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除学籍行不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01 民主与法制 | |||||||||
在离2006年高考仅有7个多月时,黑龙江省克山县三中开除7名高三学生,由此引出一个呼唤教育本质回归的话 题—— □ 黄秀辉 “眼看就要高考了,就让孩子门上学吧!”被开除学生家长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齐齐
除7名被开除学生之外,还有14名高三学生同时被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一起罢寝罢餐事件 记者到克山县采访时,得到一份《克山县第三中学关于正常教学秩序遭受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其中写到:“2 005年10月6日,我校高一、高二年级的学生正在休国庆大假,高三年级利用假期进行阶段考试。当晚8点多宿舍管理人 员报告,我校南校区高三男生宿舍,有三十多人逃出寝室。学校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让班主任连夜寻找学生,但因时间太 晚,没有找到学生。后经调查核实,在程萧、丁鑫鑫、刘明才、朱闻海啸等组织者的指使、恐吓、威胁下,高三学生开始逃出 宿舍的行动。导致了我校一周时间内学生串联、罢课、罢考、罢寝、罢餐等事件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三中校委会做出《对扰乱我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的处理决定》:对参与此次事件的普通学生予以记过 处分;对14名班级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对扰乱我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组织者程萧、朱闻海啸、丁鑫鑫、刘明才 等学生,参照本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量化考核标准加倍处罚。2005年10月25日,三中召开全校师生大会, 宣布对程萧、丁鑫鑫、刘明才、朱闻海啸、赵波、孙赢、任可鑫7名学生开除学籍。被开除的学生在大会召开之前就被责令离 校,他们是在学校大门外从高音喇叭中听到自己被开除学籍的。 学生为何罢寝罢餐?学校和学生各有说法。 学校的说法:“由于我校2005年刚刚开始对农村住校的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这些已经在校外散漫两年多的不 思进取的学生来说,学校的严格管理无疑是对他们的所谓自由最大程度的限制。他们觉得在校内按时就寝、起床、就餐,属于 个人的时间少了,谈恋爱不方便了,上网、打台球、进游戏厅不成了,饮酒、吸烟极为不方便了。” 学生的说法:“2005年8月15日,学校召开全体家长会,校长在会上承诺,新建的南校区实行公寓化管理,8 人一个房间,每顿饭四菜一汤,学校宁可赔钱也要让学生住好、吃好。我们搬进去后发现,一个房间住10人,还有住12人 的。一层楼住100多名学生,共用一处洗漱间和卫生间,十分拥挤,经常因排队发生争吵。食堂早餐的咸菜中经常发现蟑螂 、苍蝇等,中午4个菜,常有窜烟味,炒土豆片连皮都不去。9月30日,学校通知我们交1005元钱,其中3个月的伙食 费540元,5个月的住宿费250元(学校对家长承诺每月45元),床上草垫子费50元,脸盆和衣柜折旧费15元,床 单、被罩和枕巾100元,还有50元说不清是什么费。我们感到上当受骗了,100多人从寝室搬到校外,但我们没有罢课 ,也不是‘组织者’。” 记者调查发现,在事件的“组织者”中,不都是农村的学生,也有家在县城的,不在学校住宿。在被开除的学生中, 有的人没有参加“闹事”,像赵波,他被开除的主要原因是,一次在校外吸烟被老师发现,一次在校园与别人发生口角被老师 叫停(后被定为打架斗殴),一次考试作弊(本人不承认)。像孙赢、任可鑫,他们被开除的主要原因是翻越学校围墙。 学生家长的上访路 可怜天下父母心,从孩子被开除那天起,家长们就走上了上访路。克山县群众问题调处中心对此事多次协调,但县教 育局和三中态度强硬,不解决学生复学问题。学生赵波的家长张晓臣说:“11月29日,我们到省教育厅反映情况,负责纪 检工作的王处长给齐齐哈尔市教育局打电话说:本着以教书育人为主的原则,即使被开除的学生有过错,也应该给他们求学的 机会,对于他们的错误由学校和家长共同监管,并由学生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后继续上学,因为他们马上就要高考了。齐齐哈 尔市教育局接到省教育厅电话后让我们到齐市教育局把情况再说明一下,11月30日我们来到齐市教育局,负责纪检工作的 李主任了解情况后,就给克山县教育局打电话,传达了省教育厅的意见。12月1日,我们来到克山县教育局,局长张忠友对 我们说:‘我刚给省、市通完电话,毕业证和考大学是不可能了,你们不是能找媒体吗,让媒体给你们解决吧!’” 就在赵波家长上访的同时,另一名家长李润玲于11月28日领着3名被开除学生到北京上访。教育部人民来访接待 室认为,眼看就要高考了,这个问题在黑龙江会得到解决。她拿着教育部的介绍信找到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也认为,就 要高考了,这个问题在克山县会得到解决……李润玲对记者说:“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解决,想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打官司 ,三中不给我们《处理决定》,我们没有办法立案。” 社会评说: 学校不能违背育人本质 对高中学生能否开除学籍的问题,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不经 法院判决有罪不能开除学籍,但是,高中学生已不在九年制义务教育范畴,他们大多数已过16周岁。 黑龙江省太宗律师事务所主任魏疆认为,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有最高的 权威,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作为宪法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予以限制或剥夺。教育机构不得以校规的形 式剥夺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第一中学教务处主任盖友杰认为,高中学生刚刚步入成年,在成长过程中难免犯些错误,有时 ,受种种原因的影响,甚至会犯些很严重的错误。对此,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不能将学生开除了之。学校不能剥夺学生受教育 的权利,而有责任把每一名学生教好。将学生开除恰恰说明了学校教育的失败。学校将犯了错误的学生“踢”向社会是不负责 任的表现,还会对学生造成伤害,有的学生可能会因此自暴自弃,走上歧途,危害社会。不给少不经事的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 会,动辄开除,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 2005年9月1日,“开除学籍”这一令中小学生心惊胆战的处分,在浙江省新出台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 被取消,同时取消的还有“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并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给予处分,必须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 护人的意见,并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学生处分撤销后,学校须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浙江省取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很多媒体发表评论,赞扬浙江省的新办法彰显了学 校教育的宽容、温情和人性化,更加体现了教育本质的回归。 现在离高考仅有4个月时间了,人们期望克山县三中的这起“开除学生”事件能圆满解决。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