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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我国应试点安乐死合法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1:57 时代商报

  编者按 1986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高法审议后无罪释放。17年后,胃癌晚期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他临终前表示,不能如愿很遗憾。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折磨,8月3日凌晨,他终于走完了多舛的一生。

  “存在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这是莎士比亚名著《哈姆雷特》中留下的千古的名
言。王明成走了,身后留下一个沉重而巨大的话题:到底该不该实行安乐死,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人道、是否违宪?我国目前实行安乐死的可行性有多大?该怎么做,需要哪些环节?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然而,这依然不能杜绝所有问题。在美国,时常有利用安乐死杀害病人的“魔鬼医生”出现。

  若在中国实践安乐死,怎么防止此类问题——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失误?立法、程序化、多重相互监督制约,是实现安乐死的前提。有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尤为重要。

  在本次全国两会上,安乐死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 李斌)“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走了,而他生前在遗嘱中的这一特殊“要求”,他对生命的那份坦然和无畏,至今令无数人动容。

  “安乐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在政协大会上的建议似乎有些“超前”,“我国应该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

  人们生死观念发生变化

  赵功民委员介绍,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安乐死在世界范围引起较大反响。正反双方观点泾渭分明。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生死观念上也发生了变化。赵功民委员说,我国在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调查,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

  赵功民委员说,在理论界,有人认为伦理原则是能支持安乐死的:一、有利原则,即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二、自主原则,即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三、公正原则,即把有限的资源过多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是不公正的。

  我国法律界有人认为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当时制定刑法、婚姻法时并没有考虑到安乐死的情况;生命健康权不能放弃的说法有些“绝对化”;安乐死对社会不具危害性,相反有益于病人和社会。

  各国逐渐改变看法

  随着观念改变,各国对安乐死问题逐渐有所“宽容”。“我国也有安乐死个例报道,如上海华东医院一位主任医师患胃癌晚期,自愿选择并实施了安乐死。”赵功民说。

  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是具体操作时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很多难题。立法者考虑到,一旦立法,就必须要对大众负责,不给某些居心叵测者“钻空子”的机会,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另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医生的神圣职责是否会堕落到一项有利可图的商业服务呢?

  我国应进行试点

  赵功民委员话锋一转说,也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强有力管理。

  “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赵功民委员说,建议国家可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人民大众对权利和义务在观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在生与死问题上有着唯物主义崭新的认识,这些都为安乐死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人文基础。”

  【新闻回顾】寻求安乐死立法之路

  第一次尝试: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第二次尝试: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第三次尝试: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第四次尝试: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据信息时报

  【观点对碰】

  正方

  ●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选择死亡也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私人的问题,丝毫不妨害社会甚至有益于社会,所以在身患绝症、不可逆转而临近死期时,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

  ●看看王明成活得多么痛苦,虽然活着但生活质量很低,还不如去死,尊重当事者的意愿符合人道。否则,就是在让人履行一种承受巨大痛苦的“生”的悲惨义务。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治疗费用。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

  反方

  ●生命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医学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

  ●任何微小的法律漏洞都可能被人利用,为谋杀、逃避赡养、摆脱医疗失误等提供方便;重病求死之人依然有求生欲望,时常在疼痛和平静之间摇摆,如何判断他的真实意愿?

  ●安乐死本质是一种自杀,使亲人蒙受痛苦是自私的。庞大的贫困群体是中国不容忽视的现状,“贫病”总相联,倡导安乐死无异于减轻政府对贫困阶层的责任。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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