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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法院首创七段式调解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14: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个基层法院,因为一项具体的业务建设,先是被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肯定,然后河北省高院专门为其记了集体二等功 ,这在该省法院系统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这个基层法院是河北省香河县法院,他们这项“业务建设”的名字是“规范化七段式调解法”。]

  □本报记者郑建峰发自河北香河

  调解息讼,既把诉讼矛盾化解于无形,又在实际上促进了社会和谐,是法院工作的最高境界。但这种“不战而屈人之 兵”的方式无疑是繁琐、耗时耗力的一件事情,各级人民法院都因地制宜,没有一个可比照的规范程序方法。

  各地调解方法探索和“廊坊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停止过对调解方法的探索。

  这些调解法有:河南柘城县法院“五种调解法";陕西三原县法院实施“五心”调解法;山东宁津县法院“三步走” 调解法;福建晋江市法院则创造了“茶桌调解法”。但这些调解法“地方粮票”的痕迹很重,不能摆脱传统调解的非程序化倾 向,这使它们难以供其他法院参照。

  1996年至1997年,河北廊坊市法院系统推出了“廊坊经验”,被河北省政法委在全省政法系统予以推广。“ 廊坊经验”是廊坊两级法院干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总结概括得来的。最初,廊坊中院注重建立县乡村“三级调解网” ,解决了大量纠纷。发展中期,廊坊中院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实现了诉讼内外两个良性循环。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 实施后,廊坊中院随之调整了工作重点,承担起了“规范诉内调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上访申诉,确保社会稳定”的新任务 ,也从此使“廊坊经验”日趋成熟。在发挥“廊坊经验”作用的过程中,廊坊中院创造了“涉案法律规范解释法”等“调解八 法”,并总结出了“五必调”、“六必判”、“四强调”、“三不准”的调解经验。

  廊坊经验“材料”的执笔人就是赵万江。

  “也算是露脸了吧。”香河县法院院长赵万江没有理由不高兴。继获得二等功之后,河北省高院2006年专发45 号文件,给香河法院又记了集体一等功,如果说“廊坊经验”的总结赵万江还是剧务,那么,“规范化七段式调解法”出笼, 赵则是标准意义上的编剧和导演了。

  什么是七段式调解法

  赵万江是2002年到香河县法院任一把手的。据他回忆,当时这个法院“调解率很低,最多是50%的样子。”除 了法官个人的因素,有没有一条可规范的调解之路可走?这种思考使他组织了一个调研课题组,由一名主管民事的副院长牵头 ,各庭室抽派业务尖子,调研小组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深入法庭听审、与调解能手面对面座谈、向基层组织和诉讼当 事人征求意见等,进行反复研讨,归纳、概括、提炼,使之条理化、规范化,7个月的时间搞出了“规范化七段式调解法”。

  在河北省高院《关于为香河县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的文件上,这样写道:“……将诉讼调解分为采集调解 信息、筛选分流案件、推行双向选择、实行调审分离、庭审适时调解、庭后补救调解、确认调解协议七个阶段。‘七段式调解 法’运行以来,提高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实现了调解案件申诉、上访为零的目标,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在今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8月初在京津冀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得到了最高 人民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赵金国在任办公室主任之前是监审庭长,庭审调解经验丰富,是“七段式调解法”课题组的成员并执笔总结经验。他 解释说:这是将诉讼调解规范为七个步骤成为一种程序模式。规范的意义很重要,重要的就在于它有章可循,而程序化并非说 每个调解的案件都必须从头到尾走过整个过程。“从这个上面做出成绩,做成切入点,开展全面工作。”赵万江站在全局的角 度上,如此形容这个方法。

  七段式调解法带来什么

  香河县地处京东,花5块钱从县城就能到北京市,而香河家具城到京津每天都有免费班车。当地的老百姓讲究一点的 看病一般都去北京而不去廊坊。这个地理位置和人民的习惯使香河人更容易和北京产生联系,包括上访。“上诉上访缠诉缠访 问题是比较多的。”赵万江承认。

  香河法院共有干警87名,设9个业务庭、5个人民法庭,辖区共有人口31万多人。“我们这里搭上我只有5个人 ,哪够啊!现在调解力度加大了,我跟兄弟们日夜忙碌。”渠口法庭庭长李宏伟说话的时候一脸疲惫。他准备去磨院长,要求 添人手。“都在要人,不止李宏伟。”赵万江说。调解针对主要是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几乎都是一团乱麻,搞调解几乎像破解 女孩心事一样难。这需要细致,但更需要人手。现在几乎每个庭长见了他们的院长,总会把要人挂在嘴边,香河法院党组初步 准备逐步给每个庭配到七八个人。

  王世富是法院返聘的老审判员,他翻着接案登记簿,一条一条地给记者介绍。“说赡养的吧!”2005年11月2 5日他接了一个父亲告儿子的赡养案。父亲是工厂退休工人,每月拿500多元的退休金,年纪大了身体多病总吃药,而且老 伴是农村户口。要求儿子补贴费用,并且提出在儿子家轮住。由于儿媳妇不惜以离婚回娘家相威胁,儿子一是不给钱,二是答 应可以养母亲,但不养父亲。“我就把他儿子带到调解室,给他念‘醒世箴言’”,老王指的是赵万江编写的顺口溜,分为邻 里篇、赡养篇和夫妻篇:“子不孝、媳刁蛮;弃老人、坏心肝;误下辈,遭耻谈;千夫指,寝难安;情不容,理也偏;坏良心 、要法办……”

