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恶搞”意在争权夺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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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7:43 新世纪周刊 | |||||||||
网络视频业务自被公认为互联网的下一个“金矿”后,广电总局开始积极进行管理,在以治理“恶搞”为名的背后, 可能带来利益的权力争夺,或许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特约记者/雨声 8月中旬开始,一条并不确定的消息令很多网站炸了锅。
有媒体报道,广电总局酝酿多时的“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将于八、九月份正式出台。“新条例”主要包括两个方 面的内容。 第一,广电总局将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如新浪、搜狐、网易、腾讯、TOM等上市互联 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而未上市的中小公司则视情况而定。 但网民们更关注的是另一条: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 据称,广电总局此举的主要目的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矛头直指“恶搞短片”。 自从胡戈以恶搞《无极》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夜成名后,视频成了网友展示才华的平台。一时间, 网上“恶搞短片”呈泛滥之势。发展到最近,“红色经典”更成为恶搞的“重灾区”。 前不久,出现网名“胡倒戈”制作的短片《“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内容是富家子弟潘冬子整日大做 明星梦,其红军父亲变成了“地产大鳄”潘石屹,烈士母亲则一心想参加“非常6+1”…… 广电总局一位官员向《新世纪》周刊透露,胡戈的第二部恶搞短片《鸟笼山剿匪记》就曾引起广电总局的高度重视, 而近日流行的恶搞“红色经典”则被他评论为“不堪入目”。 不少专家认为,恶搞正在打破中国的传统道德底线,对社会尤其对青少年将形成是非混淆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北京邮 电大学教授郑文富对《新世纪》周刊表示,一些恶搞短片伤害了社会的价值观,属于有害信息,所以他赞同规范网络视频。 办理“许可证”的难题 几乎没有人不同意对网络视频进行管理,但要求个人传播视频内容都去申请“许可证”,却是很多人没想到的。像胡 戈这样的网络视频恶搞爱好者,自然觉得头上将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按照流传出来的标准,“有剧情的,面向公众传播”的网络视频都必须办理“许可证”。网络视频都有情节,放在网 上就是向公众传播。办理“许可证”范围涵盖了所有网络视频,包括“恶搞短片”。 “如果搞个视频短片都要申请‘许可证’,且不说手续有多繁琐,仅仅想到我这东西是有人盯着‘监管’,哪儿还有 心情恶搞啊!”一位资深“恶搞族”说。本来“恶搞”要靠想象力和创造力,发挥草根的娱乐精神,但当创新激情被限制,个 人视频可以说将彻底陷入低谷。 另外有人担心,个人制作的“恶搞短片”往往带来是否侵权的争议,如果去申请“许可证”,会不会再冒出个版权问 题? 虽然赞同规范网络视频,但郑文富也表示,对个人制作的视频内容,无论从尺度把握还是从监管效果来说,单纯只靠 “许可证”来收紧准入门槛,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个人制作的视频内容,信息源主体分散、传播途径庞杂,广电总局可 以说是没有技术手段管理的”。 很多人都表示,对于浩如烟海的网络作品和作者来说,真的都去领 “许可证”,广电总局也审批不过来,结果一定 是把权力下放给网站。 由于要求个人申请“许可证”没有可操作性,胡戈才敢表态:决不申请网络视频“许可证”!“我不把作品放在网上 ,还是会有很多网友把我的作品放上来”,“我自己可能以后会选择QQ、MSN、BT等其他聊天工具来上传我的作品”。 抢夺网络视频主导权? 既然要求个人申请“许可证”很难有可操作性,广电总局为什么还这么做?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电信专家对《新世纪》周刊道出了其中的原委。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的监管机构涉及多个部委、多个法规和规章。其中关系最密切的几个部委是信息产业部、广电总 局和文化部,监管依据主要是两部行政法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两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 定》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其中,广电总局2004年7月颁发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明文规定“从事信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自从网络视频被公认是互联网的下一个“金矿”后, 广电总局一直在努力用“许可证”来掌握网络视频的主导权。 2005年,中国的IPTV(网络电视)业务全面启动,广电总局宣布,重新换发IPTV牌照。 但是,从2005年4月底上海文广获得第一张IPTV牌照后,将近一年没有动静。直到今年4月27日,中央电 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成立、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挂牌仪式上宣布获得第二张IPTV牌照。而第三张IPTV牌照更是在几 天前的8月25日,由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宣布获得。 由于没有IPTV牌照,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等电信运营商只好采取和广电企业合作的办法来经营网络视频业务,但 合作并不顺利。 对此,电信业内人士一直在诟病作为互联网监管机构之一的广电部门,不仅自我扩大权限、对网络视频业务进行独家 监管,还通过限制发放牌照形成视频业务市场准入的政策壁垒,从而严重阻碍视频业务快速发展并形成有效竞争。 这个所谓“IPTV牌照”,就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实与胡戈等网络视频恶搞爱好者需要的是同 一个东西。 “条例”或难过关国务院 一方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只是广电总局的部门规章,其他部门、特别是电信部门不断攻 击广电越权;另一方面,由于“许可证”发放过少,而网上视频内容又浩如烟海,如果真要查处,广电总局又实在管不过来。 上述专家表示,广电总局此时透露“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的内容其实很有玄机:首先,将部门的“办法”上升为 国务院的“条例”,确定广电总局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权力;其次,宣布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 机制和资质认证,如新浪、搜狐、网易、腾讯、TOM等上市互联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以减少各方阻 力。 而“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也需要领‘许可证’”,这位专家认为,只不过是最佳的借口,“那些‘恶搞短片’确实有 很多太不像话了,特别是那些恶搞‘红色经典’的,其他的还有裸聊等。” 不过,广电总局没想到的是,本来属于“枝节”的“个人许可证”问题,竟然激起了网民如此大反对的声浪。 广电总局多位官员均对《新世纪》周刊出言谨慎,甚至不愿透露“新条例”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时间表。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院的一位专家对《新世纪》周刊表示,其实将“办法”上升“条例”目前仅仅是广电总局的一厢 情愿,草案出来后需要报请国务院法制办,还要有信息产业部等其他相关部委以及各方专家共同审阅,“不可能全听广电总局 自己的,想通过不容易”。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