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法律与生活专题 > 正文

刑诉专家:民间修法在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7:1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秀平 陈光中、樊崇义、顾永忠……这些在刑事司法学界大名鼎鼎的专家,几年来一刻也没有停下探索的步伐。 他们梦寐以求地攻克的“敌人”,是刑讯逼供、刑事错案……他们殚精竭虑在做《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性质却是“民间的”。 背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陈光中是专家组负责人,樊崇义是主要成员之一。当时身为律师的顾永忠,也在为修法鼓与呼。他们都是刑事诉讼法律专家云集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他们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探索。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樊崇义和顾永
中对“审理前”(刑讯逼供),顾永忠对“审理中”的律师作用;陈光中在关注全部问题的同时,对“审理后”的错案纠正问题格外关注…… 他们不经意间做的事情,涵盖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好像有明确分工一样。 如今,被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已进入最后一年倒计时阶段。“官方”和“民间”的修法进展如何? 陈光中:225个条文,一个都不能少 背景:和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委托专家起草草案不同,此次修法,全国人大分为几个专题组织专家进行。在“官方”版本加紧拟制之时,陈光中领衔进行的“民间”版本已“基本定稿”。 陈光中教授的日程,一直排得满满当当。《刑事诉讼法》修改稿,原本定在2006年2月公布,因为“个别地方略显粗糙”而延期。 关于“证人”,他主持的一项试验在四川进行了三年多;在浙江,他耕种了一块“保释”的试验田……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陈光中,目前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其麾下还有一个民间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后者是个“没有编制”的机构,说起它,陈光中先生的博士生陈学权有很多感触。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当时,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片空白,陈老师觉得应该有援助机构。” “社会上找陈老师的人特多,他不忍心拒绝人家。再加一些机构能提供资助,而老师和学生也能有实践机会,他就决定成立援助中心。”陈学权说。一块“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挂出,一直用到现在。 自2000年读硕士开始,陈学权就在援助中心兼职。接待上访、处理信访、代理案件,他“什么都做”。正在立案、二审、申诉的刑事案件,只要案子本身有意义,都可能获得他们的援助。 找上门来的,大都是穿得破破烂烂的上访人。他们反映的多是案件审理后的问题,包括错案。 在陈光中看来,错案的存在“不可避免”,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设置相应的纠错程序。 “上访,反映出我们法官素质存在问题。在腐败以外,还有业务能力、地方保护问题。有的是办案马虎,水平不高,导致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有的是判断还可以,应该判什么罪什么刑却畸轻畸重,荒唐的事也不是没有。”陈光中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他也知道,“缠诉”的上访人很多。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案件能再审就显得很重要。“如果发现是司法腐败,是再审的重要理由。”他说。这个判断基于“无罪的人受冤枉是最大的司法不公”的观念。 “陈教授是特别关注审后或者说再审问题吗?”记者问。 “对《刑事诉讼法》修改,陈老师是全面关注。”陈学权强调说。 2005年暑假以来,一批《刑事诉讼法》专家追随陈兴光开启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他们当中,不乏陈教授往昔和在读的博士。他们当中,有的人是官方征求修法意见时必请的专家。 和上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委托专家修改不同,这一次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修改。 如此说来,陈光中和他的弟子们的做法纯粹是“民间行为”。 “一年多来,主要在做这件事。条文起草,反复改,改了五六次。225条,每一条细致到了个别文字反复比对。” 陈学权告诉记者。 人物简介: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1993年10月,受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负责组织中国政法大学有关教授、专家研究起草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完成草案后,参加了论证和修改工作。 他主持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提出的立法建议大部分被采纳。