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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08 民主与法制时报

  □唐光诚

  两个鲜活有着灿烂前景的生命像霜打的花朵一样突然枯萎,相信每一个人都会为之惋惜。

  在我们反思结果的原因时,由于有警方的介入,自然会追寻法律的根底和追问警察的
责任,这既有利于公道,也可以 引以为戒,防止下一个惨剧的发生,因而不应该回避。

  无疑,“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是属于警方救助的范围。而且我国的警察法也明确 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问题是我们对“危难”的界定,“危难”是否客观存在。从当时的情况看,虽然伤者的朋友提出有煤气中毒的嫌疑,但是他 们终因“破门而入”的法律责任而放弃了“破门而入”,丧失了救助伤者的最佳时机。显然他们对“危难”是否真的存在也是 难以断定的。

  那么,对警方是不是也可以套用这种思路呢?退一步来说,即使是警方对是否存在“危难”难以界定,“破门而入” 存在侵犯公民住宅权的后果,但面临可能是生死攸关的选择,何者为重,何者为轻,显然就是执法理念问题了。

  从表面上看,警方面临救助公民和“破门而入”侵犯公民住宅权的两难选择,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精神,应该是不存 在问题的。如我国的刑法对紧急避险的行为就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危难”最后是不存在的,在当时不能排除“危 难”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警方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但不会由个人承担责任,而且会有公正的公众评。价何况事实说 明,“危难”就在身边,就在旦夕之间。

  法律还是明确完善的,警方的行为也不能说不积极。只是警方应对紧急状态的经验不足,使他们没有尽到全部救助责 任。所以警方应该掂量的是责任的沉重:作为公民安全维护者的警方,只有牢牢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才能真正承担 起维护公民安全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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