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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盼《社会救助法》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7:27 观察与思考

  连日来,一个叫文文的男孩的生命,牵动着无数杭州人的心。

  5岁的文文在玩耍的时候不小心掉进了生石灰池,结果,全身80%深度烧伤。躺在医院里奄奄一息的文文,急需5 0万元的治疗费来挽救生命。但是,面对这“天文数字”,来自安徽的生活原本就十分窘迫的文文父母只能以泪洗面。于是, 媒体发起了为文文捐款的倡议,善良的人们纷纷解囊相助……

  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画面。可转念一想,总觉得“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如果,没有好心人捐款;如 果,所捐的款达不到医院的要求;如果,凑足钱的时间晚了几天,难道可怜的文文,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

  不久前,央视播出了一个专题片,讲的是山西太原市郊一个先天截瘫,又不幸身患重度褥疮18年的姑娘张艳枝,在 杭州一个残疾人办的“站起来”网站的帮助下,几经周折,终于获得了包括许多残疾人捐款在内的2.4万元“救命钱”。南 京一家

医院为她做了手术,她获得了第二次生命。故事最终以“大团圆”结束,观众颇感欣慰。然而,很快,同样是“别有一 番滋味在心头”……在长达30分钟的故事中,至少有两位重要的似乎是不该缺席的缺席者:一个是社区的或者是乡里的“政 府官员”,二是其他“专业”的社会救助组织。如果,没有杭州几个残疾人的矢志不渝的关注;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又是 媒体),病入膏肓的张艳枝就只有在一贫如洗的家中,默默地等待死神的召唤了。

  此类来自民间个人的救助,是感天动地的;同时,也是极偶然的并且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在中国尚有2365万老 百姓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有2亿老百姓每天的生活费还不足1美元,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救助和抚恤。

  这就引出了一个话题:我们的社会亟待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这绝对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关系。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至少要有“四个轮子”:社会救助(面向买不起保险的贫困者的最低层次社会 保障)、

社会保险(面向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的基本保障)、社会优抚(面向特殊群体的特殊保障)、社会福利(面向全社会 成员的最高层次保障)。“四个轮子”都转动自如,我们的国家必然祥和安泰。

  这是个自古以来政治家都明白的道理。《周礼》所记“治国安民之策”即为:“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 富”;汉宣帝设立“常平仓”,历代皆效仿而行;清乾隆多次强调“赈恤一事,乃地方大吏第一要务”。

  再看国外。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专门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1531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由政府救济贫民 的法案。到了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问世,该法把社会救济由传统的慈善救济变为确认社会救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的 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并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救济贫民的措施和方法。法国早在17世纪就创办“济贫院”救济贫 民,1893年制定《医疗救助法》,1956年将各种单项社会救助规定综合成《家庭及社会救助法典》。日本于1932 年颁布《救助法》,救助的项目包括:生活、医疗、教育、住宅、分娩、谋生、安葬等七项救助。

  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社会救助法》。当然,我们看问题应该是“历史的”。新中国诞生以来,历经战乱的中国 已是千疮百孔。据当时统计,1949年全国急需救济的群众达5000万人以上,超过当时总人口的10%。后来又经历了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国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在这样的困境下,所谓的社会救助,只能是最低水准的,如对“五 保户”的救助,甚至还有相当比例的“五保户”得不到救助。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出台《社会救助法》似乎是不现实的。但今 天,我们完全可以说,人均GDP已经达到1700美元的中国,现在已经具备了出台《社会救助法》的条件。我们应该改变 这样一种司空见惯的情况:老百姓一旦陷入生活的绝境,依靠的往往是人们的良心发现而进行的有限的施舍。当然,在发生自 然灾害有大批灾民需要救助的时候,国家的应急救助基本上还是到位的。

  现行的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这种权利应该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些好心人的“施舍”,或者是政府有关部 门的“施恩”。我们需要的是法律的基本保障。也就是说,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在宪法的保护下,自然而然地,或者是理所当 然地处在一个“社会救助”的系统中。不管发生什么,我们都应该是安全的。因为,我们“不相信眼泪”,我们相信的是法律 。此外,民间的自发的捐助,也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出大头(有专家测算,国家每年大约需要统筹450亿元左右的救助款项 ),民间出小头,这样,我们的“社会救助”资金就有了保障。

  回过头来,再看看文前所讲的两个事例,我们希望它出现得越少越好。说真的,这种故事的出现,应该是对我们文明 社会的一种“羞辱”,它折射出的是我们“社会救助”的缺损。

  所幸的是,我们的党和政府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高度重视。例如,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民政部也在日前向公众透露:已启动了《社会救助 法》的立法工作。

  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应该不会太久了。

  主编邹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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