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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胎儿性别入罪难在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5:13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丁利才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纳入刑法修正案,各方争论激烈。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4 月25日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4月26日《新京报》)。

  在最高立法机关出现鉴别胎儿性别是否应该入罪的激辩,是非常值得欣慰的。这意味着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 员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具备了更大的独立意识,也更趋于理性。

  笔者认为,鉴别胎儿性别入罪最大的困难在于法律规定的实施。按照修改草案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不 难看出,违反国家规定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除此之外还要有“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以及“导致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后果,并且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些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则是非常难以认定的 。

  一方面非法胎儿鉴定可能只是医生与孕妇或其家属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且透露性别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却异常复杂, 也许一个表情、一个眼色就能传达性别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是异常困难的;另一方面非法胎儿鉴定与“选择性别、人工终 止妊娠”这个结果之间可能并不同时发生,甚至有可能到多家

医院核实后才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以来认定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就变得更加不可能。依笔者判断,即便鉴定胎儿性别入罪,也很可能沦为一个中看不中用的“法律花瓶”,仅具观赏性,难以 发挥作用。

  印度的情况也许可以给我们以借鉴。印度也是一个“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国度,事实上因性别而堕胎的现象非常严 重,且已经造成严重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早在1994年,印度就颁布法律禁止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产前性别鉴定,并禁止孕 妇因胎儿的性别原因而进行堕胎。法律还规定,未经注册,私自购买或出售可以用于测定婴儿性别的仪器就可以构成犯罪,最 高可以被判三年监禁,再犯时,将被判处五年监禁。然而,法律实施十多年来,直到今年3月28日,印度才有一名医生和他 的助手因为涉嫌向孕妇泄露胎儿的性别而被判刑两年。而且仅仅是因为“很可能导致孕妇有选择性的堕胎”,并不要求造成已 经选择性堕胎的后果(4月1日《检察日报》)。这与我国的刑法修改草案相比,定罪的条件是非常宽松的。即便这样,印度 十多年来才出现了第一个刑事判决,足以说明鉴别胎儿性别入罪的实施困难。

  其实,法律规定如果缺乏实施的社会基础,不具有可执行性,那么法律就不仅会沦为一纸空文,而且事实上还不如没 有,因为无法实施对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损害远比没有相关规定要大得多。看来,鉴别胎儿性别入罪确实是值得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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