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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拍卖毛泽东画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14: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魏文彪

  悬挂于天安门城楼的毛泽东画像母本将要拍卖的消息传出后,网友与时评家的意见分为截然对立的两种。有的疾呼“ 应该立即制止拍卖毛主席画像”,有的则提出“公众应理性面对毛泽东像拍卖”,认为“唯有领袖情结不再成为一部分人心目 中难以割舍的情感时,才能彰显我们这个社会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的进步”。

  后面这种意见固然有其现代思维与观念更新层面上的意义,但是无论是两种意见中的哪一种,都忘记了从法律的角度 进行分析,这不能说不是一大缺憾,也是身处法治社会中人不应有的“疏忽”。

  这幅毛泽东画像的来历是这样的:1950年为庆祝建国一周年,中央有关部门从全国美术院校召集了30多人进京 ,画马、恩、列、斯、毛、朱、刘、周等领袖像,最后,张振仕的作品通过审查,成为中央圈定的绘制毛泽东像的“专业”画 家。

  因此,张振仕绘制毛泽东画像完全属于职务行为性质,而非其个人的“自由创作”。既然是一种职务行为,那么按照 合理的推测与猜想,有关部门在毛泽东画像完成并被选用后,肯定向原创作者支付了相应的报酬或者在政治上给予厚待。因此 ,其所绘制的毛泽东画像的

知识产权就应归作为委托人的有关部门所有,起码不应由张振仕个人独享。在这样一种产权归属情 形下,如果未经作为知识产权拥有人的有关部门同意,即将毛泽东画像母本拍卖、出售,无疑涉嫌知识产权侵权。

  应该看到,中央有关部门向毛泽东画像创作者购买的并非仅是“一张画像”,而是毛泽东画像整个的创意与设计,所 以,在未经得有关部门同意情形下,只要是按照母本原样复制画像,都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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