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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法官有碍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01 民主与法制

  □徐文杰

  日前,《法制日报》报道了河南高院推出的“申请人选择执行承办人”制度:只要是“认为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努力, 或者有不廉洁行为及其他不满意的地方”,而且“只要当事人提出,省法院执行局将不问原因,及时予以调整。”

  对此做法,笔者感到担忧。当事人选法官,必然会选择与自己有较亲近关系的法官承办案件,有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当 的方式方法,以利益驱动的途径去妨碍法官的办案,这也为少数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打开方便之门。可以预见,法官在承 办自己较亲近关系当事人的执行案件时,必然会过分追求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可能会采取过度的执行措施,从而影响执行公正 ,这对债务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是极其不利的,最终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是一种不符合司法原则的做法。

  “只要当事人提出,省法院执行局将不问原因,及时予以调整。”这对执行法官是不公正的。当事人对法官的满意度 ,一般建立在能否最大限度的实现其权益上,通俗地说,就是能执行到位的,就是好法官,执行不到的就不满意,而不会理性 地关注执行法官是否尽力。执行局不去查实,“不问原因”就调换执行法官,无疑会损害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对法官工作 的正确评价。执行法官可选可换,使当事人误认为产生执行难的原因只在于法院,只要选换好法官就能解决执行难,使法院背 上了兑现判决书的包袱,无疑更加剧了对司法工作的不当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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