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人与保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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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01 民主与法制 | |||||||||
□夏 敏 一位姓王的男士在北京力超健身有限公司的健身中心打台球时,发现有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手机拿跑,遂高喊抓贼, 并追了过去。可健身中心出口处的保安闻声见人,却无动于衷,看着那贼从自己的眼皮底下逃走。失了手机的王姓男士并未自 认倒霉,他以力超健身有限公司没有尽到保护顾客财产安全义务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结果,法院真的判令该
损失得到了赔偿,这位姓王的男士满意了,我们该为他感到高兴。力超健身有限公司或许觉得冤,因为在他们看来, 每个台球桌下都有保管箱,墙壁上还挂着“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的警示牌,你顾客自己不注意,怪谁呢?对此,判决书已经 有了回答,笔者不再多言。 这里就说说保安。按理讲,“保安”这名称叫起来应当令人踏实,保卫安全嘛。可是现实中许多事例让人疑惑。从这 几年的报道看,保安打人的事件层出不穷,有宾馆、商场保安打顾客的,有舞厅、酒吧保安打消费者的,有物业保安打业主的 ……而且什么人都敢打,打普通老百姓,打调解干部,打媒体记者,甚至打执行公务的法官、警察,下手也特狠,简直就没一 个“怕”字。 可这些印象中身手敏捷、凶神恶煞的“打手”,在另一些如消费者碰到偷、抢或受欺辱需要有人挺身而出的情况下, 却往往要么装出一副白痴相,要么表现得笨拙木讷,不知所措。 细想一下,保安之所以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也不奇怪。保安不是公安,公安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其维护的利益 是公民的权益、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保安的服务对象是确定的,是为与其签订保安合同的另一方服务的,维护的利益 是合同权利人的利益。 那么,保安身上还有没有公民权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呢?如果没有,岂不意味着当保安合同权利人 的利益与公民权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保安只维护保安合同权利人的利益,这样的保安与过去封建社会的“ 家丁”、“打手”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对保安合同权利人的不法利益也不加区分地予以“保安”,岂不转化成了与国家法律 相对抗的力量? 在一种对公民权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无意识的观念支配下,保安在损害公民利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 罪面前就成了聋子和瞎子,这样的保安,其存在还有什么社会正当性和职业正义性?而有的保安甚至转化成为黑恶势力的帮凶 也就不足为怪了。如果走到这一步,也便走到这项职业的异端了,这是每个善良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据悉,《保安条例》已经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在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大方向下,切不可忽视保安职业 所应当承担的维护公民权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责任,这些才是这项职业合法性的基础和根本。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