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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中国的法律期待-与四省法院院长的对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19 民主与法制时报

  蔡彰在评价当前全民的法治意识时用了这样的表述:不完全的和不成熟的。

  “现在很多方面对法律带有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这个判决如果符合我的利益,实现了我的利益,我就认为是对的、好的、公平的;如果违背了我的利益、损害了我的利益或不符合我的利益,那么我就认为法律不公平。”蔡彰认为,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判决是当下民众法律意识不成熟的一种表现。

  在对蔡彰代表三十多分钟的访谈中,他讲得最多的是大力提倡调解、扩大调解范围来化解社会矛盾。“我认为能够调解的社会矛盾要尽量调解,这既符合中国无讼的传统观念,又能维系和谐的社会关系。”

  但他对当前的调解机制又显得忧心忡忡:“我认为无论是制度的设计和机制的运行,还是一些调解组织的构建及作用的发挥,现在都有很大的差距。从组织角度上说,一些社会组织从组织化程度和功能发挥上,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倒退。比如工青妇的作用,它们的凝聚力都在减弱。过去这些组织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他说,除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也是可以调解的,调解的范围也应该扩展。他认为要加大行政调解的力度,甚至可以在刑事案件的范围内实行调解,学习西方“诉辩交易”的做法。“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属于轻微的伤害案件等是完全可以调解的,只要你承认了,你补偿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是轻微的犯罪,为什么就一定判刑并关到监狱里去呢?”

  其实蔡彰等125位代表2005年“两会”期间就曾提出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靠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来规范、调整,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此只做了原则规定。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据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显示,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围绕该项立法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此项工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

  司法便民繁简分流

  大法官与诗人,似乎有点风马牛不相及。而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却将二者和谐地集于一身。多年来,他在倾力执法的同时,利用案牍之余勤奋笔耕,创作了大量讴歌党、讴歌新时期人民法官、反映法制变革及社会万象的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迄今,他已出版了4本诗集、1本散文集。他的独特的创作实践和写作风格,为当代文苑注入了别样的生机。

  2005年“两会”期间,身为二级大法官的李玉臻代表曾针对中国现行法院制度一些弊端,提出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

  3月9日,在接受本报专访时,李玉臻代表认为,制定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经过15年的时间,目前面临着新的形势和理念等诸多方面的挑战,需要在当下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从审判方式乃至诉讼制度方面做出新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和一些认可的司法措施也应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

  李玉臻认为,民事诉讼法必须从增强司法的便民性着手,做到便民、利民。“案件要实行繁简分流的原则,复杂的案件,审判方式与简单的应不同。从审级上来讲,有一些简单的案件,如小的经济纠纷或债务纠纷案件,标的很小,而且责任很明确,一打几年,这样的案件应该规定一审终审。这就是一个便民的原则。再一个就是有些案件不一定要进行开庭审判的程序,应增加庭前程序,在不需要请律师、证据明确的情况下,不要辩论的情况下,在庭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前就解决,速裁。”

  与蔡彰代表不同的是,李玉臻更多的是强调程序的正义。他认为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将法庭的公正性以及法官居正裁判的地位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这需要进一步规定。“现行的证据制度是不完善的,应更多地强调公开的、透明的程序公正,在法庭上公开审理,允许当事人充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李玉臻代表十分关心法律判决的权威性。“现在我们法官的判决在诉讼法上是有弊病的,我们规定是两审终审制,实际上是两审终审不了。很多时候,有再审程序,又不是一次再审,有些案件反复上访、申诉造成没完没了的再审。”他说,“ 从制度上讲这对司法机关及当事人都是莫大的浪费。没有一个终审,就会缺乏权威,没法执行,当事人也会说司法不公。”

  李玉臻还说,因为案情的复杂性,国外的一些判决也不是绝对正确的。但必须执行,这样才能形成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树立社会公正,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法治理念的强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

  以人为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944年出生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历任山东省纪委副书记,山东省日照市市长、市委书记。自1998 年4月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以来,把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作为重中之重。“司法服务”是这位来自齐鲁大地的人大代表心头所系。

  尹忠显是从基层一步一个脚印干起的,多年基层生活的磨炼,使他对基层的创造力有了深刻的认识,也培养了对人民的浓厚感情。作为山东省法院系统的“领军人物”,尹忠显深谙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渴望,他常鼓励各地法院在推进改革中“敢打头阵,敢闯新路”。

  去年的“两会”上,这位法官就曾与几十位代表一起提出了关于全国人大制定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议案。今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十一五”规划,这一规划提出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重大战略部署,司法系统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提高自身的服务,为这一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是这位法官今年提案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要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出力,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法治氛围,关键在于提供好的司法服务,服务的观念应该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关于这一点,尹忠显对山东省法院工作的要求是坚持做到“四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加注重保护干事创业,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办案效果。这四个更加注重实质上就是巩固了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司法服务”意识,在全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不动摇,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而中心是以人为本,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项审判、执行活动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

  作为二级大法官,尹忠显深感责任重大。“司法公正重于泰山。我最关心的是如何建设一支素质高、品德好、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官队伍,如何通过法院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辜负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今年,山东省将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目的就在于提高法院自身的司法能力和水平。而3月召开的信息化工作会议则是在新的技术层次上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期建立现代化工作机制,促使诉讼程序向数字化转变,形成一套从硬件建设到软件应用,从各项业务管理到计算机信息管理,从数据采集到信息系统运行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科学、规范、有序的制度体系。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

  维护司法权威体现人文关怀

  当过记者,当过建材局干部,当过公安部办公厅主任,当过省长助理。今年61岁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的经历有着传奇色彩。

  “2005年,是广东省法院在全省法院推广实施《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一周年,这一创新性举措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并在全国法院推广,成为全国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此项改革的蓝本。”吕伯涛说,从“确实有错”到“可能有错”,区区两字之差,大幅度地降低了再审门槛,畅通了申诉渠道,缓解了群众“申诉难”问题,为党政部门排了忧解了难,同时也强化和规范了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机制和职能。

  2005年,到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和上级法院上访的案件,迅猛增长的势头明显下降。畅通申诉渠道,有利于群众公平地获得司法救济,有利于党政部门依法行事、依法行政,有利于法院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年的实践证明,降低再审门槛,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又有效防止了滥用诉权、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可以说,2005年是广东法院的司法为民年。全省法院继续加大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全年共对 30353件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减免金额达到6175.40万元;为8609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2005年也是省法院实施42项便民利民措施的第二年,并对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进行了全面验收。6月份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为经济困难的国家赔偿请求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若干规定》,并于今年1 月1日起正式实施。”吕伯涛说。

  规定明确,法院在受理国家赔偿申请后,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可以凭法院开具的公函到案件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法院将及时通报那些怠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在查实之后将对其更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法院,以及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提供法援服务的机构,将面临“责令改正”。这一规定的实施,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006年,广东法院系统将继续深入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公正高效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推进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不断开创队伍建设新局面。增强司法权威意识,切实落实各项维护司法公正的措施。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解决各种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吕伯涛说。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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