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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禁止零工资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5:1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沸腾

  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说,大学生 零工资就业,严格来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4月23日《中国青年报》)

  我认为,信春鹰这样看待零工资就业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不妥当的。我的观点正好相反,根据现行《劳动法》的 精神,政府有权制止用人单位零工资雇工的行为;而且,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更应该明确禁止零工资就业的行为发生。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要雇用了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确立了,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 且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使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同样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目前,政府无法干预劳动者自愿放弃工资的行为,但是,政府可以干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不支 付工资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举个不甚恰当的例子,零工资参工和雇工就相当于行贿和受贿的关系。不能说行贿者是自 愿的,受贿者就可以坦然接受。不管行贿者是不是自愿,现有法律规定,行贿和受贿双方都是违法的。区别在于,现行《劳动 法》只规定了雇工不支付工资违法,而没有规定员工放弃工资违法。

  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弥补现行《劳动法》的这一缺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零工资雇工违法,还可以规定 零工资参工违法。为什么要规定放弃工资的人违法呢?因为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一个用人单位零工资雇工,就降 低了产品成本,就提高了不正当竞争的能力。如此下去,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想零工资雇工,最终受害的还是所有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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