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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家”融资骗局牵出违法颁证内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57 民主与法制

  □记者印嘉珍

  一场“包租回报,高价回购”的房产经营模式,在上海市普陀区“缤纷生活家”、徐家汇“生活家”喧嚣了一年多后 ,“生活家”的法人代表方卫军终于被警方抓获,而数百名小业主也随之梦断“生活家”。

  “高租回报”让你钻圈套

  2004年,潘小姐看到上海数份报纸刊登了“销售徐家汇凯旋路3580号华苑大厦商业铺面”的广告后,即前往 现场看房。

  坐镇现场的不仅有房主——上海今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有华苑大厦的商业经营管理者——上海生活家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以及与“生活家”关系暧昧的上海申融投担保有限公司。

  上述三家公司对前来看房的客户以“高租回报、高价回购”的承诺来引诱客户,即客户买下商铺后,由“生活家”负 责10年的包租,10年的租金接近于总

房价,10年后,仍由“生活家”按总房价的130%回购。

  “包租回报,并允诺以高价回购”的房产经营模式,令潘小姐激动不已,2004年9月24日,潘小姐与今亭公司 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潘小姐买下华苑大厦地下1层011商铺(26.2平方米),总价48万元。在这份《房地产 买卖合同》中,还有一份《补充条款》:潘小姐向今亭公司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同时,与‘生活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于是,潘小姐与今亭公司签完合同后,马上又与“生活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潘小姐付清房款后,“ 生活家”租赁011商铺10年,进行商业活动,租金共计422400元。在《租赁合同》中,申融投担保公司作为“生活 家”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也签字盖章。与此同时,“生活家”向潘小姐写下了《承诺书》:“011商铺自起租之日起120 个月后,由‘生活家’按其原合同价480000元的130%实施回购,回购价为624000元。回购意向于本承诺书签 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合同签完后,潘小姐付清了全部房款,领取了房产证,又连续收了九个月的租金。但还没等她从“喜悦”的心情 中回过神来,灾难已降临到她身上——此后的租金再也收不到了,等她寻到“生活家”时,早已是人去楼空。再到011商铺 去探个究竟时,却是铁将军把守大门,整个商场黑漆漆一片。潘小姐再去找今亭公司时,“今亭”也两手一摊大呼上当。

  “操盘高手”失手华苑大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道,今亭公司并非是华苑大厦的原主人,2003年底,“生活家”的法人代表方卫军得知华苑大 厦裙房要整体出让,他就从中牵线搭桥找到今亭公司,由今亭公司出资买下整个裙房,再由“生活家”负责将整个裙房分割, 代“今亭”销售,然后,按高出原价44%的卖房款返回今亭公司,也即包销。

  2003年10月,“生活家”与“今亭”签订了《华苑大厦裙房包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生活家”保证让“ 今亭”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价格买下华苑大厦裙房;由“生活家”分割转让后,返回给“今亭”的卖房款则高达每平方米 14000元;“今亭”向“生活家”支付2500万元的包销费,包销期限为6个月;“生活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 定销售价格,如实际销售价格高出每平方米14000元的,超出部分归“生活家”所有。

  《包销合同》签订后,“生活家”以每平方米两万元左右(均价)的价格对外销售。

  空手套白狼的方卫军,在这一进一出的环节中,就鼓足了腰包。但8千多平方米的裙房怎样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出手 呢?方卫军使用的还是“高额回报”的招数,如前所述,有四百多户小业主像潘小姐一样分别与“今亭”、“生活家”签订了 合同。当这些小业主为了维权到处碰壁后,才了解到,《租赁合同》中的所谓担保人申融投担保公司其实也是方卫军的私人公 司,只不过法定代表人换成了方的母亲。

  小业主们愤怒了,除了在华苑大厦裙房内外张贴大幅标语泄愤外,他们纷纷向徐汇公安分局报案。2005年11月 4日,徐汇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据媒体报道,“生活家”的方卫军在操盘徐家汇“生活家”的同时,以同样的手法,即“包租回报,高价回购”,在 普陀区“缤纷生活家”引诱数百名小业主上钩,目前,已有近千名小业主梦断方卫军的“缤纷生活家”。

  据记者了解,类似“包租回报,高价回购”的房产经营模式,在上海,并非是方卫军的首创。数年前,上海的“林顿 大厦”、“三角地大厦”就以“包租回报,高价回购”的模式引发了集团诉讼,最终,法院确认“房产商非法融资,买房合同 无效”,从而使得广大小业主解了套。

  指称被告违反自己订的规矩

  与数百名小业主有同样的想法,潘小姐也想到了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聘请了上海市泰吉律师事务 所沈元明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要求法院确认买房合同无效。

  沈律师在华苑大厦裙房现场调查时,发现所谓的011商铺其实不是一个独立的房产单元,它的四周仅用塑料板作为 隔断,且塑料板上不封顶。沈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认为,像这样的“房产单元”,肯定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尤 其是消防的要求,也就是说,房地局是不可能为华苑大厦裙房分割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那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手续,小 业主的小产证怎能颁发呢?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沈律师在网上查到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19日 颁布的《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9号通知)。19号通知规定:分割转让必须以权属单元为标 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 套(间)等基本单位。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商场、办公楼,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产权人应当事先向建设、消防、 卫生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产权人应当在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房 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变更登记的,产权人方可进行转让。

  也就是说,当初“今亭”买下华苑大厦裙房时,只取得了华苑大厦裙房产权证,以后由“生活家”分割转让,那么, 他们是否办妥了相关手续?沈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前往房地局阅卷调查。调查的结果令沈律师大吃一惊——

  华苑大厦裙房在分割转让时,“今亭”确实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请(只是申请),但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是“按 照19号通知办理”,并重点要求其做到分割后的单元是“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房间”为基本单位。 而公安局的消防审核意见则提出了10条之多的要求,并规定将施工设计图送公安局另行审核。卫生局也提出了若干要求。

  但是,“今亭”(或“生活家”)在得到上述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却置若罔闻,不仅没有得到上述部门的批准文件, 甚至连《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都没有得到,只是凭借上述部门的意见或要求文件,轻而易举地在市房地局办理了变 更登记手续。

  调查结果让潘小姐惊讶:市房地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怎么能破坏自己订下的规矩?再说,老百姓是冲着对国家机关 的信任才买这个房子的,更要命的是,像这样不符合分割转让的商铺,以后能卖给谁呢?

  2006年1月11日,潘小姐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房地局准予华苑大厦裙房分割后 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潘小姐在诉状中称:华苑大厦裙房在办理分割后的变更登记手续中,没有该商铺《分割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而按照市房地局19号通知规定,不具备这些前置性的审批文件,即使办理 了分割后的变更登记手续,也是违法的。

  潘小姐说,由于市房地局的违法行政,即准予华苑大厦裙房分割后的变更登记,所以,市房地局为我011商铺颁发 的小产证也同样违法。对于由此违法行政行为而造成我的经济损失,我将保留追究行政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要求。

  一场“包租回报,高价回购”的闹剧落下了帷幕,这些小业主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还处于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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