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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缝隙时如何“制造”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7:47 决策杂志

  陈潭陈后安

  案例]

  “见怪不怪”的政策缝隙

  2006年,发生在郑州、合肥、重庆三条看似互不相干的新闻,引起了我们对地方公共政策的反思。这三条新闻的 共性特征就是,政策缝隙导致政府陷入了实践困局。

  新闻一:根据国家2002年出台再就业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凭即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零税费”。河南 省地税部门在郑州银基商贸城检查时发现,300多家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税的商户,有70多家弄虚作假。另有一家申请减免 税的酒店,300名员工中下岗工100多人,占30%以上,“高达20多厘米”的申请材料也件件符合要求,符合免征标 准,但税务人员实地审查时看到,饭店月营业额达百万,若拿到免税手续,3年可少缴300多万元。

  新闻二:合肥市庐阳区工商分局光明工商所的统计结果显示,该所2005年新登记个体工商户80多家,其中60 余户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占登记总数的80%。开着私家车,拥有资产至少100多万的店老板,却持着再就业优惠证享受 国家税费减免。本来为了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在不少地方却成了部分有钱老板们“钻空子”逃税费的工具 。

  新闻三: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于2006年初出台692号文件。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征地公告下达后离婚又结婚要 求申购住房的安置房,如

户型发生变化,超过本户按政策安置户型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高新区人和街道安置办公室负 责人表示,政府出台新政策实属无奈,目的是为了让当地拆迁户“婚变”刹车。

  原来,按照重庆市政府1999年颁布的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地安置人员每人可补偿20平方 米的房屋;离婚的家庭可以分成两套房屋,多的面积以750元/平方米购买;如果离婚后再婚,而配偶是城镇居民且无房屋 居住的,还可以征购12平方米的房屋,价格为240元/平方米。于是,在这一“政策指令”下,2005年第三期受安置 的人和街道上演了一幕活剧:1000多对夫妻,从假离婚,到再婚,再到复婚。据人和街道民政所婚姻登记处的数据统计, 2005年全镇共有732对这样的再婚婚姻。离婚的就更多了,一共1795对夫妻在这一年“劳燕分飞”,甚至出现了9 1岁老太太让孙子背着去离婚的闹剧,一场离婚率高达98%的“人和式婚姻”惊现于重庆大地。

  对任何一个地方来说,类似于郑州等地出现的“政策缝隙”可谓见怪不怪。征地补偿、再就业优惠、税收优惠,许多 好的政策意图往往出现设计漏洞,因而“政策缝隙”的存在导致优惠政策给了不该给的单位或个人,于是围绕利益而出现“上 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政策博弈在所难免。

  [解读]

  理性算计与政策博弈

  导致政策缝隙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围绕决策所支撑的知识、信息容量不足,比如上述的税收优惠;二是预见性不 够,对政策后果没有作出充分估计和评价,比如重庆的“征地补偿”做法等。

  对待征地住房安置,重庆市有关部门政策设计的初衷是很人性化的,因为不仅允许分户,而且对离婚后可能出现的再 婚情况也有所考虑。但是,对于这种基于婚姻状况的安置考虑恰恰鼓励和怂恿了婚姻的裂变。事实上,2003年和2004 年的第一期安置和第二期安置的许多农民都没有搞清这个政策,只有少数人弄懂了政策“奥妙”开始假离婚。而这些人的成功 为第三期的安置者开了路,后来又有人发明了假再婚。搞懂了政策玄妙的人奔走相告,他们认为无论是离婚还是再婚都是国家 法律允许的,加上新《婚姻法》颁布后结婚离婚的手续简便,于是一场轰轰烈烈的“离婚运动”便开始在人和街道疯狂上演。

  这种“上有政策”导致了因为利益的“下有对策”行动,失地农民在非对称的中国拆迁政治中不得不考虑未来的生计 和生活的安定。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按照人均20平方米计算,他们可以分到1套60平方米的2室1厅。如果离婚,分户 一方可增购1套40平方米的1室1厅,多出的房屋面积以750元单价补缴,成本仅3万,而40平方米的类似房屋,在人 和地区的市场价为8万元左右。如离婚后再婚,再婚后只有一室一厅的原配偶,可换一套60平方米的2房1厅。在这60平 方米里,有12平方米按240元单价计,另48平方米单价为750元,付出不到4万元。而同类的2室1厅房屋,在人和 的市场价为11万元左右。如此算来,一个离婚的家庭通过一系列的婚姻形态变更,所得安置房由一套2室1厅变成了2套, 并可多赚7万元。这样的账,人和三期安置村民都能倒背如流。这是个有着丰厚的获利,又符合国家政策的捷径,很难不受诱 惑。于是,2005年轰轰烈烈的“人和婚变”不可避免。

  但是,“政策空子”的存在及其危害不仅反映了决策程序的简单化问题,同时也造成了可观的制度资源的严重流失, 更对政府的公信力和诚信度是一种极大的损害。面对政策缺陷所出台“政策补丁”,只能是临时补救的权宜之计,公共决策要 避免政策缝隙需要完善制度基础。

  [启示]

  如何避免政策缝隙

  政策缝隙的存在确实可能引发各种非合作博弈,从而导致政策产品的整体诚信度降低,防范政策风险的实质是防范政 府不讲信用、不守契约、不履行承诺。但是,我们看到政策产品有缺陷并非钻空子者的错,因为它预留了能被别人钻的“空子 ”。当然,有时也并不能责怪政策制定者,因为某些新情况、新问题刚刚出现而缺乏预见性;或者客观情况有了变化,政策一 时无法适应新情况。因此,公共政策遵循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制度安排是公共政策科学决策、忠实执行、有效监督的关 键。一项公共政策是否科学化、民主化是与其制度基础相关联的:

  ———公共政策调查制度。在制定政策时,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只是针对某些表面现象,匆忙做出决策,是十分有 害的。因此,完善公共政策制定必须要求开展充分的公共政策调查,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划和设计所考虑的方方面面的知识和信 息。

  ———公共政策听证制度。一般来说,重大决策的出台与实施需要听取政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它可以有效避免重大 政策漏洞、充分保证政策利益的代表性、可以及时调整政策不足。西方听证制度的实施已经有了百来年历史,它的科学性、参 与性、有效性值得我们“初来者”学习与借鉴,而规范的听证制度并非民主作秀。

  ———公共政策咨询制度。重大政策的制定需要政策咨询专家系统的支撑,需要政策咨询研究机构的思维投入。在发 达国家,“思想库”或“脑库”是联结决策机构与专业知识分子的最佳媒介,是专家学者服务于政府的理想路径。专家咨询可 以弥补专业知识之不足,可以有效克服公共决策的失误,可以充分利用社会的智力资源。

  ———公共政策公示制度。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要事先公示,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听取意 见与建议,及时弥补政策的某些缺陷,也才能更便利地开展政策动员、扩展政策推广,它也可以充分实现公众的民主讨论,使 决策更合理、政策执行更迅捷。

  ———公共政策监督制度。公共政策的决策、执行都需要监督,它可以避免政策决策过程中的黑箱操作,也可避免政 策执行中的寻租行为。政策监督制度还可有效地节约社会成本、减少政策资源损失、提高政策效益,因而,公众监督、新闻媒 体监督、政策参与者自身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

  ———公共政策反馈制度。公共政策制定存在诸多不可能准确预知、预见、预测的因素和变量,并非设计制定中都可 未雨绸缪。因此,公共政策实践过程需要经常总结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漏洞,及时补漏。否则,政策漏洞会成 为政策窟窿,再好的“政策”也会败在“对策”之下。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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