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城市职工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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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52 民主与法制 | |||||||||
工伤、职业病赔偿不再城乡有别 □ 胡瑜 外来务工人员在我们的城市建设、发展中已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然而过去,一旦他们发生了工伤事故或患上了 职业病,却与城市职工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为了更好地
小范是外地来沪的务工人员,在欣务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从2004年年初开始,他感到胸闷、气短,到医院就诊后 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病,之后他就没再到单位上班。8月5日,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证实他所患的为电焊工尘肺 一期病症,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伤残程度为七级。为此, 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医疗费、医疗赔偿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仲裁裁决后, 由于小范不服,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因为小范没有与欣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否认与小范存在劳动关系,拒绝 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范提供的证据及欣务公司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鉴定小范是否工伤的申请,可以认定他 与欣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自2004年6月后,小范未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根据新修订的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小范的情况属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已确诊患有职业 病,应当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赔偿。因此,欣务公司应以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 元为基数支付小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小范另外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 00元,如因单位未按规定为小范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致使他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范可 另行要求单位予以支付。 法官点评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 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 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该办法对外来务工劳动者作出了更充分、合理的保护,一旦他们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的,可以 与该市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要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者缴纳了综 合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应当由社保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作为外来务工者,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如不能证实事实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