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性贿赂等同于受贿罪(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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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2:00 金羊网-新快报 | |||||||||
李银河接受采访 新快报特派记者 廖颖谊 余亚莲 尹来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指出95%以上的贪官都有“情妇”,这个问题反映了什么?“性贿赂”是否等同于受贿呢?记者昨日就上述问题专访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
95%贪官“包二奶”? 这个数字有点可疑 记:您对有人提出95%以上的贪官都“包二奶”的现象怎么看? 李:我觉得这个数字有点可疑,不知道他是通过什么办法来调查的,也许只是一个印象吧。但如果有这个现象,如果确实在统计学上是属实的,我认为这是旧社会“一夫多妻”、“妻妾成群”现象在现代的“遗留”。 记:这种“遗留”发生在少数官员身上和发生在普通人身上有什么区别吗? 李:我觉得性质应该差不多吧,因为干部也是人,哪怕他犯了罪,比如说一个杀人犯“包二奶”和一个普通人“包二奶”在性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官员接受“性贿赂” 应按受贿罪量刑 记:假如官员接受“性贿赂”能否作为量刑的依据? 李:“性贿赂”在几年以前就有人提出来,但这个词有时候不太好界定。比如说有人去招待官员,然后呢,用一个妓女去招待,那么这个比较好界定,对方付费的,把这个妓女送给(某个)官员,这可以叫“性贿赂”,但如果一个官员自己搞了一个二奶之类的就很难叫做 “性贿赂”。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的话,我想应该跟受贿罪是同样的性质,比如说受贿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收一个(件)东西,可以收一张(别人送的)体育中心的价值好几万元的卡(消费卡), 打牌的时候故意输钱(给他),也可以给他弄一个女的(对方花钱)给这个官员,这些都是一样的,我觉得完全可以按受贿罪量刑,性质差不多。 提交“卖淫非罪化”提案 还为时过早 记:您曾经提过“卖淫非罪化”,如果真是这样,你是否担心会造成艾滋病的蔓延? 李:应当让他们多去检查身体,多做一些健康性的引导,而不单是打击罚款,把他们抓去“劳教”,有什么用啊,这么多年了,20年了,实践已经证明没起到什么作用嘛。 记:您连续在两会上提交有关同性婚烟提案,那您以后会就“卖淫非罪化”去提建议吗? 李:慢慢来吧,好多观点现在要理性地讲讲道理,得一步步来,比如我现在在写些文章和评论,就中国当代性法律,先在理念上给大家理清一下,(现在)恐怕提那个(“卖淫非罪化”)还是太早了,比同性婚姻还早,现在连同性婚姻不是都被说超前嘛,(人们)还是需要时间去接受的,从舆论上从理论上都还要做很多工作,慢慢地才能谈到这一步吧。 记:如果“卖淫非罪化”能成立的话,可以减少重婚和“包二奶”的现象吗? 李:但我觉得好像关系不大,不管怎么搞,怎么禁止,你可以把禁止包二奶、禁止卖淫嫖娼都写在“条文”上,但是它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包二奶”、卖淫嫖娼),你根本管不住。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