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国代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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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5:0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潘圆)全国人大代表金志国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保基本法。 金志国代表认为,由于《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大气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律也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们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使得《环境保护法》无法起到基本法的统领作用。
“现行《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对环境污染或环境侵权的受害人的权利作出规定,没有对国家(政府)的法律责任作出全面规定,对国家公权力限制不足,容易导致权力滥用,造成对公民环境权的侵犯。” 为此,金志国建议,提高《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地位,改由全国人大颁布。“要明确确立环境权的宪法地位”,金志国说,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等,应当在宪法中予以确认,为建立完整的环境权体系奠定宪法基础。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