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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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01 民主与法制 | |||||||||
□孟庆国 面对电子商务暴露出来的安全、信用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订与认证制度,规定了有 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以此解决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
但《电子签名法》只就电子认证服务及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并未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行 为能力进行规范,因此在执行时仍应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订立传统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 方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并确定合同当事人,当事人一方往往仅凭直观感觉就能判断,他 的交易相对方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失常者。但在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 今天,加入网络唯一的限制是技术和设备,不受任何社会身份的限制,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信息的传递具有 网络性、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具有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当事人不可 能像在传统交易条件下那样对相对人进行考察以判定其真实的身份,从而造成网络社会主体的复杂性。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确认具有相当的难度,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的情况,导致无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等情 况的发生。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冒用父母名义、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在购物网站订购货物后引发的经济纠纷,便是很好的佐证 。 任何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就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 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具备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传统合同一样,电子合同 的当事人在缔约时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虽然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应考虑到网络虚拟性、隐蔽性的特 点,应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方当事人提交虚假个人资料的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出于对该资料的合理信赖而 与之签订了合同,则应承认该合同的合法效力。 因为年龄的原因而被认定是无行为能力的,在此年龄之前的行为当然属于无效。但如果因为智力的原因而被确认为无 行为能力的,则不能推定行为人被确认之前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反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很多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来宣告的,在行为人被宣告之前,必然存在许多的民事行为,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为了避免由于电子签名人主体瑕疵而导致合同无效,电子签名可以申请第三方认证。依法设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应遵守认证业务规则,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信息,保证提供的认证服务在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电子签名人或者电 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 无过错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团校校长、副教授、哲学硕士)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