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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亟需制订经济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6:52 《决策》杂志

  -乔新生

  在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了全面免除农业税,加大政府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动员全 社会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面对这个造福于广大农村居民的宏大战略举措,人们有理由欢欣鼓舞。

  但政府支持农民、农业、农村发展的各项政策,都必须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加以落实,而事实证明,凡是有公权力机关 存在的地方,就必然会存在资金被截留的情况。如何防止庞大的新农村建设资金不会在调拨中发生损耗,是摆在所有决策者面 前的重要难题。

  在笔者看来,只有加强经济立法,增加政府在经济调控和经济干预中的透明度,才能减少政策损耗,最大程度地支持 “三农”的发展。

  不少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自主决策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制定自由竞争的民商法。从理论上来说,这是 对的。但是,这种理论忽视了我国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在体制改革中起到主导作用的国情。当前中国立法的重心, 应当放在控制政府的权力,特别是控制政府对经济

宏观调控的权力上面。

  所以,中国的经济法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必须赋予各级政府官员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继续主导中国改革的 权力;另一方面,又必须时刻控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存量资产,或者对经济生活进行不适当的干预。

  中央政府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投入,其实是公共产品配置中的法律问题。从理论上来说,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批准,各级政府机关都有权进行公共产品资源的配置。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其实是为了弥补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在公共产品 配置上对农村的欠账,这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权的再分配。如果认识到了这一点,那么,就应该在公共产品使用权方面,制定 更加详细的法律规定。

  民法学者将国家分为财产所有人与管理人,并且认为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人,国家应该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享有同等的 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这是一种纸上谈兵。只有加大对政府经济调控权和财政支配权的控制,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 经济利益。

  我国经济法既要保护全体中国人辛苦积累下来的存量资产,同时又要督促政府授权经营存量资产。每一个公民,不仅 拥有民法中所规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拥有社员权和公共产品的使用权。社员权不仅仅是公民权,公民权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社员权则是经济法上的一个公共产品配置的权利。它不同于公司法中的投资社员权,也不同于合作组织内部的社员权,而 是基于公共产品配置所产生的一种“集体性”权利。小到一个城市的社区,大到一个国家,只要存在公共产品的配置问题,就 必须首先满足社区居民的社员权。

  在公共产品的配置方面,政府只是掌勺人,它不能充当所有权人,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管理人,而是担负着公共产品 配置的执行人。

  经济法在明确社员权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共产品使用权的配置,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防止政府在公共产品的配置上 谋取部门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会在改革的过程中流失或者变相流失。

  可以说,当前我国在民商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源于对中国国情认识不足。如果只强调平等保护,而没有看到公 权力扩张的势头,没有注意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那么,我们制定的法律不但不能保护公民的“集体性”财 产,而且可能会在财产交易过程中,出现新的不公。因此,民商法在规定国有财产的时候,必须强调国家豁免的原则,必须为 经济法约束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保留足够的空间。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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