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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场红海蜇“杀”人责任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4: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导语:盛夏之际,海滩是人们的避暑胜地,但谁也不会想到风光无限的海滨浴场也会暗藏杀机。2006年8月5日 ,两个年轻的生命被生活在大海里的“杀手”吞噬了,这个海洋“杀手”就是红海蜇——又名沙蜇……

  □ 王大海王智

  游客意外被袭

  七月伊始,沈阳市便进入了炎热的夏季,许多单位放起了一年一度的旅游假期。8月5日清晨,在沈阳市某医院工作 的护士小孟和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登上了沈阳开往大连的火车,前往营口市鲅鱼圈区金沙滩海滨浴场。

  早上8时40分左右,几个人下了火车,径直来到了位于熊岳镇的营口市鲅鱼圈区金沙滩海滨浴场。在这个天然的海 滨浴场里,小孟和她的朋友们玩得十分高兴,可是又有谁知道一场意想不到的灾难正在袭来。

  大约下午3点左右,大海开始退潮了。此时,玩兴正浓的小孟和朋友们正站在岸边的浅水区聊天,突然,小孟的朋友 小张感觉到有一个东西爬到了自己的胳膊上。出于本能,小张抡起了胳膊不停地甩,紧跟着整个人都跳了起来。这个突如其来 的举动着实吓了大家一跳。紧接着,小孟也“哎呀”一声跟着跳了起来。瞬间,原本欢快的嬉戏声变成了刺耳的尖叫声。

  由于事情来得非常突然,众人一时间没有反应过来。在不足半分钟的时间里,小孟就应声倒在了地上。此时,小孟的 表情十分痛苦,张着嘴无法发出任何的声音,腿部有几条十分明显的红色划痕。

  不久后,小孟的朋友发现她的腿越肿越高。谙熟医道的同行们,预感到小孟可能是出事了。这时,小张告诉同行的朋 友,刚才有个红色的东西爬到了她的手上,当时可把她给吓坏了。小张只想把那东西给甩掉!就是这一甩,可能激怒了那个家 伙。“愤怒”的它又爬到了小孟的腿上,将小孟蜇伤了。

  红海蜇连“杀”两人

  怎么办?小孟的朋友们慌了神。一位当地有经验的村民告诉小孟的朋友们,这样的症状是被海蜇蜇伤最明显的标志, 按照当地的土方法,只有用明矾把伤口敷上才可以起到治疗效果。听到有办法救治,小孟的朋友们开始挨家挨户地去敲门,他 们对当地的村民们只有一句话:“老乡,有明矾吗?等着救命用啊!”

  在众人的努力下,明矾终于找到了。朋友们马上把明矾敷在了小孟的伤口上,但效果并不理想,小孟依旧面色惨白, 嘴里不停地吐黄沫。而小孟的同行朋友,见到这种场面也都慌了手脚。

  眼见明矾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当晚18时许,小孟被送往熊岳镇二院急诊室进行急救。与此同时,小孟的同事也通 知了单位的领导。

  8月6日零时30分,小孟所在

医院的李院长接到其出事的消息后立即联系了两名副院长,连夜奔赴营口与当地的医 学专家进行会诊。

  据李院长介绍,他们医院也曾接收过被海蜇蜇伤的病人,并已经成功治愈。当他第一眼看见小孟时,他的心都凉了。 李院长说:“海蜇的毒素已经溶到了血液里,并且毒性很强。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治疗成功和失败的可能性各占50%。”

  8月6日早上7时许,小孟被送往鲅鱼圈开发区医院。由于海蜇毒性过大,加上目前没有解毒良药,8月7日早上5 时,小孟带着对这个世界的眷恋,留下一个上小学四年级的孩子撒手人寰。

  无独有偶,就在小孟被送往熊岳镇二院全力救治的时候,又有一名儿童遭遇了红海蜇的攻击。8月5日出事当天,小 丽和家人从沈阳赶到金沙滩海滨浴场旅游。17时30分左右,小丽套着游泳圈,站在刚没膝盖的海水里游玩。

  突然,小丽尖叫一声,并且不停地喊疼。小丽的家人将其抱起来一看,小丽的两条腿上出现了十几道红色伤痕。闻听 孩子出事了,附近的渔民告诉小丽的家人,小丽被海蜇给蜇了。随后,好心的渔民拿来了明矾赶紧给孩子敷上,但没想到,孩 子不但伤势未好,还陷入了昏迷。

  万般无奈,小丽的家人赶紧向“120”求救。很快,救护车将小丽送到了离浴场最近的熊岳二院。医生经过诊治发 现小丽是双下肢海蜇蜇伤且引发过敏性休克,心房、肺水肿,中毒性休克。

  最后,小丽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闻听小丽遇难的消息,小丽的父母顿时昏了过去,他们始终都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小丽的父母说:小丽这孩子特懂事 ,小朋友多,学习也好。学校正放假,老师、同学听说这事后,都哭着赶到熊岳来看她……

  事件发生后,熊岳镇政府方面表示,海蜇蜇人致死一事已经引起镇政府高度关注,镇里经过调查后,开会研究决定: 在下属的几个滨海旅游区设立警示牌,牌上除提示危险外,还写明当地管理所的位置,并同时向管理所配发了治疗蜇伤用的明 矾。

  相关人士介绍说,被海蜇蜇伤不要慌,海蜇蜇人后,毒须往往残留在皮肤上,首先要用明矾或者海沙在患处反复揉搓 ,先将毒须搓掉,就可大大减轻受伤程度。

  营口市和鲅鱼圈旅游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将和熊岳镇一样,在海滨旅游地做好防止游客被蜇伤的应急措施。海蜇蜇人 的事以前也发生过,但金沙滩的事件给我们提了个醒儿。

  此外,经辽宁省海洋渔业厅调查,致人死亡的“凶手”的确是红海蜇,又名沙蜇。这种海蜇非常罕见,一般成年的沙 蜇有100多公斤,其毒性直接攻击人的心脏。由于沙蜇毒性强,目前在国内还无法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案和药物。

  谁来承担生物杀手法律之责?

  2006年8月14日,小孟和小丽的家人在沈阳某电视台记者的陪同下,再次来到了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人民政 府交涉有关民事赔偿的问题。镇政府方面认为,海滨浴场是天然的,镇政府也是免费向游客开放的,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家属对此事有异议,可以寻求第三方包括法律途径解决。对镇政府方面的答复,小孟和小 丽的家人并不满意,他们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要求赔偿由此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那么,在这种免费的浴场里,因遭受了海洋生物的侵袭,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有关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担责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许多 专家都对这种侵权行为提出了规范性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草案第88条和第89条提出了补 充责任的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起草的草案第13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其基本内容,就是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如果有直接加 害人的,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没有直接加害人的,负有 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已经尽到了义务的,也就是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责 任的,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虽然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只是一个草案,没有执行的效力,但是,从现有法律中也可以找到这种安全保障义 务的法律依据,在学理上也是有依据的。在实践中,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认定这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此外,判断行为人是否侵权以及如何担责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一定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负有 这样的义务,就不能承担这样的侵权责任。其次,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没有直接的加害人,或者有了加害人而加害人没有能力 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直接加害人并且其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因此这种侵权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再次,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 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也就是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没有过错,也就是没有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最后, 行为人承担了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这起免费浴场里的红海蜇杀人案,是否应当有人为此担责,也的确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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