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转制的背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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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18:31 《小康》杂志 | |||||||||
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在转制的竞拍过程中遭到了相关人员的质疑,从而揭开了集体企业转制的老伤疤。 ★采写/《小康》特约记者王宏滤 我国的集体企业转制制度是比
照国企转制制度来实施的,然而和规程明确的国企转制相比,集体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与缺少监管有很大的关系。2004年,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挂牌转制,沈阳人黄宝鑫曾经在这里发现了商机,可是就在他要努力抓住这个商机的时候,却发现集体企业转制只是走形式。 200万元竞不过26.8万元 2004年7月8日,沈阳人黄宝鑫在网上发现了一则消息: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通过沈阳产权交易中心(现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出“企业整体产权出让挂牌上市信息公告”,注明标的底价为26.8万元。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属于家具行业,特别是其厂生产的金属卷柜曾经在沈阳小有名气,早在几年前,黄宝鑫就比较熟悉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他向《小康》记者介绍,26.8万元的底价简直太便宜了。在他看来,这是一个难得的商机。由于凭借自己的力量不能竞拍到这个企业,他找到了沈阳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文龙,想与其合作竞拍此厂,两人仔细地实地考察后,一致认为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各方面条件不错,于是抱定了200万元左右要拿下沈阳金属卷柜厂的决心。 2004年7月14日,他俩来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转让摘牌手续,按照相关规定交付了1000元保证金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待竞标。按照规定,竞标应该在10个工作日之内,可是他一连等了10多天也没有等到竞拍通知。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给他们的答复是“等。”2004年年底,等了近半年的刘、黄二人已经多次找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最后却被告知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已经要求撤牌进行重新审核,具体事宜刘、黄二人应该找企业的主管单位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了解。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部周部长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说,当时他已经向刘、黄二人讲明了实际情况。原来,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校办企业公司于1998年已经将企业卖给了法人苏某,并且有付款凭据和乡里的文件,付款价格即为26.8万元,但是营业执照还是集体企业。2004年,苏某要求转制,所以才来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要走这个过程。 黄宝鑫对此十分不解,他俩因为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一事已经跑了半年,不仅想好了以后如何改造此厂,甚至都设计好了长远规划,却不曾想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不久,刘、黄二人在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校办企业公司看到了于洪区北陵乡政府(即现北陵街道办事处)校办企业公司与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于1998年1月1日签订的转让合同,合同上标明企业整体转让给现在的法人代表苏某。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刘、黄的出现,这次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会进行得悄无声息。 刘、 黄二人找到了苏某,苏某对刘、黄二人说:“厂子我早已经买了,上产权交易所挂牌只是走一个形式。我投入了不少钱,在企业经营管理上花了不少心血,你们跟我抢什么呀!”苏某还向刘、黄二人表示,“我们自己家的买卖,自己家的房子,自己家的地,和你们谈什么,校办企业公司的杜经理已经答应我们了,谁也买不去,有人想买我就收回,你来找我们有什么用?” 挂牌摘牌只是走形式 《小康》在对集体企业形式的调查中发现,1990年代之前,集体企业的模样无非有两种:一种是真集体企业,源自国营附属而引申出的集体企业;另一种是假集体企业,是改革初期一种特有的模式,那个时候由于一些个体壮大发展,需要原始积累,便想方设法套用了集体企业名义。一是那个年代集体企业要远远比个体私营的市场认可度要高,二是可以拿到一些国家支持的政策,形成了真个体假集体的一种特殊的模式。而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呢?周部长向《小康》记者介绍,此厂的房产属于集体,其他资产属于苏某个人投入,比例大约为集体和苏某双方各一半。因为在1998年之前,苏某一直是在承包经营,并且投入了除房产之外的流动资产,这方面有资产界定。看来,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是介于个人投资与集体资产之间的一种集体企业。 一位相关人士透露,沈阳长城金属卷柜厂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挂、摘和撤牌,就是来走产权交易的形式的。黄宝鑫认为:“国家已经明文规定,国企和集体企业转制必须要经过必要的公开程序,而这公开程序也就是要有人参与、有人竞争以达到公平。按照法律来说,即使苏某有投资也是与其主管单位的事情,与挂牌竞拍无关,苏某应该采取参与竞标的方式争回自己的企业。” 转制怎样收场? 国企转制中有一种“保姆”理论。所谓国企“保姆”就是以推崇个人能力为基础,一个人用各种办法和各种方式救活了一个将亡的国企,而这个人就成了英雄,在取得高工资和大量股份之后,尚不能满足其欲望,反过来还要占有企业的股权。就如同“一间破烂不堪的房子,因保姆来了打扫干净,这房间便成了保姆的”。集体企业中的“保姆”与其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而另一种模式是“真个体假集体”,这种企业是以街道或者乡镇名义办的小型集体企业,它们出现在19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当时政策的原因,一些成长期的个体户为了扩大自己的发展,向街道或者乡镇交纳管理费,进行集体企业注册,但实质上却是个人投资。 这两种“保姆”给1990年代后期开展的企业转制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因为企业转制就必须得通过产权交易,交易价格和竞争对手的出现会打乱“保姆”的预期设想。就此看来,真“保姆”要想转制企业是在情理之中、法理之外。由于“保姆”进行投资的同时,也利用了圈内其他人的各项优惠才使其壮大发展,所以在转制时首先要考虑圈内其他人的权益,然后再进行产权交易,这样势必对集体利益造成损害。 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全国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屡见不鲜,可是却很少有人将这些事情掀出来。沈阳人刘文龙和黄宝鑫无意间介入,却没想到这是一个精心“设计”好的转制“闹剧”,而这“闹剧”在20多年前就已经埋下了种子,摆在我们面前的不仅仅是一个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问题,更是一个制度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重视监管,有关部门需要重新进行审计,在审计部门介入的同时,让检察机关介入那些已经在工商部门注销的企业;其次是诚信,既然已经公开挂牌了,就要走正当的法律程序,用法律走一个形式就等于放弃政府信用;最后,致力于解决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将纠错进行到底。 相关专题:《求是》-《小康》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