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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被处刑罚 精神赔偿车主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15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那么,本案肇事者已被判刑,死者缘何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 钱军 卢义林 储卫民

  3月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但在肇事司机被判刑后死者亲属能否获赔精神 损害抚慰金问题上引发了很大争议,该院一审在对其他事项作出判决的同时,判决被告某机械厂(车主)赔偿原告章氏三兄妹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05年8月的一天下午,司机金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沿204国道行驶至海安县城东镇地段时,与同方向骑自行 车行驶的妇女李某发生追尾相撞,致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

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 死亡。

  2005年9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 后,肇事者金某已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民警到达后,自动供述肇事事实,并预交了部分事故处理费。法院 在刑事审判中认定,金某认罪态度较好,符合自首条件,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事故受害人李某(死者)系原告章氏三兄妹的母亲。肇事者金某系某机械厂的驾驶员,其所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的登 记车主为机械厂。死者亲属与机械厂就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原告章氏三兄妹诉称,母亲李某被金某驾驶的货车撞死后,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系机械厂的驾 驶员,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机械厂承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机械厂赔偿各项损失110692.96元,其中精神损害 抚慰金35000元。

  被告机械厂认为,肇事驾驶员金某已被判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再得到支持,请求法 院对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亲属李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有获得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的权利。事故受害人李某的死亡,必然会给其近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尽管肇事驾驶员金 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刑事案件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并不同一,故原告方要求获赔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支持,并酌定为30000元。由于肇事驾驶员金某系在执行机械厂的职务过程中发生

交通事故,故相关赔偿应由机械厂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了 前述判决。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令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疑难问题。我国刑法第 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 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文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 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这些基本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的范围仅局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在内;但对被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并未作 明文规定,这就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争议。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 复》。该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 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司法解释又产生新的争议,当犯罪行为人因职务行为犯 罪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不是同一人时,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或司法解释所作的规定,是基于犯罪行为人判刑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已得到最大抚慰,这与民事赔偿要 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刑事被告人既要接受判刑惩罚,又要以赔偿抚慰受害人心灵,会造成“一事双罚”。但当刑事和民事责 任主体非同一人时,不存在双罚问题。

  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目前法院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人与民事被告 是同一人、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均不在赔偿 范围内;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者刑事被告人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 起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列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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