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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位代表联名建议:增设多次抢夺为定罪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13 金羊网-新快报

  对抢夺数额少的犯罪惩治力度太小,25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

  新快报讯(记者张英姿 廖颖谊 吴璇 陈晶晶 余亚莲 通讯员 任宣)几次抢夺的数额累计起来也不够追诉标准500元,不少犯罪分子因此而逃脱法律制裁,反过来更加猖狂地作案。黄辉球、廖锦堂等2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建议,指出在广东抢夺案高居不下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将多次抢夺增设为抢夺罪的一项定罪依据。

  代表们认为,按照目前的刑法规定,以抢夺数额作为定罪标准有一定的缺陷。以飞车抢夺为例,抢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往往并不知道所抢挎包、提包内有何物,所抢首饰、手机价值多少。因此,会出现几次抢夺的数额累计起来也不够追诉标准500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多次抢夺不够追诉标准500元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一次抢夺达到500元的情形并不会小。

  代表还举了一个例子: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一年内三次抢夺是从重情节。但是,将多次抢夺仅作为量刑情节显然与其危害性不相适应,不利于惩治犯罪,因此建议将多次抢夺作为认定抢夺罪的一个标准。

  代表还指出,抢夺行为往往发生在瞬间,被害人及其他群众还没有来得及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时,嫌疑人就已经逃之夭夭。即使现场抓获了抢夺嫌疑人,也经常出现抢夺嫌疑人拒不承认,赃物也已被其丢弃,根据现有证据制度,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是无法认定其犯罪行为的,最后只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其释放。难以收集证明力强的证言,难以起获赃物,导致证据链残缺,是抢夺案侦查中的常遇情形。

  代表认为,我国定位过高、且不具有操作性的刑事证明标准越来越不适应现实执法需要。建议在国家刑事证据立法出台前,广东省高法、高检、省公安厅总结广东省刑事执法经验,联合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以指导各地的刑事执法。

  我为两会进一言:严惩小偷小抢

  “本人来自外省,已身在广州多年,广州及其他周边地区的城市治安太让人担忧。觉得广东省或广州应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在对小偷小盗或抢劫的处理上应有地方性法规,建立一个网络犯罪档案,对小偷小抢进行登记,然后再依据其盗窃和抢劫的次数及情节的轻重,进行定罪。比如,在一年或两年内如果达到相应的界限,应依法严惩。不然的话,小偷小盗或抢劫的,把他们抓了后从轻处理又放了。这样反反复复,还是那些人,而且更加无视不痛不痒的法律。所以应该从源头上彻底消灭他们这种藐视法律的思想,减少各类犯罪活动。”———市民贺小仁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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