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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1:56 新京报
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

新田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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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

漫画 鲁英 来源:潇湘晨报


  ■核心提示

  7月27日,缓刑期内的原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再次被逮捕,该案将于今日再审。

  做出再审决定的是湖南省高院,同日决定再审的还有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案。两案的共同特征是,二人均先贪后捐并以此折减受贿款,并因此获得缓刑。

  两人再次被捕的直接原因在于,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先贪后捐能否折减受贿款,从起诉到二审,文建茂案的办案人员始终存在争议。而此现象也并非二案所独有,判决不同背后与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相关。

  □本报记者 朝格图 湖南报道

  7月末的一天,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春明低调现身新田县,宣布再次逮捕缓刑期内的原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

  此前的2005年,新田县法院、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判定文建茂受贿罪成立。

  两次判决时隔仅3月,但认定受贿金额和所判刑罚却大为悬殊。二审后,文的实际受贿金额由109300元,降为44400元,刑罚亦由有期徒刑5年,改为“判3缓4”,文建茂由此走出狱门。

  两次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所在是,这位前教育局长将受贿的3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是否纳入实际受贿金额当中。

  本报记者同时获知,文被收监前后,“以捐抵贿副市长”即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亦重回牢狱。

  两人再次被捕的直接原因在于,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宣告撤销两案原有一二审判决,并要求重审。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期望,湖南省高院此举,或将对如何规治“先贪后捐现象”做出新的诠释。

  一年三度受审

  2004年9月,身为教育局长的文建茂称,“我向来清正廉洁,不赌博,不打牌。”会后3天,他即被县纪委“双规”。

  8月7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贴出公告:该院将于8月10日上午8点半,在新田法院再审文建茂受贿案。

  10天之前,永州市中院院长熊春亲赴新田,向文建茂宣布了逮捕决定。

  一年之内,引起司法系统和诸多法学家关注的文建茂,将第三度接受审判。

  任新田县教育部门“一把手”6年之久的文建茂受贿案事发,最初是因县教育局乱收费被人举报。

  资料显示,最初对文建茂的调查开始于2001年,源于省市县三级纪委、检察院收到的举报。后来,该案被列入永州市纪委督办案件,则加速了案件进程。

  该案初期经办人员称,对文实施双规前一两年,县纪检部门的联合调查表明,县教育局乱收费现象严重,仅一年内,向全县学生每人每年收20元的教育发展基金,合计一年就有140多万。

  针对教育局财务清理调查则表明,教育局违规要求学生征定书刊的100多万,挂在了县一中校办工厂的名下。

  进一步调查发现,1994年至2004年10年间,历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新田县教育局局长的文建茂,曾多次收受贿赂。

  2004年9月,县人大对教育系统的评议会上,面对县教育系统近百人,身为教育局长的文建茂称,“我向来清正廉洁,不赌博,不打牌。”

  会后3天,他即被县纪委“双规”,并于当年11月2日被刑拘。

  文建茂时任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县委委员,永州市第二届

人大代表

  文被双规后,留给了教育系统一系列债务。县教育局《2004年教育经费决算财务分析》中写道,文在位6年,本来新田县教育局尚有600余万盈余的教育系统,目前亏空已达1100多万元,全县中小学校亏空达2000多万元,全县教育系统共计亏空3100多万元。

  县教育局两位计财股长曾先后表示,这与文在位期间一手操持财务,且超前办教育,即透支来年经费有关。

  2005年8月17日,新田县法院刑事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建茂受贿罪成立,受贿款项共109300元,判决有期徒刑5年。

  文建茂随即上诉。三个月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文建茂实得贿赂款44400元,且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在一片争议声中,2005年12月1日,文建茂走出了新田县看守所。

  文建茂其人

  文建茂曾数度宣称自己要么不当官,要么当一把手,“新田找不出比我更适合这个位子的人。”

