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南:两位殉职民警的遭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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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22 民主与法制 | |||||||||
□谢忱之 1993年8月,23岁的思南县公安局长坝乡派出所民警吴勇,因执行公务遭遇歹徒报复毒打刺伤,后不治身亡; 3年之后的1996年6月7日,思南县公安局枪声骤响,32岁的刑侦队指导员张命东被同局民警报复杀害于工作岗位上… …发生在贵州省思南县的这两起警察遇害事件,虽已过去了多年,但由于家属的不断上访、当地政府和业务部门之间在追认烈 士问题
丧夫之痛 汽车由贵阳出发,经遵义进入铜仁地界,长途驱车约8个小时,才抵达素有“小重庆”之称的思南县城。记者辗转找 到1996年遇害民警张命东的遗孀田小芳。时隔9年,提到已故丈夫,这位在当地石油公司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中年妇女,仍 抑制不住内心的哀伤。 1964年出生的张命东生前系思南县公安局刑侦队指导员,因“秉公执法、坚持原则”而遭到同局民警安劲松的怀 恨,于1996年6月7日上午被安劲松枪杀于公安局值班室……9年中,张命东的家属无数次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要求解决其政治待遇问题;思南县公安局曾多次向思南县人民政府呈送报告,要求追认张命东为革命烈士;思南县民政局根 据有关程序,也于2003年1月向县政府呈交了“审核报告”,可报告递交上去之后就再也没了下文。 “张命东已经故去了9年,我们的女儿已长到了15岁,政府班子都换了几届,听说最近又要换届了,可张命东的政 治待遇问题却始终得不到解决。这怎么能让张命东的亡灵得到安息?怎么能让出生入死的公安民警和他们的家属感受到党和政 府的温暖……” 疯狂的安劲松 在思南县公安局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张命东遇害的大致经过—— 1996年6月7日上午8点10分,张命东早早地来到公安局上班,突然听到秘书科出纳员安劲松在值班室大喊: “张命东接电话!”他刚跨进值班室电话间,突然被安劲松朝着后背连开两枪,当即中弹倒地;杀人之后的安劲松挥舞着手枪 跑到值班室外面的坝子中,歇斯底里地吼叫:“张命东是我杀死的!”丧心病狂的安劲松自知罪孽深重,当场饮弹自尽…… 关于安劲松开枪杀人的动机,铜仁地区公安处、思南县公安局在《关于安劲松报复枪杀致死张命东事件的调查报告》 中说,1995年3月,安劲松与朋友合伙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之后又用此车加上1800元在一家修车店调换成另一辆豪华 摩托车,被时任刑侦队指导员的张命东认定是一辆“黑车”而予以扣押;安劲松多次要求追讨其已经付出的1800元钱,也 未得到张命东的“帮助”。安劲于是怀恨在心,遂决意报复杀人。 记者在这份“调查报告”中看到,在医院抢救过程中,警方在安劲松身上事先写好的遗书中发现,安劲松曾因赌博受 过处罚,加上这次摩托车被扣,便认为是张命东有意与他“过不去”,自己有可能被调整出公安机关或是调到乡下的派出所, 于是便产生了报复杀人的极端情绪,从而走上了绝路。 “班子意见不统一” 通过县政府办公室的安排,记者赶到思南县民政局采访。据该局办公室主任田强介绍,根据思南县公安局报送的材料 ,思南县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办法》“因维护社会治安, 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伤害的……因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 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规定,张命东已经具备革命烈士条件。2003年1月,思南县民政局以“思民 呈[2003]2号文件”,向思南县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追认张命东同志为烈士的请示报告的审核报告》。 关于张命东的个人表现,思南县民政局的“审核报告”认为:张命东自参加工作以来,积极要求进步,工作勤恳、任 劳任怨、秉公执法,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正确执行公务活动中被安劲松报复杀害,“ 是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 在田小芳看来,张命东政治待遇问题迟早总有解决的那一天。尽管张命东家属的反映材料、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报 告早就搁在了“父母官”们的案头,但却始终未能列入领导们的议事日程。个中的原因,按照思南县县长戴亮在电话中给予记 者的说法,是“班子之间的意见还不够统一”。 白发人送黑发人 在这个据说是人口密度与日本东京相近的小县城,记者搭乘一辆收费不低的“摩的”,爬坡上坎地寻访另一位遇害民 警的父亲。经历了13个春夏秋冬,英雄民警并没有被忘记;吴勇的不幸遭遇,至今仍是街头巷尾议论不休的沉重话题。 相对于田小芳的丧夫之痛,66岁的吴廷选对于儿子的不幸遇难显得愈加悲愤。1993年以来,这位毅力非凡的老 共产党员“历尽苦难痴心不改”——儿子受害时的血衣、书有“报仇”字样的血痕、手捧儿子骨灰盒赤身喊冤的照片、几可等 身的上访材料……无不折射出老人13年如一日的岁月沧桑。 “我的儿子死得冤呀!”面对记者的镜头,申告无门的吴廷选开始了他漫长的“血泪的控诉”——1993年8月2 6日,思南县公安局长坝乡派出所民警吴勇奉命前往本乡长青村调查一起烟叶被盗案,因怀疑村民宋光游有作案嫌疑,便将其 传唤到派出所进行审查,并处以罚款。事后宋光游不服,遂于8月31日上午与其母张其凤找到吴勇纠缠,并对其进行辱骂… …抓扯中,早有预谋的张其凤用提前准备好的锥子,对着吴勇就是一阵乱刺…… 事后经警方查明,吴勇全身被刺达26处,颈椎、脊椎的脊髓被刺伤,导致全身造血功能受到破坏,左右中耳严重感 染。