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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骗贷为何屡屡得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47 小康杂志

  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华运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邹庆借开发森豪公寓之机,以不同方式从不同银行3次骗取近8亿元,竟无一失手。

  ★采写/《小康》见习记者 张蕊

  直到在法庭上,华运达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邹庆还是觉得自己很委屈,他
认为如果不是自己投资失败,资金无法到位,也许现在早就还上了贷款。他还说自己一开始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此事应作为经济纠纷处理,而不是刑事犯罪。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邹庆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在没有履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职员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虚构开发项目森豪公寓的

商品房销售,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法,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6.4亿余元。

  另外,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于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以同样方式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1.07亿元。

  2006年7月10日,这起轰动全国的京城最大假按揭骗贷案连审6天后暂告一段落,法院将在2006年10月宣判。

  虽然目前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已经暂时结束了,但让公诉人最担心的却是,中行北京分行损失的贷款本金可能最终白白流失。“因为即使森豪公寓被拍卖,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其拍卖所得也未必先归还中行。”

  他们是这样骗贷的

  庞某是森豪公寓257名“买房人”中的一员,他在接受调查时说,2001年5月,刚从狱中假释的姐夫余建三说,他们公司已在银行抵押了一栋楼,正筹集人假扮业主购房,然后找银行做按揭贷款,想借庞某的身份证贷款。

  庞某当即表示,他自己并不想买房。余建三劝说,房子并不归庞某所有,只是借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日后这笔贷款也由华运达公司来偿还,庞某不会担任何风险。禁不住余建三的再三劝说,庞某最终借出自己的身份证。因为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费,他还答应找更多的朋友。随后,庞某又将几个朋友拉进来。

  一年半内,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就通过手下员工的关系网召集到了257名“购房者”。这257名“购房者”均非百万富翁,很多是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年轻人。

  就这样,搜集到大量身份证后,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开始伪造购房按揭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均由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盖章后封装。

  按规定,银行发放房贷首先要通过律师的资信审查。森豪骗贷案中,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委托了孔卫东和战军两名律师负责对购房按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但他们“并未发现”数百名借款人的资料均是伪造,便出具了161份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均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这些内容失实的意见书后来成了他们成为被告的最有力证据。

  接到孔、战二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中国银行内部再次对这些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但也未发现问题。

  在正式发放贷款前,银行还要与业主当面核对购房按揭合同的细节。2001年8月,庞某与朋友一道被通知来到华运达公司办公室,在开发商的安排下,排练即将到银行进行的面签过程。

  “我们每个人都领到一张小纸条,公司让我们尽快将上面所写的内容背熟悉,”庞某称。小纸条上写着他们所“购买”房屋的门牌号、总价以及首付款金额,还有为购房者提供假收入证明的公司名称。在庞某的纸条上,他变成北京祥亨商贸有限公司高管,月收入3万多元。“我纯粹是在为余建三工作,他承诺给我2000元好处费。”

  熟记小纸条上的信息后,庞某和朋友被华运达公司用车分批送到中行北京分行。在一间办公室里回答了银行工作人员的问话,他们通过了最后一关—银行的审查,接着庞某在购房按揭合同上签字,工薪收入的他在中国银行贷到了数百万的房贷。

  在同行的“购房者”中,庞某注意到一位叫刘建军的申请材料的造假程度比他还邪乎,在材料上,刘建军是一名医药公司销售经理,月收入高达6万多元,而其真实身份却是一名身患残疾的无业人员,每月靠领取城市低保金维持生活。

  如何定罪尚属未知

  这起巨额的骗贷案到底是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一直是大家关注的话题之一。作为华运达公司的辩护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刘汝忠律师认为,目前政策环境下,民营企业的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因此许多

房地产商为获得长期的贷款,就经常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即借用多位卖房者名义办理几十年期的贷款,而只要在房地产商有足够的实物抵押的情况下,银行一般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借名贷款即使出现未能及时兑现,也属于民事纠纷,不能上升为刑事案件。”刘汶忠说,邹庆若被以目前的合同诈骗定罪,以其5亿元以上的数额,极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财产全部没收。

  但按照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前的合同诈骗罪项比,该罪名取消了“非法占有”等主观方面的限定,该项罪名的处罚年限为3至7年,并处罚金。刘汶忠称,在新旧法律共存的情况下,根据“从轻原则”,邹庆很可能被依照上述新法条判决。

