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改革应以司法化为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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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4: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去年8月间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概括为“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因而也被普遍期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并将有利于防止警察权侵犯公民权利。 新法中对“劳动教养”只字未提,这种舍弃显然并非立法的疏漏,而是有意在为取消“劳动教养”作立法的准备。然而从治安管理的现状来看,我们又即将面临这样一种窘迫
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愈加关心劳动教养制度的走向。近日新华社的一则消息指出,“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此前早有传闻,《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终结者。去年人大会议期间,曾有6件代表议案建议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立法机关也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立法规划”作答。很显然,还没有迹象表明众所期盼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出现在即将举行的“两会”上。 随着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劳动教养实则已推上了司法改革的风口浪尖。去年也曾传出拟订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的部分内容:比如决定程序更为严格,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听证,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期限缩短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等等。 我们无从知道这一法案的新进展,这有待立法起草的透明。但如果正在草拟中的“违法行为矫治”依然由公安机关独立作出,那么即便程序更严格了,仍不免要面临程序正当性的质疑。“劳动教养”之所以被质疑,很大程度上便在于其“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程序设计。一个较获得认可的建议是设立“治安法院”代替公安机关自己调查、自己裁决的处理方式,将“违法行为矫治”司法化。否则,“劳动教养”即使被“违法行为矫治”所替代,也不过是一个名称的变化,而无实质的不同。被称为“二劳改”的“劳教”的司法化,正是要改变公安机关实现司法裁决重大事项的模式,这与限制和制约警察权力、扩大公民法律救济途径的现代法治发展方向完全吻合,也不失为确保违法行为矫治程序正当性的一条捷径。(王刚桥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