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官员谎报瞒报可查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21:46 新华网 | |||||||||
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双剑合璧” 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七类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查办 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 (记者 杨维汉) 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检察机关将加强与事故调查组的配合,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的七类职务犯罪
这七类案件是: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其他渎职行为。 《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暂行规定》强调,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起向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事故调查组作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重大责任事故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其中隐藏的腐败行为更严重损害了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一些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同时一些地方执法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与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遏制事故频发的势头。(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