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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剧组破坏文物应依法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0:48 浙江在线

  媒体最近又曝光了两起剧组破坏文物的事件,一是《大旗英雄传》剧组在浙江仙都风景区拍摄期间,用涂料覆盖国宝级摩崖石刻,二是《楚留香传奇》剧组将我国目前保存最完整、最大的新疆唐代烽燧———大墩烽燧遗址损坏。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两家剧组都得到“从轻发落”,前者只留下2000元的清洗费就走人,后者也只被罚款2万元。

  剧组对文物古迹的破坏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后果,受到的处罚却显著轻微,这样的矛
盾反映出我们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无力现实。

  剧组毁坏文物、破坏景观的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首先缘于少数影视人士缺乏环保观念和

文物保护意识。而一些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急于巴结影视剧,想通过艺术作品来扩大知名度,对剧组的破坏行为也就只好装聋卖哑。制片方和风景名胜区两者之间的利益粘连,必然导致文物破坏现象的屡禁不止。不过,除了这两点原因之外,处罚轻微、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也是此类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症结。

  《无极》剧组破坏香格里拉环境事件堪称“人神共愤”,但云南省建设厅最后也不过罚了剧组9万元。且不说这9万元对于投资庞大的《无极》来说只算是九牛一毛,单是这个“剧组”在电影投拍完毕之后是否还存在,罚款能不能落到实处,就是一个大大的疑问。轻微的罚款让影视制作方不痛不痒,舆论批评也不能对导演和明星产生思想触动,显然,政府对《无极》剧组的行政处罚没有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否则,《大旗英雄传》和《楚留香传奇》的恶劣行为就不会接连发生。

  保护文物、爱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影视剧组作为文化艺术的制作者和思想观念的传播者,导演和演员作为公众人物,更应担负起责任,起到表率作用。在遏止剧组破坏文物与名胜古迹这个问题上,除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部要担负起监管之责,文化与影视管理机关同样责无旁贷。如果剧组在文保和环保方面的劣迹一经查实,其制作的影视剧即受到限制或禁止播映的处罚,想来其命脉就一定会被捏住,他们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就一定会大大加强,影视剧制作单位的环保投入也会相应增加,其公益观念也会更牢固。

  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故意破坏文物的剧组,除了处以罚款之外,还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以及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应被处以有限徒刑或拘役。媒体所披露的几起毁损行为,涉及的文物古迹都有国宝之誉,但遗憾的是,司法机关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不仅放任了违法行为,客观上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剧组毁坏文物的现象正蔓延成一种公害。在这个问题上,文艺界自律和舆论批评的作用有限,因此,管理机构要加大处罚力度,司法机关也不能袖手旁观。(蔡方华)

  相关评论:

  无极剧组仅罚9万是一个坏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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