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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取得贷款理当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01 民主与法制

  □杨涛

  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而刑 法却不能予以治罪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前不久,媒体曝光了“福布斯富豪”陈顺利欠贷10亿元外逃加拿大案,其中涉及境内外十几家银行和券商借款。发 生在金融系统中的各种欺诈贷款行为,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进而严重地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

  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金融系统中的欺诈贷款行为进行打击存在先天不足。刑法设置了“贷款诈骗罪”,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刑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即使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并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犯罪。

  而在西方的一些法治国家,对于欺诈贷款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予以打击,一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欺诈贷款的 ,规定为贷款诈骗罪;另一种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使用了虚假陈述取得贷款的,造成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 损失的,规定了虚假陈述贷款罪。

  显然,此次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正是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实践中,虽然许多使用虚假陈述取得银行贷款的行 为人,大多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进行贷款诈骗,但由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人主观上的心态,很难用客观的证 据来认定,这导致相当多实施了贷款诈骗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修正案规定了只要使用了虚假陈述取得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 也构成犯罪,这样即使不能证明贷款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实施了贷款诈骗的行为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这将使 得这些贷款诈骗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要更加谨慎,在考虑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后不敢轻举妄动。

  因此,我们期待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这一条款能尽快出台,为我国日益严峻的金融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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