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双胞胎”判决难倒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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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1:33 民主与法制 | |||||||||
扬州中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发出两份结果不同的生效判决书 □ 本报记者 印嘉珍 祖祖辈辈居住了近百年的房子,突然间,有人手持清朝宣统二年的房产印契,向法院主张该房子的权利。法院经过审 理,向房子的主人发出了两份判决理由完全相同,结果却
祖传房屋权属起争议 1948年,赵亮出生在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罗巷口33号。 在赵亮的记忆中,他的祖父早在清王朝时代就生活在罗巷口33号。身为伊斯兰教的信徒,赵亮的祖父一面担任清真 寺里的阿訇,一面又在自己的家里开设了宰牛羊作坊。简陋的房屋经过几十年风雨的侵蚀,早已破败得无法居住。1945年 秋,赵亮的父亲将破旧的房子翻建成7间瓦房,继续在家里经营宰牛羊及大饼馒头的生意。1952年,赵亮的父亲向当地人 民政府申领了《企业登记证》,继续在家里干着老本行。 随着岁月的流逝,赵亮的祖父、父亲在罗巷口33号相继去世,赵亮也就成了33号的主人,并在此繁衍着子孙后代 ,向国家缴纳房地产税。 1989年,国家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对个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了申报登记制度。1989年 3月,宝应县土地管理局向赵亮发出了《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通知单》。此后,由于种种原因,33号的房产权属证 书迟迟没有到赵亮的手里,但他仍继续缴纳房地产税。 2001年2月,宝应县清真寺成立。次年的7月,清真寺向宝应县房管处申报罗巷口33号的房屋产权,7月3日 ,清真寺领取了33号的房屋权属证书。 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私房,怎么突然间成了他人的呢?赵亮赶到房管处,要求工作人员拿出清真寺申报的依据。所谓 的依据,让赵亮大跌眼镜——清真寺于清朝宣统二年的买房印契、民国11年民国政府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税票。而这些印契 、税票只载明“罗巷口十字路东首的草房4间半”属清真寺所有。 赵亮与房管处据理力争:你们凭什么确认“罗巷口十字路东首草房4间半”就是我家“罗巷口33号瓦房7间”?于 是,赵亮逐级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在复议期间,宝应县政府对清真寺作出了“暂缓登记”的决定,随后,县建设局也以“房管处没有行使公告程序”属 违法为理由,注销并收回了清真寺所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 一审法院判决赵亮败诉 就在赵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清真寺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罗巷口33号归清真寺所有。 清真寺认为,其前身清真教堂在宣统二年,用白银20两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罗巷口十字路东首草房4间半,也即现 在的罗巷口33号。1909年,该4间半草房翻建成7间瓦房,以后,一直由阿訇赵益斋(赵亮的祖父)作为宿舍及教徒住 宿活动的场所。由于时间变迁,该房一直由赵亮居住至今。近年来,清真寺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多次与赵亮协商,要求其腾出 33号,并向有关部门主张33号的权利,但至今未能解决。 同时,清真寺向法院提供了宣统二年的买房印契、民国11年的税契及调查笔录4份、县国土局文件等证据,以证明 33号是其房产。 而赵亮却认为,清真寺所提供的证据已年代遥远,即使上述证据是真实的,但“印契、税契”上载明的“草房4间半 ”的地址是“罗巷口十字路东首”,怎么能证明就是现在的“罗巷口33号”?更何况,清真寺要主张该房产的权利早已超过 了诉讼时效,按照当时的《中华民国民法》第769条规定:20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得请求登记为所有 人。也就是说,赵亮一家和平继续占有罗巷口33号已超过法定的20年期限,在法律上应当予以保护。从政府的角度来讲, 解放后,人民政府不仅向赵家颁布了《企业登记证》,还一直收取赵亮一家的房地产税,而寺庙的房产依照法律规定是不纳税 的,这也就证明了政府早就确认罗巷口33号是赵家的房产。清真寺所主张的房产,既不是“土改遗留”的问题,也不是“大 跃进平调”的问题,更不是“文革强占”的问题,所以,它不存在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延长。 赵亮在答辩时,也向法院提供了十几位邻居的证言及缴纳房地产税的票据,以证明罗巷口33号是赵家世代居住的私 房。 宝应县法院认为,清真寺所持有的宣统二年买房印契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赵亮不能说明祖上及自己合法取得该房的 所有权,赵家缴纳房地产税期间,清真寺因非常时期冲击尚未重新成立,2001年清真寺成立后,即向赵亮主张其房产权, 应视为其对该房产权未放弃。现在,原被告双方都不能证明自己在建国后对该房进行翻建,所以,都不能认定。由此,可推定 罗巷口33号7间瓦房中的6间归清真寺所有,1间归赵亮所有。2003年8月25日,宝应县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二审法院生出 “双胞胎”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后,赵亮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赵亮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近乎荒唐:首先,一审法院既然否认了清真寺将4间半草房翻建成7间瓦房的事实,那么, 法院依据什么判决6间瓦房是清真寺的?其次,清真寺向法院主张的是罗巷口33号7间瓦房,系一个整体,而该整体从未被 分割过。一审法院要么将7间瓦房全部判给清真寺,要么驳回其起诉。但一审法院却出人意外地将一个整体房屋分割判决,显 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003年11月19日二审庭审后,赵亮与清真寺都在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2004年4月4日,扬州中院通知 赵亮去拿判决书。然而,赵亮拿到的却是两份案号相同、判决事实和理由也完全相同,判决时间(2003年12月3日和2 004年3月25日)和结果却迥然不同的判决书。 二审法院的两份判决书都认为:“坐落于罗巷口33号的房屋一直系赵亮居住使用是客观事实。该房屋自解放初期, 即作为赵亮之父举办宰牛羊作坊的经营场所,后一直延续至今由赵亮居住。宝应县清真寺虽持有原属于宝应县清真教堂名下的 房契,但该房契能够证明的是坐落于罗巷口十字路东首的草房4间半。而今该4间半草房早已不存在,对上述草房何时由何人 砌建成现在的7间瓦房,清真寺并未能举证证明。” 两份判决书行文到此,得出12月3日的判决结果是:“故清真寺仅以宣统二年所购草房4间半之房契主张罗巷口3 3号房屋7间之产权依据明显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判决:撤消一审判决 ;驳回清真寺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是,扬州中院另一份3月25日的判决书,却得出完全相反的判决:“鉴于清真寺持有宣统二年购草房4间半之房 契,故其主张罗巷口33号房屋之产权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赵亮拿到这两份荒唐的判决书后,一时也手足无措了起来:到底该履行哪份判决书?于是,赵亮打电话给扬州中院的 法官,“法官居然说12月3日的判决书是我伪造的”。赵亮很气愤地对记者说,二审法官曾经叫他将12月3日的判决书拿 到法院去辨认,赵亮将复印件给了二审法院,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目前,这起离奇的房产纠纷案还没有个明确的说法,而曾经启动的法院执行程序也因赵亮的申诉而搁浅了。至于为何 会生出两份“双胞胎”判决书,个中原因大概也只有扬州中院能道得明了。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