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评论:让市场力量成为治沙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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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9:46 国际先驱导报 | |||||||||
【作者】东方愚 沙尘暴治理到了告别单纯“行政治理”的时候了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沙尘暴治理良方是什么呢?目前,我国治理沙尘暴,还是过多地依靠行政手段,比如规定包括二氧化硫排放量等在内系列环境指标;资金层面上,政府每年
“行政治理+资金拨款”的主要弊端在于:一些地方的环保指标的达标数字存在水分;真正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资金数量与使用效率低下。地方行政部门对植树造林的农民的补偿微不足道,许多农民仍然不得不继续砍树,而一些行政部门难以意识到个体砍伐其实正是环境整体恶化的因子之一。于是,沙尘暴发生的可能性就这样埋下了。 实际上,沙尘暴治理主要是遇到了“外部性”的难题,一个人对生态环境破坏时,并没有考虑到对周围其他人的不利影响,经济学中将这种行为称为“负外部性”。解决污染问题的外部性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手段,我国一直采用的这种方式,目前证明效果并不理想。另一种是市场手段,比如合约行为以及私人产权的方式。 先说合约方式。拿北京的沙尘暴来说,是不是可以考虑以北京市与内蒙牧民签定合约,由前者出钱,后者合理利用。1996年,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就曾与北京的一些行政部门合作,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北京市民愿意每户每年平均支付157元来支持治理行动。然而,10年后的今天,这一行动并没有真正实施并形成制度。 第二种方式,即通过私人市场的方式入手。经济学中有个著名的“科斯定理”,即:私人经济主体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外部性问题,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有关各方总可以达到一种协议,在这个协议当中,每个人的状况都可能变好。 然而内蒙古的实践表明,按照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划分草场承包到户的做法并不能真正激发牧民保护环境积极性,超载过牧现象仍然非常严重。许多人于是认为这一做法不可取,在我看来,“科斯定理”在内蒙古牧民中事与愿违的原因,在于许多牧业大户并不是理论意义上的简单牧民,他们往往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私人市场再次遭遇行政力量的对抗时,前者当然不能承受后者的压力,于是资源配置不能按照原先的方式进行。 真正有效的方式,依然是签定合约、明晰权利等市场方式,就如同美国当年治理“黑风暴”的方式,由政府设立基金“悬赏”,谁将沙地治理好谁有未来几十年的开发使用权。不过在中国需要注入两种佐料。一是行政力量不能过分干预,北京市民拿出来的资金的运作与实施,都不能简单由某一行政部门来完成,相反,应当主要由多方特别是民间行为主体积极参与的基金会来运作。 另外,在操作过程中,除了应当严格意义上的明晰产权外,还应辅以积极、有效的激励与治惩措施,一方面将行政牧民与普通牧民区分开来,并对行政牧民的权力加以严格约束,另一方面,拿基金中的一部分,对那些恪守合约、不断通过个人努力维护生态环境而努力的牧民以一定奖励。 总之,真正有效的资源配置,是在经济手段发挥作用的私人市场上,行政手段应当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时的出场者。沙尘暴治理到了告别单纯“行政治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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