  有媒体报道,回家当晚,以缓刑之身出狱的文建茂“放鞭炮、办酒席彻夜狂欢,大肆庆祝”,不久之后,他还打电话给新田县教育局,要求为其重新安排工作。

  其妻谢亚萍对此否认,她说,在新田县,一般只有丧事才会放鞭炮。“至于电话,确实打过,因为几个月来,教育局拖欠文建茂每月400多元的生活费。”

  谢亚萍回忆,缓刑期间的文建茂深居简出,连买菜都不出去。在重进看守所前,他还表达了从化学转行到历史,到私立学校当老师的愿望。

  “人真是太复杂了。”文建茂内弟的爱人孙丽萍这样评价姐夫。

  1956年12月,文建茂出生在新田县莲花乡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1978年,他成为乡里第一个考上大学的人,专业是化学。

  1981年底,文建茂从湖南师范学院毕业,回到家乡新田县一中工作。不到一年,他就被提拔为新田一中的政教处主任,成为当时学校最年轻的干部。

  1991年,文建茂还被评为湖南省优秀教师,得到当时的县委领导赏识。1992年2月,他从一中政教处主任直接升迁为新田二中校长、党支部书记。

  “当教委主任前和任教委主任初期,他还是比较清廉的。”文建茂案一位经办人员说,当时县教育局曾收到不少他上交的礼金。检方的控诉中,1998年升任教委主任之前,文建茂只收受过包工头一笔7500元的贿赂。

  上任后的文建茂推进当地教育改革,把教委人员分流到乡下去,并且改善中小学硬件建设。

  业务上,文建茂一直被人称道。1998年他任新田教委主任前,新田的高考各项指标连续多年在永州市排名倒数第一。

  他上任后次年,新田高考万人口上线率排永州市南六县第一,增幅排全市第一;2003年高考,文理科应届生上线率排全市第一;2004年高考,新田县本科上线率排全市第一。

  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文开始受贿。检方指控,2000年一年内,文收受包工头的贿赂就超过4万元。

  而他的个性也招致不少非议。新田教育界普遍流行的说法是,自1998年当上教委主任后(2002年教委改为教育局,文任教育局长),文建茂曾数度宣称自己要么不当官,要么当一把手,“新田找不出比我更适合这个位子的人。”

  数位老师称,文在单位内说话从不讲情面,在各种会议上从不讳言:“跟我作对,没有好下场。”甚至通过某种渠道知道谁在举报他,就直接找他说,“你搞我不会有好下场”,并且在分房、调动工作上施加压力。

  对此,文建茂家人的说法是,他“上下都得罪,树敌太多”。

  看守所中的文建茂对此总结说,现在才意识到自己不适合当官,“当官只是在梦中出现的事情。”

  争议伴随始终

  在该案专门组成的5人合议庭中,两人认为应当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包括审判长在内的3人反对。

  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章陵邵说,对二审判决,市检察院亦持有不同意见,就在他们酝酿向省高检提起抗诉之时,省高院突然将所有卷宗调走。

  今年5月31日,省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前两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于7月宣布终止执行二审判决。

  文建茂案一直受到各方关注。该案案卷甚至单辟一本,专门收入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多达100多页。

  知情者称,文建茂受贿案两次判决明显不同,因此受到省法院领导的关注。

  事实上,从最初起诉到二审判决,文所得贿赂款项及如何量刑,在司法机关内部一直存在争议。

  2005年6月,新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上,记载了文建茂所涉嫌的24次收受贿赂的记录,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并注明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但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受贿总额为109300元,并未将这34000元排除在外。

  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受贿款不能减除的理由是,“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新田法院内部人士透露,在量刑方面,当时该案合议庭的意见为判决有期徒刑6年,而事后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最终定为5年。

  而在二审的判决中,则将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的34000元扣除,认定“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此外,二审中改变一审认定的内容还包括,文建茂属自首;另有30900元是节日期间走访、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来所送的红包礼金,不属受贿。

  二审判决书认定,文建茂实际受贿金额为44000元,其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报记者从永州中院了解到,就是否应当减扣,该院内部同样存在争议。