著名的改变有:取消“人犯”称谓——划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明确规定“疑罪从无”。 樊崇义:借“第三只眼”盯刑讯之手 背景:2004年12月(上),本刊以《244名嫌疑人亲历讯问革命》为题,详尽地报道了“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试验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与此有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试验的也拉开了序幕。这一切被统称为“三项制度”。 2006年春天,“三项制度”的试验结果像花朵一样盛开在刑事诉讼学界。 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樊崇义引用了其他学者这样一句话:“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犹如一座大厦,而侦查阶段则如同这座大厦的地基。”至今,至少已有4年时光,他在为重新奠定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地基”而奔波忙碌。 樊崇义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诉讼法专家。 2006年3月30日上午,樊崇义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等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顶尖级人物,以及一些“老外”召集在北京的翠宫饭店参加“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 他笑容满面地和这个打过招呼,又和那个攀谈一番。独自坐着,他依旧神情欣喜——那份欣喜就像在迎接一个新生儿的诞生。 这个“新生儿”,就是他倾注了4年心血的“三项制度”试验成果。 时光回溯到三年前,樊崇义带着他的数名博士生悄然抵达珠海。他选中这个远离政治中心的地方,开启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矛头直指刑讯逼供。 此前,他领导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课题立项成功。他和同事杨宇冠、宋英辉教授等人在东南、中部、西北、东北等地区进行了大规模调研,也曾到欧洲和澳洲实地考察。 2005年,刑讯逼供下的“苦果”李久明案、佘祥林案等接连暴露时,他主持的三项制度——律师在场、全程录像、全程录音的试验正在北京海淀、河南焦作、甘肃白银三地三个公安机关如期进行。 三地分别代表“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如此选择,包藏着他的勃勃雄心——把三项制度写进正在酝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他的目标是,以此遏住刑讯逼供之手。 一个大年初一,他一出门,门前跪着几个上访人。加之他在全国公检法机构有很多朋友和学生,经常会“到下面去看”,对刑讯逼供的情况并不陌生。 在他心目中,“刑讯逼供牵动着国家的安危”。 因而,在试验过程中,他东奔西走,做指导、听汇报、做民警的思想工作、分析解决遇到的问题。“每个地方最少去了三四次,焦作去了五六次。”樊教授操着浓重的河南口音告诉记者。 从试验对象和参与者那里,试验结果获得了认可。 一名选择了“律师在场”的嫌疑人说:“外面传着很多刑讯逼供的事,选律师(在场)对人身安全有保障。”另一名选了录像的嫌疑人说:“有录像,警察就不能打我骂我;没有录像,以后审判,法官看不到(打骂情况)。” 参加试验的警察,也尝到了甜头 ,从不习惯到“离不开了”。一名参加试验的警察说:“对防止刑讯逼供起到了作用,对侦查员也是个挑战。”还有的说:“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相比之下,律师最欢迎这项试验。在参与试验的于云霄律师眼里,试验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对讯问起到监督作用,推动民警办案水平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心理有缓解。” 从录像带上“听”这些说法时,樊崇义的脸上始终挂着笑容。 人物简介:樊崇义,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组成员。他主张废除免于起诉制度、修改第一审程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他的这些主张,在修法时被采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他建议:“在基本原则中增加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保障辩护权等内容;对一审程序的六个方面加以修改;在侦查程序中写进‘三项制度’。” 顾永忠:直接为律师,间接为当事人 背景:2006年2月(上),本刊以《张新亮杀妻疑案》为题,报道了顾永忠为一个普通的三轮车夫担当辩护人,最终使已在看守所被羁押6年之久的张新亮获得无罪释放。 在本刊报道刊发后,顾永忠以此为“教案”对一批年轻律师开了一次培训课。 而在此前,他已经做了一系列培训。这一切都与刑事案件质量提升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关…… 一封俗称“蓝皮”的特快专递到了顾永忠手里,里面装着河北高院对张新亮的无罪判决书。阅过之后,他把两个数字写在了这份编号为[(2004)冀刑一终字第90号]的判决书文尾: 2005年12月10日收到,挂号送达。张被关押6年又40天。 在就张新亮案接受记者采访时,顾永忠言简意赅地介绍了案情后,开始从多个侧面讲“程序问题”,矛头直指“刑讯逼供”。 他是在二审两度发回重审后,第三次审理此案时被张新亮聘为辩护律师的。 “按照规定,‘只有上诉、没有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开庭时首先由辩护方陈述理由,这个案子却让出庭的检察官先举证发言。”