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力促死刑案二审等八项改革获实质进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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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22:1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2日表示,2006年,包括“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在内的8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措施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这8项改革措施是:继续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重点是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确保今年下半年所有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重点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重点推动建立再审之诉,解决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向前推进的。”肖扬回顾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这一阶段的改革,奠定了我国现行法院制度的基础。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开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主要是以庭审改革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法院内部机构改革,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进行了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能为核心的审判组织改革,努力实现审理与判决的有机统一;进行了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强化了庭审功能,实现了纠问式审判方式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转变,使法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等。第三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直到现在,这一阶段的改革已经开始涉及到改革司法体制、司法机制等深层次的内容。 “三个阶段的改革,现在已经进入到重要阶段。”肖扬说。他强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应该做到4个“符合”:必须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必须符合现有国情、循序渐进;必须符合司法规律、尊重科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 肖扬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还要实现6个“有利于”:必须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必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必须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综观三个阶段的司法改革,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普遍认可的改革措施,都具有上述特点。”肖扬表示。(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