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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从自动扶梯意外坠亡 博库书城被判赔偿2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8:52 民主与法制

  □本报讯/侯荣康

  11岁女孩彬彬随母亲去上海一家书城购书过程中,没想到竟会从自动扶梯上坠落当场身亡。极度悲伤之余,女孩的 父母将书城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日前,徐汇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须 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212044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

  2005年10月3日晚,彬彬随母亲李女士一起前往离家不远的博库书城购书。正当李女士在3楼买书时,彬彬却 独自一人上下自动扶梯,就在彬彬再次从3楼至4楼时,突然意外地从自动扶梯上翻出,直接坠至一楼,当时虽被火速送往医 院仍无法挽救生命。接“110”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经仔细勘查,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事发后 ,彬彬的父母悲痛欲绝,终因协商未果而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博库书城每个楼层与自动扶梯两侧之间均有2米宽的空隙,从一楼直通四楼,扶手两侧没有任 何安全防护装置,女儿正是从这个空隙中由三楼直接坠至一楼死亡的。被告将未成年人图书展示区设置在楼上,未充分考虑图 书经营及消费者的特点,被告在设计和布局上的不当与女儿的意外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博库书城辩称,其经营场所的自动扶梯设计与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经有关部门验收合 格。对于公众而言,运行中的自动扶梯,禁止翻越扶手装置是常识,这起意外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超越常规的行为造成的 。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不力的过错是主要的。

  法院认为,作为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最大限度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具体化。即就 本案而言,如果被告在其营运的自动扶梯旁加设合理的安全防护装置,在楼层的布局和监控管理上更加人性化,那么这起意外 死亡事故是能够避免的。由于被告未能最大限度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这起意外人身死亡事故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原告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任凭女儿自行脱离其监护,独自上下自动扶梯,竟致坠落身亡,显属监护不力。根据法律规定 ,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据了解,目前上海安装营运的电梯和自动扶梯已近7万台,绝对数量仅次于美国的纽约,居世界第二位,并且每年以 1万台的数量递增。与此同时,与电梯及自动扶梯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也在大幅上升。另一个触目惊心的数据是,我国不满1 4岁未成年人的意外伤亡数仅在去年的一年内就有20多万,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意外事故中早夭,其中不乏与电梯及 自动扶梯有关的意外事故。为此,作为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科学设计、科学安装 、以人为本、严格管理。作为电梯及自动扶梯的乘用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文明乘用。特别是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一定要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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