  这个箴言牌在香河法院每个法庭的调解室都能见到,每个涉及民事调解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都有印象。“我给他们讲 伦理,讲我们中国人的孔孟之道,主要是给他们分析这样做为什么不对……养儿防老,你也有老的时候……打官司你肯定也打 不赢。当然,开始他的儿子有对立情绪,把老爷子贬得一无是处而自己又高尚无比,还跟我瞪眼……”老王记得这个案子把被 告传过来三次,搭上周六周日,12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

  事实上,法院调解的范围都是以民事为多,赡养、打架、离婚等占了很大比例。调解庭庭长于向辉从民一庭民二庭审 监庭一路做过来,依然是干老本行的感觉,到这个庭主持工作才5个多月,属下除了王世富,还有王海波,都是调解能手,其 中王海波还是2003年全省法院系统指导民调工作先进个人。这三个人,构成了香河法院调解庭。它的受理范围主要针对香 河城区,除了民事案件,商事案件标的额定在5万元以下。调解时限定为20天,20天之后无果,就把案件转到立案庭。

  爱生雅(香河)包装有限公司是一个外商独资的企业,公司总部在香河的安平镇。公司行政部主管姚文焕,是200 4年诉山东力诺集团拖欠购货款案的原告,“2002年我们跟对方公司已经没业务了,但他们还欠我们8万多块钱,如果不 起诉就过了诉讼时效了。”在安平法庭起诉的时候,姚文焕就做好了持久战的准备。

  姚文焕没想到的是,能在10天内就要到钱,“发传票去一次,开庭一次,执行再去一次,至少要三次”,安平法庭 的审判员王建军等和他一起开车去济南送传票,1000多里的路程,连去带回办事一天。没想到法官千里调解就全齐活了。 封账户、找当事人、送传票、做调解,这一连串的动作让姚文焕眼晕。经过王建军的调解,被告当场支付,原告方自愿承担诉 讼费。

  “七段式调解法”带给香河法院的,除了顺利清理掉十几年的数百件积案,就是先后接待了全国各级来观摩取经的4 8家兄弟法院。

  专家评析七段式调解法

  香河县是廊坊市辖区,香河县法院的做法也始终被廊坊法院系统关注着。马文静才从永清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到执 行局任综合科科长,参加工作14年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基层法庭工作。对于民商事调解是轻车熟路的,“我应该算是有经验的 。”他笑着说。对于香河的七段式,马文静认为不应该有固定的程序。“其实能否最终调解成功,主要看法官的法律知识和社 会经验,并非在于程序。比如一个案子,接案法官一看卷宗,接触当事人一次,法官基本上就可以在心里拿出个大概。说实话 ,不能判就没法调。当庭举证辩论,有经验的法官马上就知道这个案子判决结果是什么。经验少的法官开几次庭,也调解不成 。关键是法官从始至终都不停地发现双方的契合点。”聊了一会儿之后,他又把看法辩证回来,“全国各法院对于调解,都是 各打各的牌,从这个角度上说,据我狭窄的观察面,香河的七段式还是有牛的地方,牛就牛在它唱的戏是‘整出剧’,大家可 以套用。”

  司法部就调解问题专门组织了一个部级研究课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教授韩波就是课 题组专家之一。他更愿意从东、西方诉讼理念的角度去看各类问题。现在他接受的课题使他很兴奋,他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与生效,标志着诉讼调解制度“复兴期”的到来。

  韩波认为,调解与审判相混合,情理与法理相交叠,是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的特征。这种传统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的经 济、文化、人际关系有着内在的契合性。这种传统构成东、西方诉讼文化分野的标志。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调解型 ”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受到普遍的质疑和诘问,诉讼调解成为与非专业性司法、审判者的低水平、程序的虚无乃至法律的“隐身 ”相等同的概念。诚然,传统调解的确是有其与市场经济时代不相协调的缺陷。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基本 上是沿着否定诉讼调解、效仿西方国家诉讼程序文明的路径展开的。完全否定诉讼调解是矫枉过正的。

  既然是复兴,就不能倒退回传统诉讼调解的老路上,只能是在新环境下的再生。这就需要重新认识和评价诉讼调解的 价值和功能、重新设计诉讼调解的程序和重构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从这个角度上,韩波赞赏也肯定河北省法院系统推出的“七 段式调解法”。

  关于赞赏,韩波以学者论证的习惯郑重地摆出了具体四个方面:

  第一、将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提高诉讼调解效能相结合,克服了传统调解的非专业性倾向;对于强调调解是否就是回到 非专业司法时期的质疑,是极好的回应。

  第二、在程序法治意识的指导下,进行的“七段式调解法”程序严谨、设计精巧,是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克服了传统 调解非程序化的倾向。

  第三、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七段式调解法”在案件分类处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取消审判人员的调解者和审判者的 双重身份,将调解与判决两个程序、两个权力的行使相分离的主张进行贯彻。

  另一方面,“一事一证,一证一认,一事一辩,一事一调”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庭后补救调解是否符合诉讼法 理,有待进一步验证和思考。

  如此,香河法院出的这张牌是否给其他法院的调解规范提供了借鉴意义呢?(本版摄影郑建峰)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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