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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发现“阴阳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2:3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员、同一个文号,但判决的内容却大相径庭

  □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冯伟祥发自浙江绍兴

  判决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最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发生了一件堪 称“阴阳判决书”的怪事:同一案件中,被告方所持的同
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居然大相径庭,也就是有两个不 同的版本。

  近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撤销越城区法 院原审判决,发回越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纠纷顿起

  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高志龙,被告冯永祥。前者系渔场承包人,后者经商,两人素不相识,且一直无任何 纠葛。那为什么会对簿公堂呢?这要从高志龙的合伙人高阿良与冯永祥的岳父陈福林之间的纠纷说起。

  高志龙与高阿良等人共同承包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豆姜水产大队上长四江鱼场一处。陈福林(今年64岁)从200 4年起向镇政府承包豆姜东片清理水草项目,河面水域涉及11个村。高阿良承包的上长四江渔场,不是陈福林所清捞水草范 围(陈福林的清捞范围是下长四江)。据陈福林反映,2005年8月5日早上,高阿良当着他的面又向下长四江拨草。他忍 住气好言相劝,谁知高阿良不仅不认错,反而开口骂人,双方为此发生口角。

  同月14日上午,陈福林与女婿冯永祥等人来到渔场内,欲找高阿良理论。见高阿良不在,遂将渔场里一艘船开到村 委旁的河边,临走时留言要求高阿良到村委办公室来解决纠纷。村负责人得知后,对陈福林等人将船开来的做法予以批评。当 天下午2时多,陈福林及冯永祥等人去渔场归还船只,一些村民也自发一同前往。到了渔场,不见高阿良的踪影,两只狗从舍 棚窜出来,冯永祥见势不妙,遂顺手拿起旁边的几只碗砸过去,又操起一根棍子对准狗一阵猛打,把一只狗打死了。关于后面 的情况,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高志龙一方说冯永祥踢伤了高志龙,另一方说冯永祥与高志龙没有碰到过。

  对簿公堂

  2006年4月11日,高志龙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将冯永祥告上法庭。越城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安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志龙诉称:2005年8月14日下午,被告的丈人陈福林和被告等人赶到渔场,被告公然对原告实施殴打。 原告受伤后经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肋软组织挫伤,共花医疗费2085.04元。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判 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781.12元。

  被告冯永祥辩称:当日下午去归还船只,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不存在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

  原告为证明诉称被告殴打原告事实,申请法院向马山派出所调取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

  “阴阳判决”

  5月29日,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茹国钢律师(冯永祥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从越城区法院签收了民事判决书(两 份)。嗣后,冯永祥吃惊地发现:法官居然在同一案件中制作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阴阳判决书”。

  据冯永祥介绍,发现判决书中的蹊跷纯属偶然。那天,他为上诉事宜到茹国钢律师处,拿了一份判决书翻阅时,觉得 判决内容与茹律师电话中讲的不一致,经与另一份判决书相比较,大吃一惊:两人所持判决书内容大相径庭。

  对比同一文号的判决书,内容存在天壤之别的一点是,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一份判决书中是“本院不予 支持”,而在另一份中则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2005年8月14日下午被告殴打原告致伤事实成立。

  两份判决书均为7页,变化在第6页判决理由部分开始出现。以下引用其中一份判决书原文:“由于被告系因其岳父 与高阿良之间的纠纷迁怒于原告,无故殴打原告致伤,理应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 费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因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永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高志龙医疗 费用2085.04元、误工费479.61元、交通费36元,合计2600.6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落 款时间是2006年5月20日。

  另一判决书则是不同内容:“由于被告系因其岳父与高阿良之间的纠纷迁怒于原告,无故殴打原告致伤,理应向原告 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理 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永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高志龙以书面形式作出道歉。道歉书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认可。二、……三、……”(注:第二、三项判决与前面所 述一份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同,故略。)落款时间是2006年5月12日。

  人们不难发现,这两份判决书,判决主文部分判项分别为三项和二项,区别在于有否“道歉”内容的判项。令人匪夷 所思的是,这两份同一文号、内容不同的判决书,都清晰加盖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核对章和院印,而且同时送达被告方 。

  实际上,“阴阳判决书”另外还有同样的问题。如,第二页第5行“被告向原告医疗赔礼道歉”、第6行“判令被告 立即赔偿原告移调费”。这种差错错得十分离谱,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冯永祥对这两份“阴阳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都不能接受,已于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绍兴中院否决“鸳鸯判决”

  发生在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的“阴阳判决”事件,与严肃的法律开了个不小的玩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7月1 2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撤销越城区法院原审判 决,发回越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7月27日,冯永祥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采访时平静地说,希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吸取教训,重 新审理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是什么原因使独任审判的法官对同一个案子制作了两份内容大相径庭的判决书?“阴阳判决书”又是如何顺利出笼的 ?至今还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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