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长剖析村民选举贿选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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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5:0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在一些资源优势明显的农村,有的人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竞选村主任。这样选出的村主任,能够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管理民主吗?”全国人大代表刘希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痛心疾首。 刘希光代表是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局的局长,多年的民政工作使他对农村村民自治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
刘希光代表说,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怪现象。在一些偏僻、贫困的农村,村干部无人愿意当,村民对选村干部没有热情;而在城乡结合部或者矿产资源丰富的农村,村主任竞争激烈,不少人得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竞选村主任。 “村主任的工资才多少?多的也就几百元钱。他们为什么愿意花几十万去争着当?”刘希光说,“他们看重的,还不是掌握全村丰富的土地资源或者矿产资源的权力?!由于国家目前对村级财务和村干部的监督的薄弱和缺位,一些看似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主任,不仅不能民主地管理村庄,反而独断专行、贪污腐败。” “这样的情况属不属于贿选?目前的法律就没有规定。”刘希光说,“因此,政府众多部门明知道这种情况存在,却都束手无策。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委会的选举及日常运行起到指导作用的,是乡镇政府。但一些乡镇政府出于利益等因素,对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不管不问,有的甚至还运用行政权力帮助和他们关系好的人竞选成功。由于牵扯的利益巨大,在一些村子里,候选人为了竞选成功,除了花巨款给村民们‘发福利’,甚至采取极端手段铤而走险。” “作为民政部门,在很多时候,夹在农村和乡镇政府中间,指导和监督作用基本上很难发挥出来。”刘希光说,“这种事情的发生,已经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和众多优惠政策,有可能会因此大打折扣,不能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刘希光希望国家能重视村民自治过程中的这一新问题,完善村民选举方面的法律,明确选举程序、选举形式、监督职责,并加强对村委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让农民选出优秀的农村建设领头人,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民主管理。本报记者 韩俊杰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