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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优先是交通文明精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5:54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童大焕

  看到《新京报》上一则时事漫画:机动车礼让行人有“牌”可循,我自然是要拍手称快的。该漫画说:机动车在斑马 线上抢行将可能被罚款100元,这是沈阳市首次设立的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标志所带来的变化,据称,这样的标志在全国尚 属首例。标志安装在没有信号灯的斑马线上,上面除了一个醒目的“停”字外,下面还标注了“让行人先行”的字
样。

  人们一定还记得,已经被废止的“撞了白撞”也是源自沈阳。沈阳市政府1999年9月10日颁布的《沈阳市行人 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 ,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我无意于为乱穿马路者辩解什么。城市文明当然少不了出行文明。但从“撞了白撞”到“礼让”行人,我看到一种文 明的转变所要经历的路程,未必如我们想象的那么遥远。

  但对于沈阳市眼前这个“首次”,我的郁闷还是大于欣喜。机动车“礼让”行人难道仅仅是有“牌”可循?在行人与 机动车的“对抗”中,人是绝对的弱者,难道强者对弱者的让步不是出于法律的强制而是出于司机的“礼让”?不是的。且让 我原封不动地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 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 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对行人根本不是“礼让”问题,而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行人优先的问题。以上 法律条文已再清晰不过地表明:行人优先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髓。若机动车司机没有遵守相应规定,则无疑已是违法 行为,交警部门有责任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予机动车司机相应惩罚。

  然而事实是,许多机动车在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上横冲直撞,即便有红绿灯的路口,在行人绿灯的条件 下,大量右拐弯的机动车也照样目中无人甚至加大油门和行人抢道。沈阳市“首次立牌”并祭起罚款的大旗更是表明,尽管道 交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有余,对行人在交叉路口或人行道上的路权捍卫,在全国范围内这还是第一次、 且只在局部地区开始被不打折扣地执行!而此前,基本上是在出现行人被撞死撞伤后有关部门才站出来“善后”,而那时,一 切都为时已晚。

  一位经常开车的朋友在他的《每个人心中都住着一个魔鬼》中写道:“昨天中午我从斑马线过马路,一辆中巴风驰电 掣地直冲我撞过来,如果不是我赶紧一步跳开,现在我应该躺在医院里,而没有机会写下这些文字。我怒视着那个司机的背影 ,心里诅咒着。我猜想,大概他吃准我会闪开并且腿脚够利落,所以根本没有减速的意思——我就欺负你了怎么着?我分明看 见魔鬼负在他的背影上。那么我呢,我后悔自己心里的诅咒吗?不,如果我够浑嗓门够大,我会冲着他的背影吼叫。可我毕竟 是个书生,不习惯在街上大声说话。我心里也有魔鬼,只不过尺寸看上去要小一些,而已。”

  我不相信任何一个司机会为了几秒钟的抢行而和一个生命过不去,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之下,路权竞争中的 强势心态和侥幸心理会使其中不够谦卑、修养略欠的人倾向于放纵自己心中的恶魔。而一万次的侥幸心理亦必会有万分之一难 以挽回的悲剧!

  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比率)上看,中国的交通事故伤亡都已是耻辱的全球之最。我相信中国的汽车文明必 须从捍卫人行道的权利和尊严始,这也是维护道交法的尊严。我呼吁全国的交通警察都学一学沈阳同行,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 责任,切实维护生命的权利和尊严,把人们心中的魔鬼拦截、扼杀在萌芽状态。(作者系《中国保险报》评论主编,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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