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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应有情——访全国十佳法官袁月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很多老百姓可能一辈子就打这么一场官司,他们往往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法官身上。作为一名法官,必须秉持一颗 公正的心,设身处地地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多为他们的利益考虑。”——袁月全

  □本报记者胡峥发自上海

  “三八”节期间,在中国法院系统,女法官们着实扬眉吐气了一把——刚刚评选上的全国十佳法官,女法官竟然占七 位。而七位女法官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袁月全跻身其中。

  记者看到袁月全先进事迹的材料中,有这样的评价:“她是一个内心有阳光的人,而且她是能够把阳光给予别人的人 。”这种评价谈不上惊天动地,也没有感人肺腑的豪言壮语。她到底是凭什么享有“十佳”法官的殊荣呢?

  身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审判长的袁月全,长期工作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第一线。一般人 认为,离婚案件都是不起眼的小案子,袁月全却认为:“很多老百姓可能一辈子就打这么一场官司,他们往往把全部希望都寄 托在法官身上。作为一名法官,必须秉持一颗公正的心,设身处地地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多为他们的利益考虑。”为此 ,她总结出了一套《袁月全工作法》,其核心内涵是:“婚姻家庭案件始终贯穿法律和伦理道德两条线,仅仅‘依法审判’是 不够的。‘法外仍是责,庭外应有情’。要使法律有情,人间有爱,社会才有保障。”

  正是袁月全的这套“功夫在案外”的理论,正是她审理那几千件家长里短案件的不同审理法,使她从一名普通民事法 官中脱颖而出,成为公认的专家型法官。

  孩子不能一辈子没有父亲

  2002年,袁月全负责审理一起3岁小女孩要求确认生父的上诉案。

  女孩的母亲凌女士诉称:1998年9月初,她与余先生相爱并同居,后因感情问题分手。此时,她已有1个月的身 孕。次年8月23日,她生下了女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凌女士在“父亲姓名”一栏中,写上了自己中学同学薄先 生的姓名。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凌女士觉得应该让余某负起父亲的责任。于是,她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告上法院,要求 确认余先生与她的女儿是亲生父女。

  案件被告到法院后,被告余先生承认曾经与凌女士同居过,但仅仅一个多月时间,而且他清楚地记得,两人分手时女 方例假在身,怎么可能怀孕呢?所以他拒不承认小女孩是自己的女儿,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按法律规定,亲子鉴定必须自 愿进行。

  因为缺乏关键证据,一审法院遂以女孩不能举证为由,判她败诉。于是,案件上诉到了二中院。

  通过二审法庭调查,袁月全心中有了谱:可能是女孩生父的共有两个人——余先生和薄先生,首先要证明薄先生不是 孩子的父亲,才能解开这个案件的死结。几天后,她做通了薄先生的思想工作,急于澄清的薄先生自然求之不得,于是凌女士 和薄先生便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了薄先生和女孩的亲子关系。可是,这还是不能证明余先生 就是女孩的父亲。

  难道余先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女孩就永远不能找到自己的亲生父亲?

  袁月全终于找到了审判依据:在女孩的出生证明上明确记载薄先生是她生父,但亲子鉴定报告否定了她与薄先生的亲 子关系,而母亲凌女士与余先生曾同居的相关证据得到了余的认可,因此女孩不再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而余先生要否认女儿 是自己与凌女士所生,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余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就可以推定女孩系余先生所生的主张成立 。

  她的这个决定在合议庭中引起了巨大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如此判决依据不足,维持原判在法律上最稳妥。改判风险实 在太大!袁月全说,如果被告不服,可以申诉再审,届时他就必须做亲子鉴定使真相大白。而如果维持判决,对女方和女孩来 说,可能一辈子就无法搞清谁是真正的女孩父亲了。袁月全表示:如果真的错判了,我愿意冒这个风险,承担错案追究责任。

  最终,合议庭一致决定撤销原判决,确认余先生与女儿之间有父女关系。余先生当然不服终审判决,向市二中院申请 再审。

  亲子鉴定果然在再审程序中被启动,亲子鉴定的结果是父女相对关系99.99%,确认余先生就是孩子的生父。

  听到这个消息,袁月全十分高兴,这证明二审的判断是正确的,孩子终于有了自己的父亲。在科学面前,余先生承担 起了父亲的责任。

  不能让当事人带着委屈和遗憾离开法院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袁月全常常告诫自己,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地处理好各类案件,力争把案件办对、办好、办巧。办 好案件,重在讲效果,而办巧案件,则重在讲方法、找途径。作为法官,“办对”案件并不难,难就难在把案件办好、办巧。

  袁月全一手搀原告,一手搀被告。对于一些值得同情,却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当事人,或者存在过错但确 有困难的当事人,也从不“一判了之”。

  前年,袁月全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的上诉案。公务员周某和妻子王某生育了一双儿女,后来,周某下海经商时有了外 遇,还在外生下了一个儿子。妻子王某一怒之下,用竹竿打瞎了他的一只眼睛,自己则因此被判缓刑。周某提出离婚后,一审 法院判决儿子由父亲抚养,女儿归王某。两人原先的住房归王某,但她必须支付周某房屋补贴两万元。可是,王某两个孩子都 想要,而且她也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房屋补贴,遂提出上诉。

  袁月全在全面了解了这对夫妻双方的情况后发现,如果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无论在教育、生活等方面都会有更好的条 件,但这样对于母亲王某会是很大的伤害,何况周某在外还有一个儿子。而反过来,把两个孩子都判给已经下岗的母亲,又与 法理不符。

