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艳:高法关于认定毒品的答复应予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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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0:01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赵春艳 贩卖毒品(氯胺酮)时当场被捉,人赃俱获后却难以定罪。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 问题的答复》说,“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时才构成犯罪。(5月14日《检察日报》)
笔者认为,高法研究室的这个答复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原意,属于解释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说:“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 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依据该答复,贩卖氯胺酮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多次贩卖或贩卖数量较大的情节,但是 到底什么叫数量较大,该答复并未说明。一个极其模糊的“数量较大”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混乱,各地不得不“各行其是” ,譬如江苏省《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数量较大”是指“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所以,在江苏的毒品贩卖者掌握了一个“原则”,每次交易不超过2千克。 此外,更重要的一点是,高法研究室的这个答复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原意。刑法第347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且刑法还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氯 胺酮已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因此,贩卖氯胺酮无论数量多少都应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法》规定,高法研究室的这个答复应当予以撤销。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