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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状告“房东”面积缩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01 民主与法制

  上海松江大学城商业街两公司对簿公堂

  □本报记者董启元

  房屋出租合同约定了出租面积,出租方履约却被质疑出租面积大大“缩水”。如果“缩水”情况属实,是否构成合同 违约,由此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上海市第一中
级法院近期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件,又一次将这 些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凸现了出来。

  2003年9月,上海翰莘美食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为承租大学城商业街餐饮营业用房,与上海亿特网络通信有 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出租面积为2700平方米,租期10年,年租金最低100万,最高167万。 装修房屋时,“翰莘”发现“亿特”实际交付的面积只有2200平方米左右,“缩水”约460平方米。经交涉无效,“翰 莘”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亿特”按照合同约定出租面积全面履约并退还多收租金等费用。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翰莘”在合同中确认了“亿特”出租的场地面积为2700平方米,应付 租金每年只有一个总金额,并非按每平方米计算租金单价;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也没有面积不足出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的约定,因此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以租赁的整块场地确定年租金的数额。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了“翰莘”的诉讼请求。

  “翰莘”对此上诉表示,此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出租场地面积严重“缩水”的违约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解决这一争议焦点,首先需要查明被上诉人出租场地实际面积。原审法院曾经征得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正式 决定委托实地测绘,后突然变化未予实施,也未给出任何公开解释,造成案情事实不清;“翰莘”租赁的“整块场地”面积为 合同中明确约定、且经被上诉人在合同附件上用红线明确划定范围的2700平方米,被上诉人少提供约460平方米,已不 能成为“整块”,充其量只是“部分场地”,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法律规定;年租金总金额对 应的也是面积为2700平方米的“整块场地”,而非缺少约460平方米的“部分场地”;而对违约责任问题,则应合同有 约定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从法律规定处理。为此,“翰莘”向二审法院再一次提出测绘租赁房屋面积的申请,请求法院在 查明合同履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公正判决。

  “亿特”则认为,“翰莘”对房屋面积得出“缩水”460平方米的测量没有权威性,但在庭审中,“亿特”认为并 不需要委托权威机构对该房屋面积进行测量,因为该房屋是“整块”出租的,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只是一个总价,并非按 每平方米的租金价格计算,因此租金和房屋面积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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