  2006年7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委托律师的涉案情况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两名律师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但两名涉案律师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孔卫东在法庭上强调,由于律师没有调查权力,所以自己只进行了书面审阅,而非实质性审查。他还说审核并没有规定标准,也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所以自己只能按照常规理解进行。另一名律师战军则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不能导致严重后果。并且还称,自己的所有工作都是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不是自己能决定的。

  而华庆公司的辩护律师则透露,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和银行的律师其实早知晓骗贷一事。银行在接收第一笔月供款时就发现钱是从华庆公司的保证金中打入的,而非从个人账户。当时他们也曾向银行高管反映此事,而银行领导却未停止放贷。律师曾注意到购房者中不乏20岁出头的年轻人。

  假按揭比比皆是

  因为媒体提前曝光,中国银行在7月2日匆匆公布了北京“森豪公寓”6.4亿元虚假按揭骗贷大案。

  面对巨额骗贷案,业内人士和专家坦言,在房地产业内假按揭普遍存在,早就不再是秘密了,此次森豪案件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据一些商业银行的内部调查,假按揭风险已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危害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尚教蔚研究员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自2003年6月央行121文件出台以来,各家银行都收紧了对房产开发商的贷款,房产开发商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采用这种假按揭手法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并有上升趋势。

  尚教蔚指出,假按揭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不法行为及银行内部管理及操作不到位造成的。就银行方来说,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不良率低,各银行都将之视作优质业务,往往门槛降得很低,银行审查也不严格。可以说,银行“内外勾结”和“内部管理糟糕”是假按揭案涉案金额如此巨大的主要原因。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地产业权威人士告诉《小康》,假按揭在业内是一种很普遍的“融资方式”。“为什么现在一些楼盘一旦有业主不还贷,开发商就主动接过来还贷?因为开发商害怕被查假按揭。”该业内人士对邹庆的评价是:“只能说他命不好。”

  该人士指出,假按揭在地产圈已是一个潜规则。银行或多或少也知道这个事情,但看到开发商出具的交了首付的发票,银行依然会把钱贷出去,也就是把剩余的钱打入开发商的户头,很多的开发商就是靠这样的手段在进行资金的周转。而银行的贷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则是由开发商自己承担的。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真的要买房子了,那开发商就会告诉真正的购房者,他们和以前买房子的人已经解除了合同,这个房子现在是可以出售的。房子理所当然就会卖给真正的购房者,按揭也就开始由真正的购房者来承担,这个“洞”自然而然就会被堵住,但如果一直没有合适的购房者出现,那洞就会越来越大,最后导致开发商也无法将其掩盖住了。华运达房地产公司正是这样才露出了马脚。

  银行内控是首要

  那要如何防止假按揭现象的发生呢?法典旗舰律师事务所王良律师指出,造假者和渎职者、滥用权力者屡有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违法的成本太小,他们进行风险和利益的比较,得出违法成本小、守法成本大的行为准则,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规则的缺失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树立起只对少数人不对多数人负责的理念,使造假大行其道。

  “我们在追求其责任时,往往以行政责任取代其他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徒具形式,刑事责任过分轻缓,这种情况必须纠正。要严格落实贷款责任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王良同时建议,由银行监控贷款资金走向,作为借款人有权知道其借款是否真正用于建房,但其行使知情权的能力有限,可以通过银行来监控,银行通过对开发商的账户了解资金的去向,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以防损失扩大。

  也有专家指出,堵住假按揭还是要从银行自身入手,即便是优质业务,银行也应该加强审核,尤其是对负责审批按揭贷款的相关职员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  

  针对个人住房贷款开办时间短、风险逐渐显现、客户分散等主要特点,银行及监督管理部门,既要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又要灵活的、不定期的检查、稽查。同时对违法行为,给予重处重罚,彻底打消员工的侥幸心理。首先把住贷前调查关,按2004年9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中规定,坚持面谈制度(贷款行经办人员与借款人至少面谈一次),确保借款人具有真实的购房行为与良好的还款能力。其次也要把住贷后管理关,建立贷款档案,对贷前调查不够充分进行必要补充与监督,尽可能早发现假按揭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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