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将给欺诈者痛下猛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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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0:12 南方新闻网 | |||||||||
受访: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部副主任:陈剑 采访:本报记者 沈颖 时间:2006年6月23日
记者:汽车究竟属不属于生活消费品? 陈剑:对于生活消费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是可以的,但关键在于不能随意解释“消法”的适用范围。立法中,对生活 消费品没有详细列举一般的和奢侈的之分,只要是用于生活的、非经营性的,都受“消法”保护。如果说汽车不是消费品,那 么珠宝、裘皮大衣等高额商品是不是消费品? 记者:那么,你对法院的判决如何看待? 陈剑: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2003年9 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 》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 居民消费从结构上看,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各种生活必需品为主的生存型消费;二是以文化、科技、艺术、教育等精 神消费为主的发展型消费;三是以娱乐、舒适、旅游等需求为主的享受型消费。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内容在不断变化 ,从最初的缝纫机、自行车,到后来的洗衣机、电视机,再到商品房、汽车、旅游等新兴消费领域,各种原本昂贵的消费品正 进入寻常百姓家。商品的种类、价格不是衡量是否生活消费的判定标准。 记者:在汽车领域出现欺诈行为,是否应按照“消法”第49条,做双倍赔偿? 陈剑:“消法”与合同法、民法通则最大的不同是,没有对消费者有特殊的保护政策,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如果构成 欺诈,“消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只是补偿损失,而是惩罚性质,要进行双倍赔偿。“消法”第49条是消法中最闪光的条款。 持“汽车不是生活消费品”的论调实质,就是想逃避第49条的惩罚。 记者:中消协如何看待“汽车不是消费品”的论调? 陈剑:究其本质来说,这种论调和以前讨论的“商品房是不是消费品”如出一辙。“消法”实施12年,确实有一些 值得争议的话题,最早的关于教育和医疗是否适用“消法”等。一些人认为企业是国家的纳税大户,要让行业发展就要让一部 分人——消费者先付出代价。真正为国家税收作贡献的是消费者,过多考虑部门和行业利益不仅可能导致司法不公,也会使人 们对法律尊严、司法体制产生质疑。如果司法不能给欺诈者痛下猛药,欺诈行为就会像传染病一样,到处肆虐。 这是一次本不应该发生的讨论,就像一个地震,把社会上累积已久的矛盾爆发出来。最早这种观点从商家口中说出, 是逃避“消法”的借口,但如果法院如此判决是危险的。观点之争的背后,实质是利益之争。当越来越多的内容已经纳入到消 法调整的范围后,有人不断的抗争,试图逃避“消法”的制裁,这种苗头如果持续下去,会把整个“消法”的立法基础破坏。 中消协发表观点是对“消法”的捍卫。我们期待最高法能够就“消法”,特别是第49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 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这将有可能平息这种不必要的争论,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诉累。 来源:南方周末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