  经过反复研究后,她的办法是:在抚养权的法律关系方面,还是依照原先的判决,儿子跟随父亲,女儿随母亲。但实 际操作上,两个孩子日常生活还是都由母亲抚养,这样,她既无需支付房屋补贴,又可以和儿女朝夕相处,而做父亲的每月还 要支付抚养费500元,生活费也解决了。就这样,在双方都满意的基础上,调解协议达成了。

  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袁月全提出了一个“抚养权和实际抚养暂时分离”的概念,这一创意彻底化解了矛盾双方的 敌意,赢得了原、被告的赞许,堪称是把案件办巧的经典之作。

  刘某是一名下岗女工,丈夫去世多年,其临时住房被丈夫单位收回。刘某携女儿想住回其户口所在的17.5平方米 的房屋。但此时,她的小姑母子已住在该房内,不让她住回来。两户人家因此争吵不休,当地街道多次调解都无济于事。于是 刘某便起诉其小姑,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请,但刘某小姑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袁月全经分析,觉得刘某享有居住权是毋庸置疑的 ,但两户人家同住于17.5平方米的房屋内,显然不合情理。袁月全把难题揽了下来。

  袁月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她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屋由刘某小姑居住,但必须一次性补 偿刘某两万元。之后,刘某自己又加了两万元,另买了一套二手房。看到这个“双赢”的结果,袁月全总算松了一口气。

  她说:“以什么方式结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尽可能不让当事人带着委屈、遗憾或不满离开法院。”

  不同意利用关系为其丈夫找工作

  这又是一件难办的案子。

  先天弱视的残疾人陈国良离婚后,女儿小陈随母亲一起生活,陈国良每月付给小陈80元抚育费。不久,小陈母亲因 下岗而收入锐减,小陈又正处于初中升高中急需用钱的当口。无奈之下,她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一审法院判决陈 国良每月支付150元。

  按法律规定,这个数额已经很低了,但陈国良仍难以负担:他是低保人员,每月只能靠街道补助的100元钱和母亲 的低保收入勉强度日。接过陈国良的上诉书,袁月全知道,这个案子是不能仅用法理来裁决的。她和合议庭的同事们商议后, 最终为执行原审判决铺平了道路。

  案件结束后,袁月全又揽上了“分外活”。她先后到陈国良所在居委会及原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当得知市政府最近出 台了新政策时,她与陈原单位联系,先后4次利用双休日陪同陈进行检查、复查,并为陈支付了所有的费用。最终经过专家评 审,确认陈全部丧失劳动力。现在,陈国良按政策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每月领取了1140元养老金,父女的生活由此得到 了改善。

  在为别人废寝忘食地奔波时,袁月全往往把自己家的烦恼抛在脑后。

  1997年,袁月全的丈夫老潘下岗了。看着丈夫闲在家里,袁月全的心里也着急,其实以她的能力和法官的社会关 系帮丈夫找个工作并不难。然而袁月全却坚决不同意利用关系为丈夫找工作。她说:“如果我现在向人家开了口,那么如果以 后人家向我开口,要求我案件上给他们一些什么帮助的话,那就违背了我做人的原则。”

  现在,袁月全的丈夫靠自己努力在物流公司找到一份驾驶员的工作,虽然工资不高,但一家人生活过得十分幸福。

  袁月全和小龚超的故事,更是在法院系统传为美谈。8年多前,年仅5岁的小龚超身患白血病,她的父亲要求与离婚 的母亲一起承担巨额的医药费,但这时龚超的母亲已经再婚生育,而且下了岗,实在无力承担女儿的医药费。于是龚超的父亲 便一纸诉状告到了二中院。

  这个案件虽然不难判决,但执行却是十分艰难。袁月全那天亲自送判决书到医院,眼前的一切令她心痛不已:龚超化 疗后面色蜡黄、头发掉尽……袁月全当即拿出1千元塞了过去。在她的带动下,庭里的同志都自觉地为小龚超捐款。8年多来 ,袁月全有空就到小龚超家中探望。

  小龚超病情日渐稳定,且学习成绩优异,被评为“闸北区十佳自强不息好少年”和“全国百强‘春蕾’好儿童”,她 还立志长大了也要做一名人民法官。

  由书记员成为

  民事审判领域专家

  并非科班出生的袁月全,1987年从工厂调入法院工作后,凭着对法律的挚爱,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刻苦自学,很 快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法律大专以及本科的自学考试,逐步从一名普通的书记员成长为民事审判领域的专家。

  多年来,她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事案件审理方法:

  一、庭前准备做到“一个抓住,两个找到”,即抓住双方争议焦点与原因,找到争执双方在诉讼中的共同点,找到把 对立双方统一到共同利益上来的有效途径。

  二、开庭审理实行“三个公开”,即证据公开、法律公开和法官审案思路公开。

  三、诉讼调解抓住“两个关键”、“四种方式”。即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营造平等、理性的氛围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之一;查明基本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掌握恰当的方法是调解成功的关键之二。针对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采取论证式调解 、引导式调解、援助式调解等不同方式。

  这些“袁氏方法”被推广到审判实践中,收到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婚姻家庭审判领域当之无愧的权威,袁月全常常为上海市基层法院的法官解答法律上的难题。工作之余,她还为 法官培训中心及华东政法大学授课。她撰写的调研文章,多次见诸上海市及全国的法律报刊。去年,由袁月全担任副主编编著 的《婚姻家庭案例精选》一书,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袁月全还曾应最高法院邀请,作为上海法院三名代表之一,出席了修改婚姻法的全国研讨会。

  中国法官十杰候选人《公告》对她作了如下的解读:“她心系群众疾苦,真诚奉献社会;她秉持公心,傲骨如磐,纤 尘不染,用廉洁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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