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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反思佘祥林案: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5:56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本报记者 崔丽 佘祥林、胥敬祥、黄亚权,这一个个带有悲剧色彩的名字,为2005年的司法进程涂抹上一层灰色,与此相关的诉讼也被列为年度“影响性诉讼”。

  这一桩桩冤假错案的发生,让人们把更多的目光和焦点聚集在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检讨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表示,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
域的人权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件的发生。

  据了解,佘祥林等案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刑事重大冤假错案件剖析座谈会,总结教训,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各级法院的程序正当意识、证据合法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

  全国

人大代表吕忠梅,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佘祥林的案子正发生在湖北。

  她说,从佘祥林案件中,可以看到中国司法变革的过程。从过去的有罪推定到现在的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这是司法理念上一个非常大的转变。

  “现代司法理念是,一个人在没有被判决之前,还是一个普通公民,还享有他的权利,他还有被冤枉的可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佘祥林案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反映了我们在刑法观念上从过去打击犯罪,发展到现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甚至在保障人权这个问题上,会更多地考虑如何保证公民的生命财产不被轻易地剥夺,未经正当程序和确实证据证明就不能被剥夺,这是整个社会法制进步的一个过程。”

  吕忠梅说,佘祥林案的发生,暴露了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一个关键环节,即证据规则缺失。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刑事案件证据规则。针对佘祥林案件的发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专门制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对于事实的认定、证据规则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统一。要求公检法三家,围绕证据规则来侦查、起诉、审判,这是从制度的层面来杜绝或者减少冤假错案的一个非常有力的措施。

  对于法官判案来讲,最主要的就是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事实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

  “我曾发过一篇文章叫‘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实际上讲的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吕忠梅说,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程度的事实可以作为依据,非法证据如何排除,以及如何看待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证据规则来制约。

  包括佘祥林案,在很多冤错案件里都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杜绝刑讯逼供是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方面。吕忠梅介绍,在湖北省制定的证据规则里,包括律师提前介入、审讯现场录像,都已经规定进去了。比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阶段,包括检察起诉环节,进行全程录像,可以给律师设置一个专门的监控室,律师可以全程观看。这就是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给被告人人权以充分保障。

  “湖北省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阶段已经开始这样做了。”吕忠梅说,把以上这些作法作为一种制度推行,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制定专门的《证据法》来统一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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