由于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加上缺医少药,吴勇的伤情日渐加剧,遂于9月17日转入省人民医院抢救,1993年10月 10日凌晨,年轻的吴勇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23岁。 追认“因公牺牲” 对于思南县有关部门的“麻木不仁”,尤其是那一份关乎吴勇政治待遇的“鉴定结论”,吴廷选至今仍耿耿于怀。但 记者了解到,思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待吴勇的问题上,态度应该是积极的。 记者在思南县公安局党委《关于追认吴勇同志因公牺牲的决定》中看到,思南县公安局曾多次向县政府呈交报告,要 求追认吴勇为革命烈士;而思南县民政局也于1998年2月向铜仁地区民政局呈报了追认吴勇为烈士的“报告”。思南县政 府根据公安局和民政局两家单位的意见,分别于1997年6月和1998年2月两次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报送《关于追认吴 勇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报告》。但是,在思南县一路绿灯的吴勇烈士待遇问题,却出人预料地在铜仁地区民政局遭遇搁浅。 1998年8月,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根据地区民政局的请示意见,以“铜署办函[1998]30号文件”批 复思南县人民政府,“经地区民政局认真审核……吴勇不符合评定为革命烈士的条件”。 记者打电话到铜仁地区民政局了解情况。该局优抚安置科李科长告诉记者,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批准为 革命烈士,必须是“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而吴勇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样的规定。事隔7年之后的2004年8月,思南县公安局又旧事重提,在多次申报追认吴勇为 烈士未果的情况下,思南县公安局党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办法》的有关精神,决定追认吴勇为“因公牺牲”。 鉴定“风波” 据当地一位机关干部介绍,按照国家政策,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人民警察病故、因公牺牲和追认为烈士,政治待遇 是大不一样的。而其中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有权威意义的法医鉴定结论。 思南县人民法院“[1995]思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采信贵州省公安厅的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吴勇“急性 粒一单细胞白血病和全身多处锥子刺伤及脑损伤导致出血感染,应为死亡的辅助因素或诱因”,而铜仁地区行署及地区民政局 认为吴勇不符合评定为烈士的唯一理由也在于此。 但是,吴廷选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始终心存疑窦。他说,吴勇先后在乡镇医院、县级医院和省城大医院抢救,在时间 上延误了治疗效果;吴勇受伤之后一直疼痛剧烈,反复出现呕吐、昏迷,且长期流血不止。吴廷选坚持认为,公安机关草草的 鉴定结论,违背了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保密”为由拒不向被害人家属出具法医鉴定结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这不仅使吴勇难以得到公正的政治待遇,而且还助长了犯罪气焰。杀人致命的张其凤,最后仅以“故意伤害罪” 被判刑3年。 吴勇死亡之后,尸体停放在公安局,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尸体进行解剖,但都遭到拒绝。“如果 他们当时同意进行尸检,吴勇身体被刺伤的深度,以及内脏受损的情况就会真相大白……而且还有吴勇遇害时的斑斑血衣为证 !”吴廷选不无辛酸地说。 责任重于泰山 几度风雨几多愁。张命东的坟头上早已爬满了青藤,他心爱的女儿已由缺着门牙的小丫头成长为16岁的花季少女; 而积淀着尘埃的吴勇的骨灰盒也始终未能入土为安,他的父亲吴廷选,也由十多年前精力充沛的壮汉,蹉跎成一个步履蹒跚的 古稀老人……短短的几天时间,记者显然没有精力、也没能力将思南县两位烈士问题搁浅的原因一一调查清楚。采访中,一位 领导秘书认真地告诉记者,他在县委工作已有4年,就从未见有人来反映过情况。“他们自己都不过问,你们新闻媒体又何必 多事呢!” 有感于此次采访的艰难,“责任重于泰山”,就成为记者对于思南这个偏远县城的临别赠言。也许,在不久的将来, 记者还要重返思南,相信那时候,这里的“准烈士”问题已经画上了句号。 相关链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办法》(公发[1996]18号)第二章第7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批准为革命烈士: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伤害的……因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第9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 抗拒的意外事故而死亡的。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因执行任务遭 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而壮烈牺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