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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成立反渎职侵权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0:18 沈阳晚报

  3月2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宣布将渎职侵权检察处“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反渎职侵权局这个名称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性,并且与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致起来。这一机构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将被放在与反贪污贿赂同等重要的位置,成为检察机关重点查处的领域之一。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检察机关还向媒体公布了近年来查处的多起渎职侵权案。

  背景

  渎职侵权犯罪上升

  2003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101件103人,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要案8件8人;重、特大案件21件;查处党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11件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170万元。

  3年来,渎职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一些较典型的案件在省内甚至全国范围内都造成了很大影响。市反渎职侵权局首任局长蔡铁良介绍说,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将使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两大侦查职能得到更好体现,有利于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起到更大的威慑和实际作用。

  解读

  42项罪名“全管”

  据了解,成立后的反渎职侵权局主要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42个罪名:

  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等;第二类是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等;第三类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犯罪案件,包括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等;第四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案等。

  据介绍,在办案上,市反渎职侵权部门将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市检察院还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88562000,并承诺将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效果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案例

  1、王海涛等非法拘禁案

  王海涛,原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陈松源、张沈军,原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经侦大队民警,陈锦英,原沈阳英州集团董事长。

  陈锦英和宋德金(上海中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合伙成立沈阳高新区金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后,陈锦英到沈河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宋德金虚报注册资本,给其造成40万元经济损失,陈松源、张沈军负责办理此案。2003年4月19日,陈锦英将宋德金骗至沈阳,将其送到沈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陈松源、张沈军请示王海涛后,对宋德金进行讯问,并以宋德金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给陈锦英造成损失为由,勒令宋赔偿陈损失。宋德金迫于压力同意一次性赔偿陈人民币60万元。王海涛、陈松源、张沈军又以不追究宋德金刑事责任为名,向其索取人民币25万元。王海涛、陈松源、张沈军指使陈锦英将宋德金非法拘禁于酒店。陈锦英收到宋德金60万元后,送给王海涛人民币10万元,送给陈松源和张沈军人民币10万元,陈锦英获赃款40万元。张沈军、陈松源将宋德金带至银行,取出人民币26万元,给宋德金1万元做路费,将其放走。王海涛分得赃款10万元,陈松源、张沈军各分得赃款7.5万元。

  王海涛、陈松源、张沈军身为公安干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限制宋德金人身自由长达60余小时,并索取当事人宋德金人民币25万元、收受陈锦英贿赂人民币20万元,构成非法拘禁罪、受贿罪,被沈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张启军等人玩忽职守案

  张启军,原沈阳市收容遣送站副站长;田野,原市收容遣送站管教科副科长;安红,原市收容遣送站卫生所医生;郑义、谢文刚,原市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

  2001年6月19日,被害人朴永根,因未办理暂住证被按“三无”人员收容,送到沈阳市收容站。6月22日21时至6月23日18时,被害人朴永根被收容人员赵兴国、陈爱军、徐朋等(均已判刑)多次殴打,致使身体多次受伤,未得到及时救治,于2001年7月11日死亡。

  当时担任收容遣送站管教科副科长的田野和卫生所医生安红未按规定实施抢救,而是请示当时的副站长张启军,建议遣送,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沈河区检察院对两人立案侦查后,沈河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张启军在未到现场查看,未作更多了解,便在遣送请示报告上签字同意遣送,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沈河区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原沈阳市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郑义、谢文刚受指派,遣送已处于昏迷状态的被害人到被害人哥家的楼下,在未见到被害人亲属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抬下车放在路旁,把被害人的身份证交给其哥家的邻居,返回沈阳,致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沈河区检察院对郑义、谢文刚立案侦查,沈河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刘智、曲海波徇私枉法案

  刘智、曲海波,原和平公安分局砂山派出所民警。

  2004年3月16日,砂山派出所抓获一名贩卖假币的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假币4万余元及制造工具一件。刘智、曲海波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人民币26�000元的贿赂后,将犯罪嫌疑人放走。事后制造虚假笔录,烧毁缴获的假币,以掩盖真相。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对刘智、曲海波立案侦查,和平区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4、王亚平非法拘禁案

  王亚平,原康平新生公安分局副局长。

  康平监狱二监区将所属的鱼塘承包给翟军印期间,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翟军印交还鱼塘,因鱼未清净没能按期交还鱼塘。在双方未协商的情况下,二监区向鱼塘投放了鱼苗。2000年6月14日,翟军印找附近村民继续在鱼塘打鱼时,二监区高亚军等人发现并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并向康平新生分局报案。王亚平以哄抢国家财物为由,违反法定程序将翟军印非法拘留15天。康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王亚平立案侦查。康平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亚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本报记者 杨硕 摄影 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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