他说。他含蓄地举手,请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来开庭,没有得到回应。他再次举手请对方“查阅法律规定”时,一个法官才说:“你先说吧!” “我没想到二审的法官不懂程序。”他说。焦虑之情溢于言表。 说起一些年轻律师的业务素养,顾永忠同样感到焦虑。 因此,作为“三项制度”的主要设计者,他在忙着做相关研究的时候,忙里偷闲在做律师培训。 张新亮案尘埃落定后,他就促成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以此案为“教案”,围绕刑事审判活动中律师介入后,如何会见、阅卷、辩护、法庭质证、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做了一次培训。 他告诉记者,一项加拿大律协对中国律师的培训项目已经在14个地方进行过。“他们每次来都会换一些专家,但在培训时,内容、方法、技巧基本一致。而参加培训的律师,不乏经常在电视中露面的名律师,但大家的想法五花八门,基本东西都达不成共识。”这让顾永忠感触很深。“这就是以往法学院学习、职业培训中系统化训练的结果。而到现在,中国的法学院也没开律师实务这门课。” 我们的律师制度历史短暂。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有了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辩护制度。“包括大律师,都是自学成才,缺乏系统、规范的训练”。而这个制度职能的发挥,要靠两个方面实现。“一方面是律师自身的技能、技巧和经验;另一方面,立法和司法环境,立法上有哪些空间,司法上能否提供保障。”顾永忠说。 采访中,话题由“刑事辩护制度”过渡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 在顾永忠看来,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几个方面—— “第一个需要解决的,是律师在辩护中,有充分的知情权。知道控方的证据材料。”1996年之前,律师介入晚,但可以从法院看到控方的材料;1996年之后,变成了律师不能掌握全部材料,只能看“主要材料”。这造成了“律师辩护难”的问题。 他希望明确律师在审前的地位和身份问题:“律师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多发生在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不叫辩护律师,有人说叫‘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律师’。这个阶段能否收集证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人收集了,被抓了。应明确规定,这个阶段就是辩护人。” 他还希望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一并考虑把《刑法》第306条取消。 由于“越来越强调人权,刑讯逼供的问题接连暴露”,这不仅关涉人权,对“审判机关困扰特别大”——案件审理过程中翻供率很高——翻供的理由,就是刑讯逼供。被告人说刑讯逼供了,法官听不听,查不查? 为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人们想了很多办法:沉默权、看守所中立、控方提供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律师在场等三项制度。 屈指算来,做了整整12年律师的顾永忠所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全部和律师有关。深入采访,就会发现他是直接为律师权益,间接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身为律师的顾永忠从“间接方面”关注这部法律的修改。当时,他关注的问题是“律师在辩护中,什么时间介入”。因为当时规定的时间和国际通行的惯例比,太晚了。有关律师介入的时间问题,“最后通过了,但打了折扣”。 刑事诉讼五大变迁 1.惩罚和保障一样重 刑事诉讼的目标定位,转变了单一的惩罚犯罪的观念,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并重。 2.“无罪推定”渐入人心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正在深入司法实践。本刊2006年2月(上)报道的《张新亮杀妻案》中的张新亮被“疑罪从无”释放,像这样的案件在2005年度河北省的一家中级法院就达10多件。 3.死刑复核权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组建起死刑复核的强大阵容,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也在起草中。2006年4月1日起,下级法院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开始被分散到最高法院新设的3个庭,各庭分别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分区域指导。正式启动全面复核工作指日可待。 4.律师辩护日益重要 在本刊2003年11月上半月《阳光穿透刑辩困局》一文中,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做了详尽描述。“在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共计宣告无罪的28080人”,全部都有律师出庭辩护。 5.彻底告别收容审查 因这项制度的废除,任何公民都不再为没有办理暂住证而提心吊胆;警方难以再因案件查证不力而不明不白地关押公民。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5月上半月刊)

  相关专题:法律与生活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