载了审理全过程。原告和两个被告充分运用自己的诉权,展开了充 分的辩论。

  这一切看起来,都是一个既普通又真实的经济纠纷案。

  被告:根本不知有此一案

  对于被告茂南烤烟一厂来说,这个案子却是天降横祸。直到1998年被执行时,他们才知道自己陷入了这样一件案 子。当时的厂长黄志汉说:他们从来没有跟海岸贸易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更没有什么买烟叶又转给四川彭水烟厂的事。

  作为被告一方的茂南烤烟一厂从始至终,都没参与法院的审理活动。“举证、答辩、签收法律文书,这些需要被告出 面的事情,茂南烤烟一厂从未参与。”黄志汉回忆说。

  在判决书上,茂南烤烟一厂的诉讼代理人是“莫怡基”,身份是“副厂长”。几乎所有的涉及茂南烤烟一厂的法律文 书,签名的都是此人。

  经记者调查,茂南烤烟一厂并没有设副厂长,也没有“莫怡基”这个职工。据记者了解,莫怡基是个60多岁的老农 ,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1998年11月,判决下达后,法院便对茂南烤烟一厂进入执行程序,将烟厂655件黄烟叶扣押并拍卖。厂长黄 志汉说:按当时价格,这批黄烟叶价值86万多元。拍卖时,只拍了30多万元抵偿部分债务。而购买这批烟叶的竟然是海岸 贸易公司。于是,这批烟叶实际上交给了“茂名海岸贸易公司”的经手人杨春辉。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所谓的“茂名海岸贸易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在法院执行时,厂长黄志汉身在外地,厂里工作人员由于从没听说这起案子,便试图阻挠法院执行,从而与执行人员 发生了纠纷,结果还被罚款500元,两人被拘留15天。

  茂南烤烟一厂是个很小的国有企业,这笔损失让企业遭受重创。烟厂不顾“罚款500元,两人被拘留15天”的冤 屈与伤痛,马上向法院申诉再审,理由是,他们根本没参与此案,连企业的印章也是伪造的,整个案件都是假的!茂南区法院 受理了茂南烤烟一厂的申诉,他们审查全案后,也发现了重重疑点,便决定再审此案。

  法院:有人欺骗法院审判

  2000年,茂南区法院再审时,追加了一系列当事人。在审理时,由于时隔5年,这些人的说法又互相矛盾,案件 开始扑朔迷离起来。

  杨春辉,茂名海岸贸易公司的副经理,是原审案件原告方代理人;莫怡基,是原审案件被告方代理人。作为原审的实 际参与人,他俩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同时追加的,还有跟杨、莫做烟叶买卖的生意人黄湛新等。茂南烤烟一厂跟海 岸贸易公司的欠款纠纷,最主要的证据是一张“欠款凭据”,这个凭据上面签名的经手人是“黄湛新”,加盖了茂南烤烟一厂 的公章。

  庭审中,杨春辉辩称他没有什么责任:“茂南烤烟一厂给莫怡基的授权委托书和‘黄志汉’的姓名是我填写的,但公 章不是我盖的,是莫怡基拿到法院的,跟我无关。《欠款凭据》的内容是我写的,欠款人的姓名是黄湛新写的。因黄湛新欠我 公司的钱没有按时还,是我到彭水找到黄湛新,经三方协商才把债权转移给我。执行所得的款全部交给公司了。”

  莫怡基在答辩时承认造假:“黄志汉没有委托授权给我,是杨春辉叫我去出庭办理这事的。《授权委托书》是案件执 行过了两三年之后才办理的。在原审庭上我没有说过话,签名也不是我签的。”

  黄湛新作为“欠款凭据”的经手人,把事情的原委说得比较清楚一些:“1993年,我和杨春辉合伙经营黄烟叶生 意,签有合伙经营协议。由于当时烟价不好,存放了半年时间。1994年2月,杨春辉带其单位二人将我从我家劫持到他办 公室,迫我给他写661326元欠条。1994年4月,杨春辉和莫怡基等人将我存放在仓库的烟拉走。拉走烟后,杨春辉 没有交回我写的661326元欠据。后来,又要我写委托书,转移债权给茂名海岸贸易公司。”

  为什么他们想到用茂南烤烟一厂的名义呢?原来,黄湛新等4人合伙做生意,其中一个叫黄强兴的人挂靠在茂南烤烟 一厂,对四川民族烟厂销售时,他们经常打着“茂南烤烟一厂”的招牌。

  茂南区法院依据上述答辩及公安部门的鉴定,认定:杨春辉伪造了茂名海岸贸易公司的公章,伪造了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伪造了原审一系列证据。莫怡基不是茂南烤烟一厂副厂长,也没有获得法定代表人黄志汉的委托。两 人合谋提供假材料,欺骗法院立案、审理和判决。法院执行的茂南烤烟一厂的655件烟叶拍卖得款208945元,但此6 55件烟叶的进货价款(含运输和

