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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立法能走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7:45 决策杂志

  乔新生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公民熊伟自费起草法律文件的事迹,读来分外亲切。早在三年前,熊伟同志通过朋友介绍拜访过 我,记得当时他拿出几份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草案,请我提出修改意见。我依稀记得这些文件中包括制定反浪费罪等内容。后 来,熊伟同志曾经带着湖北荆门几个农民兄弟来见我,希望我能代理他们的诉讼。非常遗憾的是,我并没能帮上忙

  但从此,我记住了这位老实忠厚的熊伟同志,是个不计报酬热心助人的好公民。他使我感觉到作为一个法律研究工作 者,除了关注自己感兴趣的理论问题之外,还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这些年来,我虽然参与过一些法律的起草论证工 作,但总感觉提出的批评意见较多,而建设性的建议太少,所以我特别希望能够就完善中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特 别针对现行法中的一些疏漏,提出具体的修改法律规范。

  然而,立法工作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草拟有关法律条文的时候,我总是提醒自己,理论上的假设有没有实践的 基础?法律条文是否实现了利益的平衡?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特别强调立法中的民意基础问题,就是害怕立法部门在追求法律 条文完美性的同时,忘记了法律背后的民意基础。因为我深深地知道,如果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失衡,或者法律规范缺乏可 操作性,那么法律颁布实施之后,就会成为废纸一张。

  熊伟同志热心公益,并且希望通过民间起草法律文件的方式,推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这是公民意识张扬的表现,也 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最高境界。但民间立法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缺乏必要的立法调查,法律条文在局部地区可能会实现权利义务 的平衡,但如果放大到全国,成为全国性的法律,就会产生副作用。

  熊伟同志作为“编外”的

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最终还需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表决。在我看来,熊伟同志应该成为 真正的人大代表。建议全国人大或者湖北省人大将熊伟同志吸收进人民代表大会,或者邀请他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秘书处工 作,搜集整理来自各地人大代表的意见。

  我对民间立法和民间研究抱有极大的热忱。在一个社会多元化的时代,所谓体制内或者体制外只是相对的概念。社会 科学院或者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可以从事有关问题的研究,民间学者同样可以进行相关问题的思考。从臣民社会,到市民社会 ,再到公民社会,中国仿佛用半个世纪的时间跨越了人类数千年。在臣民社会,老百姓没有也不敢对国家的法律说三道四;在 市民社会,公民的权利第一次得到了重视,法律的重心真正放在了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而到了公民社会,整个社会不但考虑权 利的配置问题,而且强调社会责任的担当,每个公民在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 ,履行公民的义务。

  我们应该赞颂熊伟同志热心公益的公民精神,但我们更应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那些真正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 ,并且为弱势群体奔走呼号的公民,进入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内,在相对舒适的环境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熊伟同志的处境提醒我 们,在社会转型期,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畅通的渠道,比实行所谓的精英治国更为重要。因为精英只会照搬西方国家现 成的理论,而熊伟同志这样的优秀公民才能结合中国社会转型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意见。

  中国没有民间立法,只有公民的立法。当务之急,是要把公民立法变成有组织的人民代表立法,改变我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部分“缺位”现象,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一个生机勃勃的、充分体现公民意志的神圣的权力机构。今后农 民土地征用、

房屋拆迁、税收调整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农民兄弟再也不需要层层上访、艰难诉讼,甚至借助于熊伟同志 这样好公民的力量,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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