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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官员升迁路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4:2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徐苏林 施颖

  买官现象是当下民众极为痛恨的社会现象之一。这种现象不仅伤害了官员形象,而且最严重的是加大了民众生活的成 本——办事情,即便是合理合法的事情都需要花钱。

  官场是整个社会运作系统的关键部分,其自身清洁、高效的运作不仅需要靠一整套科
学完善的机制,也需要一个良好 的社会心理基础和一个范围更大的外部监督机制。

  警惕官场市场化的倾向

  基层官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跑官是不对的,但不跑是当不上官的。”

  跑,当然不能空手跑,因为,“光跑不送,原地不动”,甚至还会被弄下去;送,主要是送钱,要大把大把地送。这 是官场被市场化的社会心理基础。

  当然,确实有这样的干部,不干活却善于“活动”,精于拉“关系”,更会找“靠山”。没本事却有钱而且舍得送钱 ,送钱当然是为了捞钱,捞更大的钱,于是他们把官场当成了市场,把买官视为最赚钱的生意。这些人私心、野心很大。倘若 让他们当上官,特别是当上大官,必将为非作歹,甚至祸国殃民。

  既然有人把官场视为市场,那么,市场上就有买卖双方,就是矛盾双方,买官的一般是下级,是买方市场,卖官的一 般是上级,是卖方市场。买方和卖方,下级和上级,谁是市场的主要方面?笔者以为,两者相辅相成,有买有卖,有卖有买, 又买又卖,互相勾联,狼狈为奸,但主要是卖方市场,是上级,卖官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卖官的比买官的更可恨。

  严密监控干部任用机制

  针对卖官买官现象的猖獗,民众难免质疑:马德、武保安这些卖官的市委书记、县委书记,官是怎样当上的呢?是不 是从比他们大的官那里买来的?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常常感到尴尬。主要的问题是,我们还没有建立一个公开、通明、公平的干部选拔机制,我们 已经建立的一些制度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不久前重庆市政府出台的中国第一个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长期以来,政府重大决策靠行政首长“拍脑袋”,执行靠部门领导“拍胸膛”,出了问题相关责任人则“拍屁股走人”。我 相信,只要真正解决好这“三拍现象”,“牵出”这种贪官落马的另类方式退出人们的视线也就为期不远了。因此,我期望这 一规定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完善官员监督制度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句话已被说过千万遍,现在依然适用。我国政府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大小事情 都由一把手或二把手说了算,可谁来监督一把手、二把手?这本来不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作为政府官员,上有党纪国法的监督,中有审计监督、部门监督,下有群众监督,可谓层层设防,道道把关。可我们 不得不说,这些监督很大程度上都流于形式,尤其是对身居高位的一把手、二把手而言。2002年,在侯伍杰担任太原市市 委书记的时候,关于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信也纷至沓来,但位居副省级的侯伍杰依然岿然不动,不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吗?

  加大买官卖官的成本

  从卖官被依法判处死缓的黑龙江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到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都表示那些上门找他们买 官的人诱惑、拉拢、腐蚀他们,是买官者把领导拉下水的。

  官场上会有这些因素,“糖衣炮弹”很难抗拒,吃下“糖衣”,就很难吐出“炮弹”。但这不是卖官的理由。倘若马 德、武保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个口子也不开,死活不收赃款,那些买官的又怎能买得到?还是因为“上有所好”,有先 例,有暗示,甚至公开索要,买官的才提着钞票登门的。

  “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而“卖官”行为无疑是用人腐败中最为恶劣的一种。对于这种最高形式的腐败行为,应 当加大对卖官买官者的惩处力度,让买卖“官帽”的代价远大于流程腐败和资源配置权腐败,这是打击卖官之风的有效措施— —否则,武保安落马之后,难免还会有人“前赴后继”、打破他“8个月敛财500万”的纪录。

  加快法治与民主建设进程

  当前的腐败行为可以分为低、中、高三类:低层次的腐败是“雁过拔毛”式的流程腐败,即当事人处于交易流程的某 个环节而发生的寻租行为,常见者如权力部门某些经办人员的“吃、拿、卡、要”等;中层次的腐败是资源配置权腐败,即拥 有稀缺资源配置权的权力主体利用权力寻租,常见者如金融、土地等审批部门以权易钱等;最高层次的腐败是“超越委托权而 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常见者就是“卖官”。“卖官”者多是垄断最高组织人事权的“一把手”,“卖官书记”们剥夺了公众 选择官员的委托权,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出售官位,其结果必然是同流合污者趋之若鹜而清廉自守者被挤至边缘。

  完善民主制度建设,使官位的授予权牢牢操控于公众之手,防范代理人侵害和剥夺委托人的权力,这是从源头遏制“ 卖官”腐败行为的治本之策。总之,改变组织人事任免权过于集中的顽疾是刻不容缓的第一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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