增值税)共计1060581元,全部被杨春辉取得。法院最后判决:杨春辉、莫怡基、黄 湛新对茂南烤烟一厂的经济损失85万余元共同负赔偿责任。

  杨春辉在法院判决后提出上诉,茂名中院发回重审。2003年12月,茂南区法院做出重审判决,对前审判决认定 的事实全部维持,在判决部分,将杨春辉等3人的赔偿责任取消,改为由原告执行回转86万余元给被告。

  警方:介入调查事实真相

  茂名警方介入这个案子后,前因后果得以进一步明朗。针对伪造企业公章等情节,警方对莫怡基进行了讯问。

  莫怡基说:“我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1994年杨春辉开了海岸贸易公司,要我当法人代表,做了几个月后换了一 个叫杨亲的人当法人代表,没做任何生意。1995年8月,杨春辉找到我说,他现在正在打官司,要我帮忙。他说打三角债 的官司,黄湛新欠他的钱,四川彭水民族烟厂欠黄湛新的钱,现黄湛新没有钱,希望从彭水民族烟厂拿回一部分钱,叫我以烤 烟一厂的名义到茂南区法院出庭。我不同意,后来杨春辉就硬拉我去的法院。法院的一个同志叫柯子兴的叫我在一张纸上签名 ,我当时没有看清是什么内容,我想签名是表示进入法庭里了。后来开庭,在庭上,他们都说普通话,我听不懂。开完庭后我 就走了。1998年11月,就是法院封黄志汉的烟前几天,杨春辉寻呼我,叫我到茂名北部湾吃饭。我在北部湾见到了杨春 辉及法官柯子兴夫妇。我们几人吃完饭后,法官柯子兴叫我帮他办一下手续,接着拿了一张授权委托书给我让签名,我不肯。 后来杨春辉说他办好了,只是对我说一下。”

  授权委托书盖有公章,莫怡基说他早知道公章是假的:“在法院封了茂南烤烟一厂的烟后,有一次杨春辉对我说‘怡 基,我其实连你都骗了,为了取回彭水民族烟厂的钱,我到了彭水烟厂,烟厂厂长说拿钱要经茂南烤烟一厂的同意,我就私刻 了一个茂南烤烟一厂的公章。’我说这样对我不利,杨春辉说不用怕,到时推给黄湛新就是了。”

  后来在茂南区法院的审判中,杨春辉果然把伪造公章的事情,全部推到别人身上。

  对于杨春辉和莫怡基伪造企业公章的行为,警方分别给予了他们劳教两年的处罚。

  假案:法院无法回避问题

  茂南烤烟一厂厂长黄志汉认为,烤烟一厂无辜陷入假案泥沼,前后白白折腾了10年,时间、精力、金钱上都损耗巨 大,到现在还没取回应归还的财产,这一切不光是杨春辉等人的责任,茂南区法院也难辞其咎。他所在的企业破产了,他也失 业了,回到老家当起了农民。

  2005年5月,茂南烤烟一厂向茂南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7月,法院下达裁定,驳回了申请请求,理由是,这是 一起民事错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回转,把原告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茂南烤烟一厂即可。但是,执行回转实际上已经无法 执行。茂名海岸贸易公司在1996年打完官司不久就变更了登记,改成“茂名海岸石油

化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 场所等等全部变更。1999年第二次进行变更,改成了一个农贸公司,黄志汉托人查公司账,根本没什么钱。

  后来,茂南烤烟一厂又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12月21日,茂名中院的判决是,维持 茂南区法院的决定。

  至于当初海岸公司的副经理杨春辉,现在仍在做着生意。在法院执行时,他提出执行异议,最后法院裁定,只执行已 经不存在的原告,不执行杨春辉。

  黄志汉的律师说:假案是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假原告、假被告,法律关系整个都是虚假的,应该认定为假案,假案 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表明的是公民同国家机关的法律关系。此外,如果没有法官的有意协助,这件错案是不可能出现的, 法院在这个案子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值得人们关注。

  据记者了解,该案涉及的大量法律文书,如宣判笔录、判决书送达证等等,签名的都是“莫怡基”。前不久记者采访 莫怡基时,他说这些都不是他签的。黄志汉的律师说:这些法律文书相当一部分都是要求当着法官的面签字的,如果法官不是 合谋,则断然不可能把这一切做得天衣无缝。

  年届花甲的黄志汉如今在空闲时,便不停地到茂名人大、政府、政法部门上访。厂子破产,他家里的经济也陷入了困 境。对于国家赔偿的问题,他也没什么信心。但他不甘心那场官司就那样结束。于是,上访成了他生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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