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民事判决书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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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1:01 民主与法制 | |||||||||
四页判决书错误连成串 □余薛庆 “被告搞错、事实相反、时间不分、标点错误、语言矛盾……短短4页判决书,竟然有五处明显错误!”徐州睢宁籍 的王新安手持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456
王新安告诉记者,其哥王敦兴2003年4月26日因患食道癌到徐州第四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年4月30日,徐 州第四人民医院为王敦兴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但王敦兴仍未逃脱死亡的命运。王新安认为,其兄长王敦兴死亡是医院所 致,而徐州第四人民医院则认为在对病人治疗过程中无过错、无违法行为。王新安无奈将徐州第四人民医院推上了法庭。徐州 泉山区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4)泉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且不论判决是否有问题,你看这判 决书上到处都是低级错误!”王新安手指判决书称。记者发现在该判决书第2页,被告“徐州第四人民医院”被误写成了“江 苏文信建设有限公司”。记者翻阅整个判决书后发现,“江苏文信建设有限公司”根本与本案无关,更不知从何而来。在该判 决书第3页上面“术毕入ICU观察”。而根据王新安的介绍和医院出示的病历发现二次手术后根本没有进入ICU观察。紧 接的时间也搞错了,明明是“4月30日晚”的事情,而一到判决书上就搞成了“5月1日”。在接下来的徐州医学会所作的 鉴定中更是含糊其词。判决书先称“被告在治疗后期抗感染治疗力度不够”,而在紧挨着的下一段又表明“被告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与《民法》中“承认过错就应赔偿”的原则相违背。另外,在判决书的最后一页写明“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 费1630元,鉴定费5400元,合计7080元,由原告曾计兰、王健、王行政、王行冉负担4880元,被告负担22 00元(已付清)”。而据王新安及原告家属证实,其所有费用共交纳50元,而所谓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根本不知,也没有交 。除了一些扎眼的错误外,语法标点错误更是不胜枚举。 就是这样一份错误百出的民事判决书还赫然盖上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公章。记者就此事专访了徐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怎么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胡院长翻阅整个判决书后当即要求政策研究部门对“问题判决书”作出 更正,严处当事人并将此事在全市法院系统予以通报。 徐州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常常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可 见其庄严与神圣。这种庄严与神圣不仅体现在要尽量实现实质正义上,也体现在法袍的穿着、法槌的敲击以及判决书的严肃与 准确上面。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书稿的错误率(包括错别字、科学性错误、政治性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等)在万分 之一就不能够通过审核,何况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反映诉讼活动进展情况的文字载体,其法律语言是在长期的法律实 践活动中,在全民族语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以其服务对象和使用场合的特殊化,更应注重其精准。判决书出现错误,影响 的就不仅仅是效力,而是法律的权威与威严。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