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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司法权威的社会将很糟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0:24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黄静案是社会各界极其关注的案件,7月17日,本报就黄静案案中涉及到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媒体与司法关系等话题分别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陈卫东,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授张卫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勇,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黄瑚。

  本报记者 吕明合

  实习生 龙玉琴 王晓莹 潘晓凌

  错案是司法的副产品

  记者: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为什么会激起如此巨大的社会情绪?

  陈卫东:此案并不复杂,可能是因为被告人家属在当地有特殊身份,使人们很容易将案件与司法腐败联系到一起。而且中国人历来同情弱者,这么一个年轻美丽的女孩非正常死亡,加上媒体的介入,从而引起更广泛的关注。

  如果说此案复杂,主要是在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的认定上,多个

司法鉴定之间互有矛盾,以致被害人死亡原因不确定,而这是为被告人行为定性的关键。

  王涌:一般人对“黄静案”的一审结果都会觉得不公,主要是觉得黄静死于非命,却无人承担责任,这种结果难以让人接受,让人觉得有司法腐败在其中。

  记者:从专业角度看,对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否满意?是不是错案?

  黄瑚:我个人认为,司法自有它的一套程序,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即使法律并不怎么完美,甚至有问题,但在修改法律之前还是要求司法工作者依法办案,不能回到当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老路上去。

  黄静案的审理一拖再拖,很明显,司法部门受到舆论的强大压力,他们应该清楚,若宣布姜某无罪,网络必将再掀喧哗。但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其无罪,其做法无可指责,对他们而言,只能重证据,并根据这些可以认定的证据作裁决。

  陈卫东: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案子。我们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2004年,陈卫东曾与高铭暄、赵秉志、樊崇义一起出具)里得出的结论是姜俊武有罪,黄静的非正常死亡与姜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我依然坚持以前的观点,但是,我尊重司法机关的无罪判决。

  什么叫错案?与民意不同就是错案吗?如果仅从实体上讲,法官根据自己内心信仰,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看法,判决结果可能就不同,这也是实体法的相对性。我一直有一句话——“错案是司法的副产品”,是司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是人就有犯错的可能,不能把错案简单等同于司法腐败。

  此外法律条文规定有弹性,如3到7年的量刑,那究竟判3年对、7年对还是5年对呢?认识判决的公正性,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机统一,当实体和程序发生冲突时,程序应当优先,我们首先要保证程序的公正,才能进一步保证结果的公正。我国是世界上再审最多的国家,司法判决改来改去,公众还怎么相信司法呢?

  司法权威下降会导致严重后果

  记者:从此案看,没有赢家,司法的公信力尤其受到影响,是不是如此?

  陈卫东:确实,从此案来看,另一个受到伤害的是司法公信力,判决一经媒体公布就引起网民强烈争议,而司法是公正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司法公信力的降低会导致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心的丧失,这是很可怕的。

  张卫平: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一方面和某些法官素质有关,进而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另一方面,我们的审判机构受到很多干扰,这个问题还需要充分探讨。

  记者: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陈卫东:真正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一要营造社会气氛,即法官独立判案,借鉴国外的终身制、高薪制等;二要提高法官素质,降低错案率;三要改进公众观念,要告诉大家,错案的存在,有一定必然性。对司法机关来说,今后也不能再做损害法律公信力的事情了,像刑讯逼供、不做司法鉴定就定案等办案方式必须改变。

  记者:司法权威下降会导致什么后果?

  王涌:司法权威下降是非常可怕的,会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当政府的公正性、正当性遭到质疑时,整个社会受到的损害非常大,一旦社会某一部分出了问题,必然引起大面积连锁反应,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张卫平:司法公信力下降意味着法治不能充分实现,很多问题不能按照法律框架来解决。我们现在有两个约束机制,最基本的要求是守法,而高一点的就是道德层面的约束,目前这个层次并没有那么强的约束力,倘若我们再丧失法治权威,我们的社会必然陷入混乱。

  媒体不应评论未结案件

  记者: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案子中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陈卫东:从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角度看,司法实践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非常明显。如刘涌案、

宝马撞人案、佘祥林案中,媒体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面媒体的报道使公众对案件形成认知,但另一方面这种认知是建立在公众并未真正了解案件、了解法律的基础上,缺乏充分的理性,它不仅影响了公众,也影响了司法机关,进而影响到决策层,又影响到判决。

  当然,在法治不完善的条件下,舆论监督是需要的,但媒体介入案件也要讲究方式,特别是案件还未经过审理就发表评论,把记者的观点当案件结论散播到社会上的方式绝不可取,这种先入为主的方式容易对司法审判造成不利影响。

  记者:黄静案能够激起如此巨大的公众情绪,媒体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王涌:撇开司法机构方面不谈,专就媒体来说,确实存在值得反思的地方,我认为中国应有对新闻报道进行规范的办法,把一些规矩定下来。

  张卫平:案件没有终审时,媒体最好不要介入,即使作报道,一般也不宜作评价,可以探讨案件有哪些问题,可以提出问题,但不要对此作评价。审判结果媒体应该公布,如果民众对此有质疑,可以借助媒体形成舆论压力。

  在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报道倾向于错案和腐败,而对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却关注过少,很多时候甚至形成了新闻审判。要知道媒体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作为案外人,评价案件时应小心谨慎、公正客观。

  黄瑚: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在传统媒体上大量存在,但记者在报道正处于审理阶段或尚未有定论的案件时,已经形成规范的限制和比较清晰的底线。但某件事或某个人一旦在网上激起民愤,局势往往不在所有人控制范围之内,且网民对当事者(受害者与伤害者)的同情和讨伐往往逼向两个极端,比如,网民们赋予黄静以受难圣女的形象;而对于姜某,则把他描述为冒犯圣女的嫌疑犯,而号称将其作为活体祭品。

  判决要有说服力

  记者:但是,我们应该如何看民意对司法的干预?

  王涌:我们不能片面地说网民的激烈反应不理性,因为不能要求民众像法官一样,民众的理性只是与法律要求的理性不同,理性的方式不同而已。很多法律上认为不理性的质疑,在我看来恰恰是非常合理的。

  张卫平:“民意”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官可以不理睬舆论,但要求法官的判决有说服力,能回答各方质疑,尤其是控方质疑,民众自然不会纠缠不放。

  当民众意见与司法审判不一致,如刘涌案,民众认为不杀刘不足以平民愤,这就要看你是愿意维持民意、放弃法理还是愿意坚持法理、对抗民意呢?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司法策略的问题。

  司法与民意一定会有矛盾,关键是司法体系把什么放在首位,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判决时必须考虑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影响。

  司法机关也有需要检讨的地方。它不应关心媒体怎么说,而应关心按案件本身来进行判断,对于公众关心的案件,尤其要注意实体与程序的公正,在其判决书中应对各方面一一做出回答。而黄静案就没有做到这点,这也是公众对判决争议很大的原因之一。在我看来,黄静一案,回答民众的疑问,平衡各方观点,即便用上十万字也并不过分。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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