  在该案专门组成的5人合议庭中,两人认为应当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包括审判长在内的3人反对。最终的判决,是通过该院的9人审委会决定的。

  文建茂的“减法原则”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文建茂本人而言,在审理过程中,其自我辩解始终围绕“扣除”二字。

  一审庭审时,县法院仅能容纳50多人的会议室被挤满。一位参与旁听的老师回忆说,当时走廊和楼梯上都站了人,其中不少是远道而来的乡村教师。

  数位旁听者回忆,一审开庭时,文的如下发言,造成笑场:“收受刘某的3000元,打牌时输给了他2800元,(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

  “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我都是被动接受。

  收取他人109300元,除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外,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这21500元也应该从受贿款总额中扣除。”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此项开支,一审前办案人员曾亲赴长沙调查,证明此项开支的发票,是一张过期假发票,是2005年5月尚处在取保候审期的文建茂,在长沙开具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专门驳斥了该要求。

  上诉至永州中院后,他仍坚持了这一要求。庭审中,县教育局为此向永州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显示,此笔款项已到机关财会室报销。因此,二审判决也未认定。

  尽管如此,文建茂提出的另外几项“扣除”要求,则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一个事实是,两次庭审中,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而对于公务开支和捐款的认定,则成为一审和二审判决的最主要分歧。

  一位老教师回顾,文案二审宣判后,得知文因公务开支等被减扣受贿金额并减刑,“减法原则”一说随即传播开来。

  是否出自受贿款?

  “如何断定受贿款是否用于其他用途非常困难。”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文建茂受贿案二审公诉人程晖说。

  在文建茂受贿案中,一个让检察机关和法院难以把握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公务支出和捐赠款出自受贿款?

  按照检方指控,文建茂共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

  检方提到的文建茂把“自己的钱”用于“公务开支”

  的几笔账是:2004年2月12日,文建茂为教育局下属的服务中心偿还给郴州百货站文化用品经营部经理李元广2万元,辅以佐证的是李写给文的一张收条,这张收列于卷宗的收条,上有两种不同的字体。

  张绵友,教育局服务中心经理,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和出具给检方的书据均显示,他本人和会计、出纳都不知道文建茂替还欠款一事。

  一个能够证明文建茂和李元广之间“特殊关系”的事例是,两次审理均认定李曾在2001和2003年,共向文建茂行贿13000元。

  在文建茂看来,他用受贿款抵用的另一笔开支是,曾在长沙协调和某电视台关系的花费21500元。

  “这叫做捐赠不合适,应该叫宣传费用吧?”2004年时,文建茂在接受湖南教育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

  “后来证明是假的。”永州司法界一位熟知文案的人士介绍说。

  除“公务开支”外,在二审时,另有两笔被认定为“以教育局名义”的捐赠款,分别捐给了县文联9000元和某村委会修建小学2000元。

  这一点也被县教育局所否认,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县教育局,凡2000元以上开支均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而前述款项并未进行集体研究,便不是“以教育局的名义”。

  在检方所述的34000元公务开支和捐赠中,二审全部认定来自受贿款;一审则认为有31000元是文建茂“用自己掌握的钱财”来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但并未认定此钱一定来自受贿款。

  与此相关,在二审认定的34000元捐款和公务开支中,其中有3000元被新田县检察院证明,其来自某人向文建茂的行贿款,文并以师训费名义上交到了机关财会室。

  但县教育局二审宣判前向永州中院汇报的一份材料却显示,“文建茂上交部分金钱,并不包括起诉书中指控他受贿的109300元。”

  由此判断,也就不包括上述3000元。

  由于当初侦办此案的新田县检察院反贪局长陈运周、公诉人骆兴国、一审法官乐建军、二审法官欧阳韶勇均拒绝接受采访,记者无法了解二审减除项目确实出自受贿款的具体情况。

  “如何断定受贿款是否用于其他用途非常困难。”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文建茂受贿案二审公诉人程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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